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制造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研析
2019-01-21王然
王 然
(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沈阳 110167)
引言
生态环境部于2018 年9 月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以下简称 《汽车制造业规范》),并同时实施。该规范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事项、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1 适用范围
具有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制造行业工艺中往往包含表面处理及锅炉等通用工序,应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2 明确许可事项
2.1 精细化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始终秉承精细化的原则,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管理。详细记录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明确每个排放口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明确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为排污单位梳理内部产排污环节提供框架和思路,同时帮助生态环境部门理清排污单位基本设备、工艺流程以及产排污节点,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2.2 实施差异化管理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安排,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于汽车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10 吨及以上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于排放口而言,按照产排污环节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以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涂装按生产单元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落实“抓重点,分类管”。
2.3 各制度衔接融合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总量确认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等,严格核定许可证要求的相关内容。《汽车制造业规范》规定部分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并明确要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规范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1 月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3 提出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3.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汽车制造业规范》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规定了各类废气、废水、雨水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的最低监测频次。以整车制造为例。喷涂和烘干工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至少每月监测一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甲苯、二甲苯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电泳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其他废气排放口至少每年监测一次。涂装车间转化膜(含镍、铬)处理生产单元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流量和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应采用自动监测,其他可采用手工监测。
3.2 排污单位台账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是落实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明确排污单位内部环保工作职责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遵纪守法按证排污的重要证明。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原辅料及燃料采购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并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污单位需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3.3 执行报告上报要求
汽车制造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 《汽车制造业规范》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执行报告。至少上报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按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及执行报告种类上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事项。
3.4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公众积极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参与监督,提供建议、意见,参与环保的共治。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向外界展示其环保态度和实力。包括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核发后信息公开、执行报告公开等。
结语
在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中,应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把握主要产排污节点、梳理许可排放事项、明确环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