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成祸害,谁买单?
2019-01-20卓道仁
卓道仁
近来,发生在大连的“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事件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通过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知道凶手是未成年人,还差几个月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单纯的外表下掩盖着的一起又一起血淋淋的惨案,不断引起社会关注。2015年,四川三名在校学生到学校小卖部偷东西吃,被独自守校的女教师在操场发现。三人对老师进行殴打后,用布堵住老师嘴巴致其窒息死亡。2016年,四川一名少年在某教师回家路上迎面泼汽油。2018年,一名12岁男孩在母亲睡着后将其杀害。这名男孩事后还表示:我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坚持了1979年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其最低年龄仍为14周岁。近来因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普遍关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一直不绝。但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并不能成为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K.雷斯勒曾说:几乎所有凶恶的杀人犯,都有着一个悲惨的童年;而其童年的悲惨程度,与罪犯犯案的凶残程度存在正相关。
“熊孩子”成了“祸害”,最该为此买单的,应该是身为监护人的家长。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环境,对其三观形成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總有些家长或者监护人连自己都没管好,甚至会认为孩子教育就是属于学校、属于社会的工作,放任不管。
此前,已有“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疏忽失职入刑”的呼吁。提出将“追究父母行为与未成年犯罪行为确有因果关系时的疏忽责任”。比如,父母存在长期的酗酒、家暴、贩毒等行为,对孩子心理造成扭曲影响或认识偏差,或产生暴力倾向、或违法犯罪,继而成为犯罪者,通过评估和证据表明确与父母行为有关的,可以考虑追究父母刑责。这就如“酒驾入刑”一样,可以用刑罚约束唤起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让一些家长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也能让那些放任孩子野蛮生长的人看到问题严重性所在。
“他(她)还是个孩子”这句话时常在纵容着某种程度的邪恶,直至难以挽回。父母是最早对孩子们言传身教的启蒙老师,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一环。希望靠谱的家长越来越多,祸害人的“熊孩子”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