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保标准体系推进我国生物质能发展
2019-01-21程向南
程向南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 陕西西安 710000)
1 大气环境现状堪忧,空气质量面临挑战
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群区域的大气污染特征正发生重要转变,重污染天气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大气环境形势进入了多物种共存、多尺度关联、多过程演化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阶段,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全国空气质量现状来看,在全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 个城市中,仅有16 个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标,14 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在空气污染较重区域,复合型污染特征尤其突出,传统的煤烟型污染、汽车尾气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叠加,部分城市不仅PM2.5 和PM10 超标,O3污染也日益突出。可见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面临巨大挑战。
2 打破传统能源结构,生物质能蓄势待发
我国的燃煤污染比较突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2013 年煤炭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达67%,煤燃烧时除产生大量一次颗粒物外,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形成CO、CO2、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烃类等有害气体,其中SO2、NOx、VOCs 还是二次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2014 年,北京、天津、石家庄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成果已陆续向社会发布,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广州和深圳等6 个城市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论证。从北京(2012-2013 年度PM2.5 源解析结果)、天津(2012-2014 年度PM2.5 源解析结果)、石家庄市(2013-2014 年度PM2.5 源解析结果)发布的结果来看,北京市本地排放贡献占64%-72%,区域传输占28%-36%,在本地污染贡献中燃煤作为主要贡献来源,占比22.4%,是仅次于机动车的第二大污染源;在天津市和石家庄市公布的结果中,燃煤也以27%、25%的比重排在各自本地污染贡献率的第二位。因此,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比重已经迫在眉睫。
在《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3]2 号)明确提出:有序开发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发展生物质发电、气化和固化成型燃料。生物质能源具有来源广、数量多、可再生、零排放以及环境友好等特点。我国是一个农林业大国,生物质资源十分丰富。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 号)表明:我国农作物秸秆年产生量约6 亿吨,大约3 亿吨可作为燃料使用,折合约1.5 亿吨标准煤;林木枝桠和林业废弃物可获得量大约9 亿吨,大约3亿吨可作为能源利用,折合约2 亿吨标准煤。然而,据由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颁布的《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情况的通报》(发改办环资[2014]516 号)可知:2012 年我国秸秆可收集量为81745.46 吨,利用量为60535.84 万吨,秸秆利用率仅为74.10%。由于大量的生物质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再加上部分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缓慢,从而造成秸秆焚烧现象屡禁不止,焚烧秸秆产生的有害气体及颗粒物已经成为雾霾天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因此,将农林生物质剩余物集中收集、综合利用,替代燃煤以及作为天然气资源的有力补充,既可以防止随意焚烧所引发的大气污染,又可以优化能源结构,缓解天然气短缺所带来的困境。
随着北京—张家口申办2022 年冬季奥运会的成功,“低碳奥运”的理念被全世界所关注,这也必将使我国对生物质能的利用驶上一条快车道,2015 年7 月29 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河北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5]1714 号)的通知,同意设立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提出在张家口建立国际领先的“低碳奥运专区”,规划期为2015-2030 年,以张家口全境为核心区域,辐射京津冀,重点支持在张家口内各区县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基地、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供汽)项目、生物质热电工程项目,到2020 年、2030 年,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用分别达到10 万吨和30 万吨,这标志着我国首个经国务院批准的综合性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正式落地。《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3 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推动生物质能发展
3.1 生物质燃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完善
从国家的层面上看,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223-20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标准中指出燃烧生物质燃料的电厂及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的排放限值及基准氧含量参照燃煤执行。但是仅就颗粒物的排放而言,设计结构不同的生物质锅炉与热功率相近的燃煤锅炉相比较,PM10、PM2.5 的排放特征存在显著差别。然而,以上排放标准并未基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烧特点和排放特征给予有针对性的控制因子和排放要求,一般地按照燃煤的排放标准监管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排放是不严谨的。此外,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2014]295 号)中要求示范项目的生物质锅炉要达到: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小于30mg/m3、50mg/m3、200mg/m3;重点地区建设的示范项目需达到或者优于天然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暂定按9%执行;烟囱高度参照天然气标准,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虽然此《通知》规定了比较具体的排放限值,但这一文件只是针对于示范项目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不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标准排放限值,不具有普适性。
从地方层面上看,在已经出台的各地方标准中,基本上都是参照国家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及基准氧含量来规范生物质锅炉,个别省份稍加严格。以广东省为例,在其发布的《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 号)中规定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前,采用旧标准中的燃气标准执行,具体参照《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应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2014]295号)的相关要求。考虑到生物质锅炉具有过剩空气系数与与理想状况差距大,烟气温度高等特点,而且生物质锅炉燃烧机理与燃煤、燃气锅炉不同,现有的排放限值、基准氧含量等标准参数也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加快制定科学、严谨、专一的生物质燃料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是各地方制定相关标准的依据,是促进我国生物质能发展的重要环节。
3.2 生物质燃料利用过程中标准体系不全面
由于缺乏统一的生物质燃料质量标准,各地生物质燃料的质量参差不齐,造成各省市对于一些较常规的生物质燃料属性不明确。到目前为止在中央政府层面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料属性和燃烧利用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只有2009 年8 月7日环保部办公厅回复给广东省环保厅 《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 号),这个《复函》是针对广东省环保厅《关于明确生物质燃料(BMF)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的请示》(粤环报[2009]29 号)而发的。《复函》肯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但没有明确指出他是清洁燃料,并且规定只有在城市燃气供应不足时,生物质成型燃料才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然而,由于国家标准中并没有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质量标准进行明确,导致各省市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属性各执一词。
结语
综上,由于缺乏专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技术指引,强制性生物质燃料质量标准等,各地出现了锅炉改造不规范,燃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对环境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难度。我国各省市环境管理部门急需一套契合当前环境形势,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大气环境治理规划相一致的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标准体系,促进生物质能的高效清洁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