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四个基本特征
2019-01-22方印李杰
□ 方印 李杰
(方印,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杰,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的治理现代化进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是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重要理念,探索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促进人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根本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通过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治理新格局,为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我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突破。但仍有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触及。因此,应该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观点,全面理解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充分认识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先行性,拓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面”。
设立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选择部分典型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开展生态文明重大改革举措的创新试验,这亦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先行性。所谓先行,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先行,还是思想引领层面的先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在思想上先行,才会有行动上的坚定。
2016 年8 月,中 共 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在综合考虑各地现有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基础、区域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等因素之后,将贵州省、福建省和江西省列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生态文明试验区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了大胆探索,全方位地开展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把对应的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成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但从整体层面来看,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还不是很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国家级综合试验平台还有待形成。
建议今后根据生态文明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和试验任务的综合需要,适时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科学、有效地拓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面”。
第二,深刻理解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先进性,确保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质”。
设立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培育加快绿色发展新动能、开辟实现绿色惠民新路径的创新之举,这亦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先进性。先进性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根本特征,也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
从狭义上来说,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先进性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从探索建立不同发展阶段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绿色发展机制,到建立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再到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等等,这些都在为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现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从广义上来说,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先进性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的绿色化。绿色化是现代社会结构有效运行和社会发展得以永续推进的前提条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既要将绿色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原则和根本方向,使其各个方面、各个过程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又要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资源环境问题。
正如前述,先进性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生命所系、力量之所在,而“试验之质”又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生命保障和力量保证。所以,应当从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本质内涵从发,深刻理解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先进性,方能有效确保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质”。
第三,正确对待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容错性,容减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失”。
设立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就是鼓励生态文明试验区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大胆探索,全方位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允许试错、包容失败、及时纠错、总结经验,这亦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容错性。
事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试验不可能每一次都能达到预期效果或得到正确的解释,这也是试验的盖然性所决定的。放置于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之中,即意味着在对一些难度较大、确需先行探索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开展先行先试的相关活动之时,由于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极有可能导致试验出现失误,甚至是失败。倘若试验者害怕试错或者失败,而不敢大胆探索生态文明制度新方向,抑或是不敢积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就无法出现有地方首创精神的生态文明制度,无法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具体实践相结合,无法实现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创新。
所以,正确对待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容错性,不仅要求试验者具备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还要求试验者以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的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应对策略,容减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失”。因此,科学、理性地对待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容错性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始终牢记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推领性,提升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效”。
设立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和有效模式,引领带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这亦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推领性。
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中很多的重大政策出台和体制改革,都是从地方实践逐步上升为中央大政方针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在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充分发挥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推领性作用,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从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现实图景来看,各地的探索实践不仅摸索出了适合当地的发展道路,也为其他地方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经验。其中,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综合促进条例,有效推动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着力构建了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为生态文明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福建省从顶层设计、重大行动到实施保障,构建了重点突出、相互支撑、整体推进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体系,力争通过精耕生态文明“试验田”,为全国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样板;海南省通过探索建立有效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增强了自我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正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经验和样本。
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之效”的提升,需要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和有效模式予以支撑,而始终牢记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推领性作用,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