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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争鸣

2019-01-25刘同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矛盾理论时代

刘同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能否正确认识和抓住社会主要矛盾,是影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新中国成立70年来,社会主要矛盾几经更迭,相关议题屡被讨论,学术界先后出现了四次规模较大的理论争鸣。思想的剧烈碰撞、理论的万漉千淘激荡起智慧的火花,一方面营造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生动学术氛围,推动了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也不断澄清了对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理论杂质,明晰了社会主要矛盾的本质、表现和转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化了对其发展规律这块“真金”的凝炼和把握。回顾、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争鸣,总结理论争鸣中的功过得失,既有利于我们鉴古知今、以史资政,运用社会主要矛盾发展的客观规律指导社会主义建设,避开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弯路岔路,也有利于我们立足当下、放眼未来,准确定位和理解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找准破解主要矛盾的发力点,为推动社会主义事业走向下一个阶段性胜利贡献理论智慧。

第一次理论争鸣发生在党的八大之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我国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同时也意味着过渡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矛盾接踵而来。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问题,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①,并接着指出,“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②。党的八大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容易被人误解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基础,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并不相符。围绕这一表述,理论界就我国生产关系是否超出生产力的制约,是否可以把“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理解为“先进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探讨。学者们普遍认为,党的八大对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总体判断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国情,而争议主要来自于文字上的表述,只要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对该问题的理解就不会陷入教条主义的框框。③这次理论争鸣影响范围不大,分歧很快被消除。然而,经过严重扩大化的反右派斗争,1958年召开的党的八大二次会议改变了党的八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会议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④作为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这标志着我们对客观存在的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解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

第二次理论争鸣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为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奠定了思想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新篇章,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得以重新确立,这直接影响和鼓舞思想理论界反思所遭遇的挫折与思考未来的出路,促使理论界开始对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确立的社会主要矛盾提出了强烈质疑。质疑者主要持以下论点:其一,社会主要矛盾并非一成不变,必将随着具体国情的变化而变化;其二,非对抗性矛盾无法派生出对抗性矛盾;其三,将阶级斗争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⑤在总结过去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对理论界的呼声做出了及时回应。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⑥《决议》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与党的八大一脉相承且更为规范,这一科学论断既是对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拨乱反正”,也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重回正轨。十一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定位,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并举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初步总结,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征程,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

第三次理论争鸣发生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中国经济在持续高速发展之后,面临着世纪之交的复杂国际形势和艰巨国内挑战。我国社会现实在“十五”计划期间发生了深刻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变化,不断有学者以社会变化为依据质疑理论的解释力,认为《决议》确立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滞后于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由此涌现出形形色色的“主要矛盾转型说”,这些观点也遭到了针锋相对的回应和驳斥⑦。关于社会主要矛盾转型的理论争鸣在2005年前后达到了顶峰,一部分学者指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公共品需求与公共品供应之间的矛盾”,这种观点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⑧为统一思想认识,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两个没有变”的论断,强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没有变,主要矛盾也没有变。笔者以为,党的十七大虽然承认我国社会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两个没有变”的论断是对“主要矛盾转型说”一槌定音般的否定。主张“主要矛盾转化”的学者虽然敏锐捕捉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现实,但他们共同的认识误区就在于没有透过变化的社会现象,抓住内在的、深层的主要矛盾不变的本质,从而过度夸大了矛盾量变的程度,对主要矛盾做出“已经发生转化”的判断,这样的结论并不符合客观现实。

第四次理论争鸣出现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党的十七大虽然否定了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观点,但应当承认,矛盾的两个方面已经在“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主要矛盾的转化问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判断,再度引发了理论界的热议和讨论,这些讨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

其一,关于主要矛盾“转化”的性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究竟是表征“彻底转型”的“质变”,抑或只是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呈现出相应具体样态的“量变”?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在拙作《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后的必然逻辑》⑩中做过专门论述。笔者以为,主要矛盾在新时期和新时代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依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本矛盾的阶段性表现,只是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样态。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生产和需要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矛盾对旧矛盾既有一定的继承,也有一定的发展。这一判定是基于:从新时期到新时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是在内部发生阶段性的量变而非质变,社会发展阶段的性质决定了主要矛盾转化的性质,因此,当前主要矛盾的转化表征的不是“质变”。在把握“质的不变”中我们也应当注意“量的变化”,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在新时代都有了新的发展,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取代了“物质文化需要”,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取代了“落后的社会生产”,呈现为新的具体样态。这些新样态既体现了主要矛盾的变化,又没有突破主要矛盾的根本性质。⑪

可以进一步论证的是,认为主要矛盾转化是“质变”的观点,必然忽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一个重要表述:“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⑫既然“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那么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视为“质变”,就势必否定党的十五大对社会主要矛盾所做的判断。因而,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应当理解为社会主要矛盾呈现出新的发展样态。只有将这种转化理解为“量变”,才能将党的十五大与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相关表述有机地统一起来。

其二,主要矛盾转化与新时代之间的关系。有部分学者将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视为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的判定依据,认为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决定了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相反,也有学者认为,正是由于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才使得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这一转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表现和必然结果。⑬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在认识上存在共同误区,即认为新矛盾和新时代之间存在必然的先后逻辑或因果关系。要厘清主要矛盾与新时代之间谁先谁后、决定与被决定的问题,必须诉诸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马克思看来,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决定着社会的具体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就是旧矛盾、旧时代的消亡和新矛盾、新时代的诞生。从根本上说,新时代和新矛盾都是旧矛盾运动的逻辑结果,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诞生,旧矛盾的消亡和新矛盾的出现,在逻辑上应当处于同一时间节点。新时代与新矛盾之间既没有实践上明显的先后之分,也不存在所谓的衍生关系。因而,新时代与新矛盾只存在互为表里的关系,无论是认为新矛盾决定新时代,或者是认为新时代决定新矛盾的观点都不准确。

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争鸣,深刻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逻辑。第一,认识的过程是曲折的,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过程中,我们也曾走过弯路,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损失。认识中出现偏差并不可怕,谬误往往是真理的先导,排除谬误就是走向真理的过程。围绕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产生的种种理论争鸣,就是一个在认识上排除谬误、不断趋向真理的过程。第二,认识是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主要矛盾的变化,但对于这种变化究竟应当作定量还是定性的判断,应当在发扬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从客观现实出发进行具体、详细、科学地分析,审慎得出结论。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思想界频频出现的“主要矛盾转型说”,虽然看到了客观变化的社会现实,但没有准确把握“质”“量”之间的“度”,造成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之间的分离,因而也就不能产生正确的认识。第三,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唯一标准。理论争鸣有助于在理论上澄明对主要矛盾的认识,而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现实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出现了偏差,经不起实践的检验,而《决议》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已经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印证。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反经验充分说明,实践是检验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是否相符的唯一标准。第四,认识并不能“一次到位”,而是需要不断深入,从而“越辩越明”。事物本身变化发展所具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于具体事物的认识往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才能够逐步把握事物的本质,厘清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社会主要矛盾是具有高度复杂性的客观存在,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推进,充分认识社会主要矛盾仍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广阔的讨论空间。这有待我们广大理论工作者发挥认识能力和提高思维水平,在尊重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提出更多的理论创见,不断深化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研究,更好地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发展的客观规律。

注释:

①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4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48、248页。

③参见何敬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与不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与理论界的三次思想互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8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⑤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次理论争鸣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学术探讨,而是理论界就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问题与执政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重新确立党的八大对主要矛盾的科学认识,是理论界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探讨、积极互动的成果。参见何敬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与不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与理论界的三次思想互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⑥《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⑦关于“主要矛盾转型说”,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和现存的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之间的矛盾”(刘尊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新探》,《江西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社会积极集团与消极集团之间的矛盾”(李振胜:《主要矛盾:社会积极集团与消极集团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研究》1989年第3期)、“膨胀的人口数量与低下的人口素质之间的矛盾”(吉彦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新探》,《理论探讨》1992年第3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何丽野:《关于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再思考》,《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不足与生产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丛松日:《试析买方市场条件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宁夏党校学报》1999年第5期)。针对这些观点,不少学者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决议》对主要矛盾的科学论断,对这些观点予以了针锋相对的回应。如李荣海等:《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问题的辨析——与吉彦波同志商榷》,《桂海论丛》1994第2期;薛克诚:《也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与何丽野同志商榷》,《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余仁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了吗?——与丛松日同志商榷》,《宁夏党校学报》2000年第5期。

⑧当时持有这一观点的理论工作者较多,其中以高尚全、迟福林、皇甫平等人为代表。这一观点试图从社会供需关系变化出发论证主要矛盾的转型,其实质是将主要矛盾在供需关系上出现变化的现象放大为矛盾的本质。相关文章参见高尚全:《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思考》,《人民日报》2005年10月7日;迟福林:《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与再分配》,《经济参考报》2005年12月17日;皇甫平:《改革不可动摇》,《财经》2006年第2期,等等。

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⑩参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⑪参见刘同舫《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后的必然逻辑》,《华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⑫《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98页。

⑬参见卫兴华《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问题的解读》,《社会科学辑刊》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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