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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作人员的咨询答复能否作为政策依据

2019-01-24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6期
关键词:咨询者被保险人经办

主持人:

被保险人通过电话向医保机构工作人员咨询退休后的医保待遇标准,工作人员作了解答,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后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因为其缴费年限不足,而需要补缴一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有在补缴之后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其本人认为,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已经答复其医保待遇标准,亦即表明其可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但是最后又认定其不能直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拒绝其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不当。负责咨询的工作人员解释,咨询者并未说明其是否符合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情况,限于时间等问题,在咨询人仅仅咨询医保待遇的情形下,其仅就待遇情况作了解答。该人员仍坚持认为工作人员已经索要了他的身份证,应当已经了解了他的具体情况,答复应当作为其享受待遇的依据。请问,社保工作人员的咨询答复能否作为政策适用依据?该人员的诉求能否成立?

山东读者 李先生

李先生: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因此,向被保险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关于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是社保机构的一项职责。从工作人员对被保险人的解答内容来看,并无不当。任何咨询答复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回复,不能视为对未涉及的问题也给予了答复。仅仅咨询退休医保待遇,在未涉及能否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是否已经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下,对退休医保待遇标准、支付范围等的答复,实际并不涉及被保险人个人是否具备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资格,不能作为个人诉求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规定社保机构对于政策的解答可以直接作为诉求依据,因此即便此类咨询解答涉及个人的具体权益,也不宜作为其诉求的法律依据。考虑未来法治的发展,如果仅仅是咨询解答而非针对个人权利诉求的答复,为避免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宜表明“本答复仅作为理解政策的参考,而非针对个人具体权利的答复”。此外,要求咨询人提供证件、材料也需要慎重,如果仅属于一般性政策咨询而非自己具体的权利主张,无需要求咨询者提供具体的证件和材料。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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