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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2019-01-22生态环境部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9年7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电器电子产品

发改产业[2019]967 号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审核指南(2019年版)》),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 号)同时废止。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内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

(三)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第5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释义》(发改办环资[2016]1050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 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 号)

《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2 号)

二、各方职责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范性和基金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情况。处理企业篡改、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涉嫌骗取基金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对审核结论负责。省级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不具备第三方审核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邀请财政、审计、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已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技术规范、指南以及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情况汇总确认后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负责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处理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申报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进行自查,扣除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并形成详细的自查记录。

处理企业应当对每个季度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数量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将上述材料及自查记录报送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规定的有关机构,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报送。逾期1 个月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请基金补贴。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要点见附1(略)。

(二)审核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处理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参考附2(略)。审核工作可以按季度集中开展,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按月分期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审核等其他形式开展。

审核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1月1日至3月31日)内的一定天数(以下简称抽查日)进行审核。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100%)原则上不低于10%,且覆盖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的各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按照废电视机-1、废电视机-2、废冰箱、废洗衣机-1、废洗衣机-2、废空调、废电脑划分。

(三)核算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审核核实的规范拆解处理数量不低于处理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认可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审核核实的规范处理数量低于处理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不认可企业的自查情况,依据附3(略)对处理企业申报的规范处理数量进行扣减。

新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其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已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可以从旧址设施停产之后,且新址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结果报送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方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行政区域内一个企业一个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4(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应当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固管中心),电子件(包括与纸件内容一致的word 版和纸件扫描PDF 版)发送至weee@mepscc.cn。

(五)结果确认

生态环境部委托部固管中心分批次组织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进行技术复核工作。技术复核包括材料接收、书面审核、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每批次技术复核工作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情况材料的接收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次月月底,逾期报送则归入下一批次技术复核。

部固管中心将技术复核情况在生态环境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weee.mepscc.cn)公示,将技术复核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部固管中心的技术复核意见,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并对审核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逾期半年未报送处理企业审核情况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审核资料的管理

各相关方需要保存的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5(略)。

五、审核工作要求

审核工作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具体工作要求见附6(略)。

六、信息公开

处理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除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外,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如:通过处理企业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相关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可以了解的方式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种类、处理能力等,并定期公开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的审核情况及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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