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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现状及对策

2019-01-23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武汉430000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年5期
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周 婷(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武汉 430000)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监测工作主要由环保系统内环境监测部门承担,但随着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政府环境监测力量已不能满足需要。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国家环保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在此背景下,从事环境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大量涌现。环保系统内监测部门和社会检测机构均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基层环境监测站现状与当前监测工作不匹配。

基层环境监测站多年服务于环境管理部门,虽然一直以来对监测数据质量高度重视,但受到人员数量、技术能力、工作环境、经费保障等因素影响,已不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监测人员数量及素质与从事的监测工作不相适应,基层环境监测站的人员编制多年未与工作任务量同步提升,又无自主的人事权,人才引入较难,且大量在编技术骨干被抽调到其他部门,实际在岗监测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在人员数量不足同时,人员结构、专业结构配置也不合理,人员素质偏低,无法适应当前监测工作;二是大部分基层环境监测站仅具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常规监测能力,普遍缺乏土壤、固体废物和地下水的检测能力,基本不具备有机物项目的分析能力,与目前环境管理的需求差距较大。

1.2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

目前,我国社会环境监测市场总体来说尚不成熟,我国尚未出台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检测机构只需通过资质认定便可承接环评监测业务,市场准入门槛低,造成现阶段我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机构之间硬件配备和技术水平差距大,部分机构人员能力不足,设备配置落后、实验室条件较差,与成熟的机构有明显差距;二是社会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人员流行性大、内部考核体系不完善、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监测人员普遍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项目较多,但又未熟练掌握标准和规范,质量意识较为淡薄;三是社会检测机构普遍对现场采样和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缺乏经验,能力薄弱,特别是污染源监测,存在对工况的调查不到位、记录不规范、现场监测质控措施不全等问题,对监测现场出现的异常情况的处理明显缺乏经验。

1.3 环保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从一定层面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宏观性的规范和指导,但缺乏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近年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但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却极不完善,环保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缺乏制度依据,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1.4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

目前环境监测工作面临着一些标准使用上的障碍,一是方法标准体系不完善,许多分析项目未发布国家标准方法;二是评价标准与方法标准未同步修订;三是新标准发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较短,难以在实施前按资质认定要求完成标准变更审批,影响标准的合法使用;四是先进分析技术的标准化进程滞后于环境管理需求。

2 对策及建议

2.1 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环保系统内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环保工作的发展需要,及自身转型定位方向,制定长远人才培养目标,建立人才发展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梯次衔接的环境监测技术型和业务型监测队伍。一是扩大监测人员队伍,保证新进人员素质,通过公开招考、劳务派遣等方式,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用事业、感情和待遇留住人才;二是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年度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和培训深造等相关政策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体现监测行业特色、符合公益性事业单位特点的人才管理机制;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模式,尝试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有关专业机构建立长效的交流合作机制,拓宽交流渠道,不断提高技术培训的水平与层次。

2.2 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监测市场

建立地方性监督管理制度,为有效监管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是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从事环境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资质认定检测能力、人员从业资格、仪器设备配备、工作场所、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建立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与考评制度,明确监管责任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控考核、飞行检查、过程核查等方式考核评价社会检测机构监测工作的规范性;三是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完善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

2.3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检查力度,严查弄虚作假行为

建议环保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的要求,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从事环境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存在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数据以及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机构追究法律责任。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2.4 健全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确保标准使用合法性

建议生态环境部加强环境监测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围绕“三大攻坚战”环境监测需求,加快环境空气和废气、地表水和废水、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修订工作。推动部门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的统一,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同时,加强与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建议设置新标准使用过渡期,对于特殊项目特事特办,尽可能简化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流程,进一步畅通标准方法更新备案渠道,缩短环境监测标准方法的备案审批周期。

结语

要深入认识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积极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培育,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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