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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难点探讨

2019-01-23王兴利吴晓晨颜为军王晨野王晶博穆晓东

中国环境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环境污染污染物

王兴利,吴晓晨,颜为军,王晨野*,王晶博,穆晓东

〔1.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海南海口 571126;2.吉林大学化学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2011 年5 月,原环境保护部公开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1],标志着我国将重点开展环境损害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2016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分别在2014 年和2016 年印发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向社会推荐了多家技术水平较高的评估机构,并于2016 年6 月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技术参考。2017 年8 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鉴定评估管理,形成规范化技术体系做了顶层设计。2018 年7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登记评审,有效提升各评估机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水平奠定了基础。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着重打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已逐渐成为公检法和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技术的支撑,由于涉及环境科学、环境法、生态学、化学、生物学、工程造价、土壤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成为目前多学科交叉研究的热点。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鉴别污染物性质,评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的基线水平,并量化环境损害数额、补偿期间损害的过程。本文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部分,即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基线确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价值评估等所面临的难点进行探讨,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以期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政府部门和鉴定评估人员提供参考。

1 环境损害调查

环境损害调查是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直接影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近年来的环境损害鉴定实践表明,其主要存在难以第一时间介入污染现场、污染证据固定困难、标准技术不够细化等难点。

1.1 环境损害调查的难点

1.1.1 突发环境损害调查难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于污染事件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员往往难以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介入调查,也无法立即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监测方案,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第一手现场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由于不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环保技术力量弱,缺乏环境污染的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往往需要省级环保机构的技术支持,而后者通常不能保证第一时间赶赴污染现场,制订针对性的环境监测方案,并开展实地监测。

对于突发河流污染案件,由于河水的流动性,以及河水中微生物、挺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的吸收转化等作用,污染发生第一时间如果不介入现场勘查和取样监测,污染物极易随河水流动扩散和稀释,监测的结果将失去时效性,即使通过模拟软件进行演化计算,也不能及时、准确地溯源反映污染发生时的污染面积、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物浓度。

对于因企业偷排导致的突发空气污染事件,由于污染物随风飘散和逃逸,污染物极易被稀释,监测机构也无法第一时间及时布点采样,无法获得污染物所影响的面积和体积数据,从而对污染物溯源和环境损害数额量化计算造成了较大难度。

对于突发地下水污染事件,由于目前多数省份没有开展地下水的普查,缺少地下水文的基本资料,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技术资料缺乏有效互联共享。地下水污染发生时,属地生态环境技术单位由于多数不掌握地下水水文地质数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往往无法快速有效地布点、打井,污染物容易随地下径流扩散,后续的地下水监测结果将无法准确追溯污染发生时的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若污染物已经进入深层地下水,会大大增加打井取样和调查监测的难度。

1.1.2 累积性环境损害调查难点

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中,累积性环境损害鉴定是比较有难度的一种,如长期生产的化工厂、农药厂、炼化厂、冶金厂、制药厂等场地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就具有很大的技术难度。累积性环境损害调查由于涉及的污染物经过了长时间的累积沉淀,在土壤、地下水和岩石缝隙迁移扩散的同时发生吸附作用、氧化还原作用、细菌微生物分解作用,成分会发生一定变化,给污染物的分析溯源和污染范围确定带来困难。

云南、贵州等喀斯特地貌地区,多年生产的金属冶炼厂产生的废弃物互相混合和反应,经雨水冲刷、地下径流,容易流入溶洞、岩石缝隙等难以勘察监测的区域。由于喀斯特地貌区域地下水径流丰富,地下河流连通范围广,并且连通深层地下水,难以钻井取样,难以判断污染物的来源、迁移过程和污染范围确定,给环境损害现场调查和污染物溯源带来很大的技术难度。

国内多数化学工业园区聚集了较多的炼化厂、农药厂、制药厂、药剂厂,园区多家工厂多年排放的有机污染物,经过长时间的日晒雨淋、土壤颗粒的吸附和微生物的分解,使得苯系物、多环芳烃、卤代烃、多氯联苯等污染物发生复杂的化学物理变化,即使鉴定机构和检测分析人员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也不易溯源这些有毒的有机污染物初始的种类和浓度,也不容易溯源这些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过程,更不容易通过污染物指纹分析判断各家污染企业的排放比例,这给后续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计算带来较大挑战。

1.1.3 污染物溯源难

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等,且涉及的环境介质多样,既有土壤、湖泊、河流、沙漠、戈壁,又有地下水、水库、林地、草地、湿地等,对于聚集有多家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同一场地,污染物溯源分析变得困难,需要环境监测技术机构具备优秀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经验。需要各省份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不断地增加在有机分析、无机分析方面的仪器投入、专业人员培训、实验操作方法规范、模拟软件开发等,再结合先进的勘察设备、取样设备,才能解析出污染场地的污染物种类以及不同污染物所来自的企业,为后续的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量化提供技术支持。

1.1.4 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林业、农业、环保、海洋等部门出台了相关环境损害技术规范,但缺乏有效的融合,需要厘清形成严谨的体系。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出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海洋部门印发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试行)》《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等环境损害评估的技术规范,国家林业局也批准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文件,但这些技术规范基于不同的侧重点,技术的体系无法有效地整合连接。尤其是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环境损害评估的大案要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引用分散于各部门的环境损害技术规范时,所核算得到的评估结果数值往往相差较大,不利于该鉴定评估领域的长远发展。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领域还存在其他问题。如对地下水,尤其是深层地下水的环境损害评估目前还主要参考浅层地下水进行,但是考虑到深层地下水的修复难度极大、自我净化能力极弱、水循环能力极差,故在计算深层地下水环境损害数额时,相关的计算系数不应简单参考浅层地下水的线性变化,应进行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

另外,对于环境损害对人群健康的影响,虽然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出台《人体健康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环境与健康现场调查技术规范 横断面调查》《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境污染物人群暴露评估技术指南》和《暴露参数调查技术规范》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主要集中在环境损害—健康损害评估的前期基础工作阶段——调查技术和暴露参数。若要科学鉴定评估由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对周边居民健康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需要相关科研院所建立起环境—医学— 评估等不同学科背景通力合作的团队,需要相关科技人员对环境健康案例进行长期跟踪研究,建立起庞大的数据库和案例库,为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标准的建立奠定基础。

1.2 环境损害调查的难点解决

1.2.1 环境损害调查相关资料收集

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接到环境损害案件的第一时间,进行环境损害相关信息的收集非常关键。掌握该环境损害案件发生地的准确方位和基本情况后,需收集发生地的地理地貌、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周边居民区分布、附近工业区分布、附近各监测点位的环境监测历史数据。掌握以上的基础信息后,需与当地水务、林业、环境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了解污染事件的具体信息,包括污染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应急处置过程,可能的污染点、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大致信息,以便为下一步制订详细的环境污染调查计划做准备。

1.2.2 环境损害调查的现场勘查访谈

现场勘查与访谈是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环境损害评估的技术人员赴污染发生地实地勘察, 既有利于复核前期收集的部分资料,也有利于进一步了解该环境污染案件的部分污染现状。现场勘查可以对污染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地形走势、地表水流向、土壤表观性质、植被种类,以及附近居民区的距离,污染可能的影响范围等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时可以携带快速检测设备进行辅助检测,如可采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水质检测仪、便携式流速仪、便携式水质毒性检测仪、便携式土壤环境分析仪等设备,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地表水、表层地下水、表层土壤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地表水流速或受污染范围等进行初步判断和数据取证。

在环境损害调查过程中,还不能缺少访谈。环境损害评估人员需要通过书面调查问卷、面对面交谈、电话采访、网络新媒体访谈等方式,对环境污染事件相关的知情者、目击者、附近居民、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执法人员、政府官员等进行访谈,以进一步了解环境污染的发生过程、污染范围。但需要环境损害评估人员对各类访谈人员做好分类,并剔除无效的访谈记录。

1.2.3 环境损害调查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方案一般分为初步调查和系统正式调查。初步调查可以明确污染的位置、类型、范围和程度,并可为系统正式调查奠定基础。

环境监测是整个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核心。根据已有信息编制科学可行的环境监测方案,对判定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因果关系、损害数额量化计算十分重要。环境监测方案内容应包含可能受污染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的采样位点、频次、数量信息,及样品采集、交接、保存规定,还应包括样品实验室分析、平行样密码样或加标样设置、质量控制规则设置等。高危险的土壤污染场地,尤其需注意在经费许可范围内按照相关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选择合理的范围和密度进行随机布点,在疑似污染物区域加大布点密度,在污染区域外延可结合地下水和地表水等流向流速减少布点密度。对于未知地下水水文数据的污染区域,在环境监测方案设计时,还需同时考虑地下水流向、流速、流量,以及地下含水层在垂直方向上分布等因素。对于没有环境基线数据的环境损害评估案件,应同时设计平行监测方案,将地形地貌和环境要素等与污染地区相似的附近区域作为对照区,以获取环境基线数据。

1.2.4 环境损害调查的多方面开展

环境损害调查还应包括附近居民的财产损失调查、人身损失调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调查、附近受损动植物情况调查和事务性支出调查。财产损失调查主要指居民因为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情况,如环境污染导致农田收成下降、养殖塘鱼苗死亡、农地作物死亡等。人身损失调查主要指环境污染导致附近居民中毒、心理精神受损、身体健康受损所产生的支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调查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诸如自动调节能力、生态平衡等效益。按目前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规范,这种人类从生态系统或生态过程中获得的效益难以定量核算,存在较大困难。受损动植物情况调查需要涉及动植物分类学、毒理学、动植物行为学、遥感学等多学科知识,并且寻找环境污染与受损动植物的生态学或毒理学等的直接因果关系,技术上存在不足,缺少相关先例。

2 环境损害基线

环境损害基线的确定是进行环境损害评估的基础。环境损害基线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前,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居民财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原先状态。环境损害评估过程涉及环境污染发生后受影响区域的各类指标与环境损害基线水平的对比鉴定。

2.1 环境损害基线确定的关键问题

环境损害基线确定时应该明确损害要素,注意环境损害基线调查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应根据初步调查时所界定的环境污染的时间、空间状况,在环境污染发生地附近选择环境要素、地理地貌、生物植被、时空范围类似的地区作为基线。

确定环境损害基线,可以采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如环境监测、统计数据、学术论文、地方志、政府公告等具有一定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资料。但由于我国环境监测的基础数据覆盖不全面,大多数区域并不具有环境损害评估的相关历史数据。

此时可采用未受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相似区域的环境数据作为对照区域的环境损害基线,选择的原则如下:①对照区域与污染发生地较近,基本未受到污染影响或生态基本未受到破坏;②对照区域与污染区域的居民构成、动植物群落组成、地形地貌、地表水特征、土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等类似。

此外,环境损害基线的确定还可以参考现有的国家、地方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约定的污染物浓度值、种群特征值或生态特征值。如果国内缺乏相关标准数据,也可以选择国际组织或国外的相关权威标准值。

2.2 环境损害基线确定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土壤和沉积物等吸附性较强的环境介质,由于介质吸附的污染物种类很多,而目前只有少数的污染物有标准值,考虑到目前我国环境监测历史数据覆盖不全面,难以及时获得污染区域的对照值和背景值,在该种情况下推荐使用风险控制值作为基线水平。目前在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生态系统等环境损害案件中环境损害基线水平推导方面还缺乏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案例指导。此外,还需要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员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能够根据环境污染现状、污染区功能区划、污染区生态环境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2.3 环境损害基线确定的难点解决

当能查找到鉴定评估区域的背景值、对照值和标准值,且鉴定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和生态服务功能未发生明显改变时,确定环境基线水平时则优先选择背景值,然后选择对照值,最后选择标准值[1]。

当能查找到鉴定评估区域的背景值和对照值,但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和生态服务功能发生明显变化时,可以考虑利用风险评估或剂量反应关系推导基线,综合比较背景值和对照值,再进行决定。

当无法查找到鉴定评估区域的背景值和对照值,而只能查找到标准值,鉴定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和生态服务功能发生明显变化时,则可以重新选择标准或利用剂量反应关系推导。

3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重要一环[2-4]。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往往包含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等各种情形,并且化学污染物和生物病原体等污染物的种类极其繁多,多种污染物会在大气、地表水、土壤、沉积物、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附着或迁移,同时发生多种复杂的化学和生物反应,影响其他环境介质、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进而产生环境损害后果。对于由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该类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的因果关系判定存在较大挑战。环境损害在刚开始阶段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较长时间才会显示环境损害的后果,所以就需要鉴定评估人员在先进的分析和监测设备辅助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污染物—环境毒理—环境损害方面或生态破坏—损害后果的技术经验储备。国家环保部门也应加强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3.1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理论

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该领域的方法理论上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摸索。该领域的常用学说包括间接反证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等[1]。间接反证法来源于德国民事证据法,与直接反证对应,当主要环境侵权事实存在不明时,由不担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反证不存在环境侵权事实的证明责任。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在国际环境诉讼中较为常用,该学说认为如果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环境损害后果,则原告只要有旁证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其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因素关系。疫学因果关系学说起源于日本熊本水俣病公害案件,适用于难以用科学的自然法则证明确定因果关系的环境损害案件。这些学说虽然方法逻辑有所不同,但是有相同之处,即都包含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因当事人双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一般不公平,所以盖然性因果关系比较常用,受害人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3.2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技术途径和关键问题

污染源与受损的生态环境间的迁移途径在因果关系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判定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①时间先后性,即先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通过环境暴露导致环境损害或生态破坏后果,时间上不可颠倒。②关联合理性,要厘清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的关联,考虑利用医学、生物学、生态学、环境科学、药学、化学、毒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进行辅助分析[1,5-9]。③关联一致性,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能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受体中得到验证,环境损害案件中相似的环境暴露引发相似的环境损害,不因时间地点和介质而变化;④关联特异性,特定的环境损害由特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暴露所引起,每种环境损害后果都对应特定的环境暴露或环境污染。

建立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途径主要有[1,7,8,9]:①建立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暴露途径—损害受体的暴露途径假设,该假设有利于初步搭建因果关系分析的框架;②建立暴露路径模型,明晰完整暴露路径的每个组成单元,分析每个单元的作用效果;③通过对于污染物质一致性、传输路径合理性、受体暴露可能性和受体被污染或损害后的特异性等进行分析,从而判定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污染物质的一致性判定在复杂地形地貌下的累积性环境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判定中非常关键。传输路径合理性判定也是关键,尤其是对于多污染源多种地形的大面积环境损害案件。

3.3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难点

鉴于目前环境损害技术规范局限,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领域还存在诸多难点。如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中需要清晰判定从污染源到受损生态环境的污染物迁移途径,需要厘清从污染源、迁移介质、迁移途径、污染物转化、污染受体间的完整路径,需要具有高水平化学分析和毒理分析能力人员的经验积累[7-9]。因果关系判定需要判定受损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来源与污染源的排放,即要判断两者污染物种类的一致性。对于部分污染物易发生化学转化的累积性污染的环境损害案件,和地形复杂水系丰富的大面积环境污染案件,判定污染物种类一致性存在一定难度。因果关系判定还需要判断污染物从污染源到受损的生态环境的转移和迁移的合理路径[1,9],即要判断污染物迁移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发生于地下水系丰富的沼泽河滨地区的累积性环境损害案件和发生于多岩石裂缝的溶洞地区环境污染案件,判断污染物的具体迁移路径存在较大难度。因果关系判定还需要判断受体暴露于污染环境或生态破坏行为中受到的损害或破坏,即分析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受体或生态破坏行为对生态环境受体造成的损害特异性,需要鉴定机构储备化学、生态、植物、动物、环境、毒理、医学方面的多学科人才,鉴定人员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能够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未细化的情形下做出科学判定[10-16]。

3.4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难点解决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需要综合运用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环境调查、现场走访、实验室分析、遥感观测、模型软件模拟等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环境损害污染物与污染源同源性分析时,可采用数理统计法、指纹图谱分析法、同位素化学分析法、遥感分析法。数理统计法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环境分析监测结果的规律性。指纹图谱分析法是指将采集的环境污染样品经适当处理后,采用化学分析手段,得到能够标示其化学特征的色谱图或光谱图,通过比对各样品的指纹图谱,从而判定污染物同源性。该方法在化工厂、采油厂、农药厂等环境损害案件因果关系判定中得到了部分采用。遥感分析法主要应用于水污染遥感,尤其用于大面积的海洋或河流油污的同源性分析,该方法搭配常规环境监测进行辅助,利用污染物的红外、紫外或荧光吸收特性,使用遥感仪器监测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中污染物大致分布情况和污染源的大致方位。同位素化学分析法是将同位素(示踪原子)或它的标记化合物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方法掺入到研究对象,再检测它们在环境介质或生物体内变化中所经历的踪迹、滞留位置或含量。该技术结合地表水参数、地下水参数、地质参数、环境调查数据、遥感数据、模型软件等可判断污染物迁移路径,明确污染源中的污染物是经由何种环境介质或环境载体到达何处受损环境,即判断污染物迁移的时间、空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分析污染物对受体造成的暴露毒性及特异性,可考虑采用暴露情景和暴露途径分析、暴露量计算、效应分析等技术方法,具体包括污染物毒性测试、生物有效性分析、剂量效应关系研究模拟等来确定污染物毒性特征、毒性效应、接触特征和污染物生物利用度,利用构建概念模型辅助暴露情景和暴露途径分析。通过以上诸多的技术手段,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难点将得到部分解决。

4 环境价值评估

受损的生态环境若无法恢复至基线或没有替代性修复方案,导致生态环境发生永久性损害或只能部分恢复受损环境,则可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受损环境或未恢复的环境进行价值评估。

4.1 价值—成本法

基于成本的环境价值评价技术,是从避免环境功能退化和恢复已被损害的环境两个方面出发评价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即作为生态环境功能退化的价值,主要包含结构调整、消除污染、环境恢复等三个评价途径。

其中,结构调整评价途径较为复杂、可操作性差,该途径需要建立宏观计量经济模型,通过模拟计算在获得同样产出的条件下减少活动或改变生产消费模式,得出与实际经济系统同样产出而生态环境功能并没有退化的情形下,将此项多投入的成本作为环境成本。

消除污染评价途径相对简单,该评价途径假设对引起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在消除生态环境污染过程中所增加的成本作为环境退化的价值,该评价途径包括如下步骤:①确定污染源排放的相关污染物的总量;②明确以上各种相关污染物主流的处理技术方法;③分别了解相关污染物的各主流处理技术方法的处理费用系数;④根据以上数据计算环境污染的虚拟治理成本。

对部分山林砍伐、非法采砂、林木焚烧等环境损害的价值评估,还可采用生态恢复法。生态恢复法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恢复能力,辅以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技术措施,使遭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将以上环境恢复期间所需付出的成本作为环境成本。

4.2 价值—价值法

价值—价值法主要指环境污染损失法,该方法是指基于损害的环境价值评估,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污染损失调查,计算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所带来的种种损害,即环境或生态功能退化价值。该方法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基础。当生态环境改善,人们由生态环境质量优化所带来的经济福利随之增加,产生环境效益;当生态环境被破坏,由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所带来的经济福利随之减少,产生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质量效益或损失价值评估的基础是人们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或忍受生态环境损害的接受赔偿意愿[1,9]。基于环境污染损失法的环境价值—价值评估方法包括三类:①市场价值法。计算因为生态环境改善或恶化而导致的相关领域产量和利润的变化,即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引起的经济效益或损失,包含直接市场法、医疗费用法、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等,该方法把生态环境看作生产要素,当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导致生产率和生产成本变化,通过用生态环境产品的市场价格来计量由此引起的产值和利润变化,估算生态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②揭示偏好法。通过比较人们对与环境质量密切联系的物品所支付的价格信息或由此获得的利益,间接推断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偏好,从而估算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的经济价值,分为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和综合分析法,具体包括资产品质评估法、防护费用支出法、旅行费用支出法等,该方法既可衡量使用价值又可衡量非使用价值。③陈述偏好技术法。通过构建一个虚拟市场,并发放调查问卷或其他调查形式,直接询问被访问者,从而得到被访问者对环境质量变化支付意愿,由此对环境质量进行价值评估。

4.3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

基于成本的环境功能退化价值评估技术即价值—成本法,方法比较简单,可操作性较强,评价所需的各项信息获取容易,但该方法只是估计环境价值的底限,只能提供采取环境措施的成本,故通过该方法评估出来的价值量远低于生态环境功能退化实际发生的损害[1,8,9]。

基于损害的环境功能退化价值评估技术即价值—价值法,针对生态环境功能退化对经济活动和居民生活带来的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反映的是现实环境功能退化造成的价值损害。该方法虽然原理更科学,但是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4.4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的难点解决

鉴于目前没有一种计算全面、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高校、科研院所应加大研究力度,结合我国环境损害案件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员水平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关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化已出台的技术总纲,对环境损害进行分类,出台指导技术手册和案例汇编,供鉴定评估人员参考。

目前环境损害诸多案例中,采用价值—成本法居多,尤其是其中的虚拟治理法。虚拟治理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较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中将虚拟治理成本定义为: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已排放到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的支出。当环境损害案件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适用虚拟治理法计算环境损害价值:①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②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收益的;③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其中对污染物的排放量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予以确认:一是以排污者的供述为依据, 即以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的污染物排放量为基础;二是以确认的实际排放量或合理推算结果为依据,即以排污者交易污染物的数量或消耗的用水用电量进行合理推算。至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中里规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单位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含固定资产折旧) ”。目前多数环境损害案件中的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采用当地物价部门或者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单位污染物处理市场价格作为依据。并且该污染物治理成本应以排污期间的单位污染物的处理成本进行计算,若排污期间单位污染物的处理成本有增减,应分段进行核算。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计算时, 还应根据受污染区域的具体状况和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相应的系数,但是目前该系数的确定还没有经过系统科学研究,如在一些地下水污染的环境损害案件中,涉及深层地下和国家重要湿地的水污染的案件,相应的污染系数过低,损害赔偿数额远小于恢复治理的费用。

5 结语

目前国家高度重视环保工作,随着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逐步展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正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利于落实损害者的法律赔偿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的环境损害索赔体系。本文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组成部分,即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基线确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等所面临的难点进行探讨,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以期为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人员提供科学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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