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9-01-25
通讯增值服务免费期过后直接扣费,应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的手机因为欠费所致被暂停服务,后查询手机被开通一项增值业务,每月12元,连续扣了好几个月。我并不记得我开通了什么增值服务,后咨询客服,客服表示该业务是我之前通过电话口头同意开通的,并向我播放了相关通话录音,录音中我“嗯”了一声。我想起来当时确实有一个营销人员打过电话,他语速很快而且讲话不清楚,我听到“免费”就同意了。通讯公司在收到我多次投诉后,一直拖延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南京 阚建伟
阚建伟读者:
该通讯公司为达到增值业务推广目的,事先确定免费体验期,免费体验期过后,手机通讯服务提供者对该增值业务收费时,应当得到您明确的使用承诺。通讯公司强制扣费的行为侵犯了您对所接受服务的知情权,也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建议您与通讯公司进一步协商,要求其返还几个月被扣除的费用。如无法协商,建议您整理好相关证据,如手机增值业务扣费账单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向不定时工作制支付加班费吗?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医院公司做销售,现在打算离职。在平时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加班陪客户,占用了许多休息时间。我想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但是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大连 张涛
张涛读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公司可以不向您支付加班费。
接受免费服务后受伤,应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2018年11月底,我去某按摩店按摩,该店赠送了一个掏耳朵服务,导致我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需住院手术治疗。该店经理得知情况后,赔付我1000元。但是我后来住院十二天,共支付医疗费约一万元。出院后,我要求该按摩店支付其他费用。他们说本来服务就是免费的,拒绝赔偿。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 王晓磊
王晓磊读者:
无论服务免费与否,按摩店作为经营者,在对您进行服务之后造成您右耳受到伤害,按摩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建议您依据相关法条与按摩店进一步协商,要求其支付您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无法协商,建议您整理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费、护理费发票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酒后责任自负,承诺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职场人员,工作压力比较大的时候喜欢叫上朋友们一起吃烤串喝啤酒,开怀畅饮一番。我们每次喝酒前都签署一份酒后责任自负的承诺书,承诺若酒后发生任何事故和责任由本人自行负责,不得向酒局的共同饮酒人追究任何责任。请问:这样的承诺是否有效,能否规避责任?
黑龙江 李一
李一读者:
首先对于您的这个问题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分析和解答:第一,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你们签署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损害后果时同饮者如具有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以及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相关过错情节时,同饮者均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非常理解您想和朋友们把酒言欢的心情,但是还要提醒您适度饮酒,量力而行,不要让自己贪杯,也不要让他人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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