卷首语
2019-01-26编辑部
随着本期的出版,《中华海洋法学评论》完成了创刊十五周年的系列庆祝活动:除了在厦门大学举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二十五周年回顾与前瞻”全国高校研究生征文比赛之外,我们还在海南大学举办了庆祝创刊十五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以及全体合作单位的联席工作会议。本期论文后附本刊十五周年总目录,以便读者们搜索回顾往期作者们的精彩论述。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前身即《中国海洋法学评论》(China Oceans Law Review)。2001年1月12日,国内外知名的国际海洋法学者傅崐成博士从台湾到厦门大学任教。2005年,傅教授在香港和厦门创办了本刊这一以“大中华”“大海法”为基础的、拥有国际刊号的学刊。创刊初期,傅教授亲自担任主编,在旅美保钓爱国华侨陈宪中先生每期两千元的资助下,与七八位研究生一同艰辛办刊。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多家高校亦全力支持。创刊两年后,自2007年起,本刊获得厦门大学每年五万元的经费支持。创刊11年后,傅教授于2016年在厦门大学为本刊申请人文社科二类核心刊物资格,获得学部的全票认可。创刊14年后,傅教授于2019年在福建省申请国内(侨刊)刊号获批。在相关人士的建议下,本刊作为中英双语对照的专业学术刊物,正式更名为《中华海洋法学评论》,并从半年刊改制为季刊,以饗国际海洋法学界的中外专业人士。
本期重点探讨以下议题:(1)南海仲裁案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规制;(3)海工服务船舶租用领域中的“互相免赔”原则;(4)无人船的法律地位。
在上期中傅崐成教授指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进行了刻意曲解。本期傅教授继续就仲裁庭的草率论证进行逐一批驳,并指出仲裁庭所秉持的荒谬的“蚊子逻辑”对国际法治造成了严重破坏。
海洋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订立和修改体现了我国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胡公枢检察官提出,保护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环境首先必须关注沿海城市污染状况,并从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视角着手探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规制。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 )发布的海工服务船舶标准定期租船合同SUPPLYTIME 2017在SUPPLYTIME 2005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多修改,尤其是位于第14条(a )款的“互相免赔”条款。韩赟斐法官助理通过梳理“互相免赔”条款的历史沿革、分析英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对比新老版本的SUPPLYTIME,提出对待“互相免赔”条款的应有态度是:既不冒进使用,也不无理由拒绝或排斥。
时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二十五周年,本刊面向全国高校研究生举办主题征文比赛。本期最后一篇《无人船的法律地位》即为获奖论文之一。随着无人技术的兴起,无人船的国际法律地位日渐受到关注。李瑞同学通过分析与“船舶”相关度较高的国际公约,对无人船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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