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若干条文的见解与建议-防烟系统
2019-01-24梁德文
梁德文
(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 528000)
一直以来国内标准在建筑防排烟设计方面没有详细、完整的标准作指导,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也仅仅是包含了建筑防排烟设计的最基本的内容,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是以多年来有关科研成果、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执行情况以及英、美、日等国家有关规范和研究文献为基础确定的,同时参考了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防排烟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既填补了我国没有独立的防排烟设计标准的空缺,又修缮了旧标准中若干条文的不合理性。《标准》对防烟、排烟设计提出了新的消防概念和新的计算方法,对设计人员在进行防烟、排烟设计时提出了更精确严格的要求,但若干条文规定存在较大争议,使得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时非常困惑。本人通过对《标准》的反复研读,翻阅大量相关资料,对标准中若干条文提出如下见解和建议。
防烟系统设计
1、《标准》第3.1.4 条规定,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有些设计人员、审图师认为此条规定是强调设于地下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而不能执行第3.1.5条规定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不送风点。笔者认为3.1.4条规定与3.1.2、3.1.3条规定是并列关系,分别对处于不同建筑类别、部位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执行3.2.1及3.1.5条规定。第3.1.2条是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作出的规定;第3.1.3条是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作出的规定;第3.1.4条是对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作出的规定。而主编王炯在广州举办的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专题交流会上也明确提出《标准》第3.1.4 条规定中“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漏引顿号,应改为“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正好与笔者观点吻合。建议编委组在后续修编规范时完善此条文内容。
2、《标准》第3.1.6 条规定,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在消防设计时,我们经常遇到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服务层数为2层的地下封闭楼梯间,对此有些设计人员会困惑其封闭楼梯间能否执行3.2.1条规定以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笔者认为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地下室封闭楼梯间仅为一层且地坪与地面高差小于10m时,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余情况应满足3.2.1条规定的自然通风条件,即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标准》第3.1.7 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在消防设计时,我们经常遇到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1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对此有些设计人员会困惑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采用常开风口。笔者认为采用常开风口可简化系统,减少控制环节可使系统更安全可靠,建议编委组在后续修编规范时完善此条文内容。
4、《标准》第3.3.7 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据笔者了解,众多项目在实际施工时,由于受土建风道施工空间限制,土建风道内壁并没有执行批荡抹平工序,土建风道内壁非常粗糙,对送风系统风量和风阻影响非常大。受土建风道的影响,若加压送风系统土建风道较长则最终导致末端加压送风口风量严重不足,故该条款的修改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关于目前业内争取较大的地下室加压送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土建风道要不要内衬管道,笔者认为若此段土建风道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设计时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可不内衬管道。但鉴于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建议设计人员在规范修编或编委组正式澄清前不采用土建风道。
5、《标准》第3.3.11 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对于固定窗的作用,《标准》术语中描述,固定窗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火灾时消防官兵较易进行人工破拆),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建议编委组在后续修编规范时完善此条文内容。
6、《标准》第3.4.6 条规定,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Ak,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N1,前室计算风量时取N1=3。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ν不应小于0.6(Al/Ag+1);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笔者认为,对于住宅建筑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于3层的前室,N1 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门开启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最不利的相邻N1 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 值计算涉及的Ag、Al 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Ag 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由于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Ak已经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所以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Al 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结语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是经过深入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标准规范,吸收先进科研成果,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制作而成的。但规范的编制是一个高度概括、简化、统一的过程,难免会出现不妥、特例、反常、甚至不合理的情况。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先执行,再反映。若问题确实普遍存在且影响大,则编委组会在后续修编规范时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规范就是对原来规范的再调整、再深化。因此作为我们设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范,把好消防工程质量的第一关,同时我们要理解规范条文背后的出发点,本文为笔者对新标准中若干条文提出的一些见解和建议,希望设计人员在进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时能从文章中得到些许实际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