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城乡结合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若干难点
2019-01-24王大庆
孙 兵 王大庆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121013)
1 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给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不便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已经颁布多年,不过,普通群众对于这部法律知之甚少。与“土地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合法利用进行了规定和说明,不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普通群众对于“土地法”的总体认知度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不足,甚至个别城市周边农村地区的领导也不能全面客观的理解土地法律法规,在农村用地方面不能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对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重视不够,因此直接影响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对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的询问,采取避而不答或讲假话,拒不在询问笔录和勘侧笔录上签字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在非法转让案件中,当事人拒不提供双方协议和有关履行票据等实质性证据;在非法占地案件中,占地事实清楚,但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找到当事人土地执法部门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确切的规定,因此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2 基层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方式落后、力量不足
从现阶段来看,对于城乡结合部违法违规占地、用地行为的处理主要采取的方式就是下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以及限期整改、拆除。不过,此种执法监察工作方式较为单一,所发出的责令停工通知书没有达到应用的法律效应,并且违法占用耕地和占地行为整改、被拆除后并没有及时的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有效震慑其他的违法行为,所以屡拆屡建、重复违法建设的情况经常出现另外,基层国土执法监察队伍的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在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力不从心,在进行违法行为制止活动时职能不够更需要其他相应机构的配合,同时要请求上级调配人员,这就使得在进行违法建筑拆除时无法及时有效进行另外,这些工作人员在一个地方工作生活数年,有自己的生活圈、工作圈、朋友圈,有时碍于情面,对违法当事人查处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本应是行政执法但却具有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本是政府的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却肩负着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不可能不难追究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动辄要拆屋还地,处分干部,否则就达不到案件要求的处理效果特别对于政府越权批地、非法占地和土地非法交易等“高难”案件,这些案件查处工作很难继续深入,不得不进行“技术处理”,采取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打折”处理办法,应付了事。
3 基层国土执法监察机构的配合不足,现代化手段不够
城乡结合部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并非单一机构完成的,需要相关机构进行上下联动,进行积极的配合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城乡结合部国土执法队伍里面的部门缺少必要的联系,沟通交流不足,很难有效协调来进行执法,常常会出现交又管理和政出多门的情况,这就给基层城市周边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另外,由于近年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价值越来越大,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土地违法者趋利的冲动,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基层城市周边国土执法监察还是采用传统人力方式进行,缺少现代化的手段相对于卫星监控来说,人力监控的覆盖面有限,并且大多数缺少完善的规划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很难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监控。
4 基层国土执法监察历史遗留问题多
在经济发展放缓的大背景下,企业违法用地有所减少,不过由于过去一些地方盲目进行土地开发,特别是工业园区,遗留下来的土地违法案件至今未能完全消化,这些企业或无钱完善手续,或无力开工建设,或多征少用。导致来供及用、闲置土地、及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个别城乡结合部的干部没有处理好当地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和规范用地行为之间的关系,更多关注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情况,常常存在着以土地换资金、无偿或者低价出让土地给招商引资项目的情况,为了进一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因公违规用地行为虽然此种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不过由于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所以常常会得到当地社会的通行,这就使得国土执法监察常常处在情法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