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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宜更名
——以“循环经济”概念的相对性为视角

2019-01-20俞金香卓小力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废弃物概念经济

俞金香,卓小力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因为不适应社会经济新发展的要求,我国颁布近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目前面临着修改问题。学界关于如何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争论颇多,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否需要更名?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甚广。支持者提出,应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为《资源循环利用法》或《资源综合利用法》,认为我国当前循环经济实践的本质就是资源循环利用,更名后该法将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反对者则认为此举将破坏我国初步发展的循环经济实践,弊大于利。《循环经济促进法》究竟是否应该更名?文中拟从“概念是什么?其性质为何?”的本原出发进行研究,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1 “循环经济”概念的相对性

1.1 什么是概念的相对性

1.1.1 什么是“概念”

探寻“循环经济”概念的相对性,必然要探究何为“概念”,这是循环经济济概念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循环经济体系构建的发展需求。《辞海》中将“概念”定义为:“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其特有属性概括而成。概念的形成标志人的认识己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1]。这是对“概念”一词的权威解释,这一定义也被我国学术界所公认。毛泽东对“概念”一词的产生亦做出了生动的解读:“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2],深刻地体现了概念的实践性特征。但由于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知可能因人而异,因外在因素而异,因相同人不同阶段的认识深度而异,所以,导致对某事物的概念多人有多种看法,多种阶段有多种看法。

1.1.2 概念具有相对性

概念具有相对性,体现在人们对于认识事物的本质属性,不同的人认识不同,在不同的阶段也有不同的认识,同时社会外界其他因素的影响也成为不同认识的重要来源。由此可以看出,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人们对本质属性认知的不同,导致对概念的界定可以有不同的表达。

首先,人们对认识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是有限的,且这种认识会因人而异,由此导致了认识的不同,但对事物概念的认知差异并不妨碍人们对事物本身的认识。就好比小孩并不了解电脑的本质属性,但不妨碍小孩有自身的电脑概念,在生活中小孩子认识电脑但却不知道电脑的本质属性,很显然,概念并不仅仅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而是用来反映事物本身的,当知道了电脑指什么东西后,就能明白电脑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了。同时,概念的确定也为指导人们认识事物、发展事物提供了基础和框架,当概念对某一事物或现象进行确定后,也为丰富和发展这一事物的概念提供了基础,尽管如今的电脑和被发明之初的电脑在外形和功能上存在很大差异,但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的概念是在借助电脑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认识事物和确定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辩证统一的。

其次,即使是相同的人在不同的阶段也会有有不同的认识。如“人”这个概念,古代和现代的定义并不相同,但说他是“无羽毛而会直立行走的动物”或“人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具有思维能力的动物,”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只是因为认识的人的理解不同罢了。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对“本质属性”的理解不同将导致对这一事物“概念”的界定不同,那么,这一事物难道就不是其本身了吗?逻辑学上认为“人类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是在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概念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把握是由浅显再到深刻的这一过程中不断完成的。对“人”的概念的定义的改变,是由于随着人们认识水平和实践水平的提高,逐渐发现这种认识只是对表象的描述,并不深刻具体,无法真正地使人和动物相区别。而如今“人”的概念的逐渐发展可以看出这一概念由粗浅到深刻的转变。因此,“本质属性”还有粗浅和深刻之分,由此可见,古代与现代对人的定义都是正确的,都符合“人”的特征,但现代对“人”的概念更加抽象概括,而古代对“人”的定义更加具体形象。

最后,概念的相对性体现在概念在创造之初即具有的人的价值期待,其一、为虚无的东西命名是智人自产生以来区别于其他物种的重要特征,这种重要特征就叫做想象力,人类凭此创造出诸如诚信、可靠、美丽等没有实物对应的词。此外,为存在的实物发展其内涵也是文化发展的一种需求,特别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以菊花为例,一提到菊花,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它不仅仅代表一种特定植物,而可能是陶渊明“采菊东篱下”中隐士品格的体现,可能是孟浩然“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中萧瑟秋日的体现,也可能是黄巢“冲天香阵透长安,满城尽带黄金甲”[3]中战场杀气的体现,更可能是“梅兰菊竹”四君子清雅节气的体现。其二、概念本身就是人对事物性质概括性的创造和总结,如前所述,一个事物的概念会随着认识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其内涵,真理是有条件的,没有绝对的真理,难道会有绝对的“真概念”吗?只是随着认识的发展,人们逐渐对一些“概念”产生怀疑,进而开始挑战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并将其认定为“伪概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某一概念在其被创造之初,就具有了创造者的价值期待,因此,创造出某一概念后能被大力推广和倡导,这其中所包含的期待目标及其内涵定义更应该受到重视,而不是费力寻找这一概念所对应的事实。

1.2 “循环经济”概念的相对性

1.2.1 “循环经济”概念因认识水平和发展阶段而异

初次听闻“循环经济”,普遍认为循环经济就是解决垃圾处理的问题,虽然这种定义范围狭窄,但循环经济中的减量化和再利用不就是保证降低垃圾处理数量吗?最终达到污染物的零排放甚至能创造更多资源不就是循环经济的终极目标吗?并且从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其循环经济的初步发展也是始于废弃物处理,从表现形式来定义此种概念时,也应被称为针对废弃物的“垃圾经济”,而非“循环经济”,而且我国当前在做的也是“资源循环利用”而非“循环经济”。因而,认为“循环经济”是伪概念有一定道理,但这种观点没有运用发展的眼光,资源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一部分,随着废弃物处理的完善和健全,循环经济理念必将扩展到生产和消费领域,尽管资源循环利用这一概念也需要不断发展变化,但其无论如何变化,都是在循环经济的框架中的,当然,循环经济不仅包括资源循环利用,还涵盖了所有的经济活动,包含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此外,从概念定义本身来看,“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内涵仍有所不同,“资源综合利用”强调废弃物的末端治理,“循环经济”强调全过程的治理,对其解读亦可上升为新的经济增长模式的高度。

纵观循环经济在世界的发展历程,其产生是源于德国废弃物的处理,并且最初制定的是《废弃物处理法》,但资源危机使德国开始关注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3R”雏形开始出现,此后德国便制定了基本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以及专项立法,从而确立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日本是世界上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国家,其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德国经验,开始便制定了《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随后制定了两部综合性法律,即《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最后是根据废弃物种类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从两国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资源匮乏以及民众环境保护的需求产生了循环经济的政策目标,同时在这一目标的推动下,废弃物资源化在循环经济的框架和指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的税费政策、财政资助政策、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建设在这种法律政策的保障下相继开展。在此发展过程中,循环经济的阶段性特征表现为:末端治理、全过程管理、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深刻体现了循环经济的阶段化发展路径,就在这样的“循环经济”发展态势和框架保障下,两国都进行了产业生态化的实践,最终实现了整个社会以及各行各业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而推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总之,随着对循环经济的不断实践与探索,“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已大大拓宽,而只就废弃物资源化谈废弃物资源化,显然只是站在循环经济的初期发展视角。事实上,全球对“循环经济”的发展都经历了“末端治理”到“废弃物资源化”再到“循环经济”的一个过程,这些都是“循环经济”所包含的阶段性特征。而就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而言,尽管“循环经济”一词是舶来品,但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以及近代马克思唯物辩证的自然观都强调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深刻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是阶段化的循环经济内涵。如今由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延伸出来的共享经济,以及咸鱼、转转等二手平台的出现,也都契合了循环经济的内涵要求,是循环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循环经济”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能以现阶段循环经济的发展特征来否认“循环经济”是伪概念,否则不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不能保证循环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更不能推动循环经济的长期发展。

1.2.2 对“循环经济”概念的理解也因“学科”而异

定义“循环经济”概念各学科领域也有不同层面的解读。法学界在探讨循环经济的本质时,有部分学者主张循环经济本质是废弃物资源化,有部分学者则主张循环经济本质是运用生态学规律的生态经济。但事实上,学界对循环经济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法学层面,从2018年10月22日16点02分于CNKI中国知网系列数据库登录所得出的文献数据显示,循环经济具有较强的跨专业、跨部门的特征,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多达40个学科。从各研究领域文献数量来看,循环经济的研究力量主要集中于宏观经济管理与环境科学等学科,文献数量位居前四的领域为: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工业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文献数量分别为20 602篇、11 523篇、7 640篇以及5 992篇。而法制类与经济法学科对循环经济的研究数量很少,经济法领域文献数量为829篇,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文献数量为1 732篇,法律领域关于循环经济的文献(经济法领域文献数量与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文献数量之和)占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数量的比例仅为12%,因此,对于循环经济的本质探索应拓展到经济学与环境学科的领域,从不同视角探讨“循环经济”这一概念。

以社会生态学家为代表的生态学领域主张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学规律的应用,生态系统的食物链特性以及自然生态的闭环物质循环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而经济学领域则主张循环经济的本质为新经济形态。伍世安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是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就其名称来看,顾名思义应属于经济范畴,即以循环为核心和要素的经济形态[4]。诚然,废弃物不会凭空产生,其产生不就是经济运行的结果吗?齐建国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本质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在生态环境作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产生出的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其实质是人类生产关系的调整,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之一[5]。以循环经济“3R”原则为例,学术界甚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4R”“5R”“6R”原则,包含了再制造、再思考、再修复的内容,但事实上这些都是不同学科领域对本行业循环经济的针对性解读,是建立在循环经济“3R”原则基础上的。此外,除了环保因素和教育因素,循环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便是技术,技术程度的高低决定循环经济的程度。从目前循环经济技术要素的发展状况来说,技术层面仍处于初步探索,但是,技术会不断发展,甚至会成为未来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变量,同时,根据“经济人”理论,对公司发展而言,采用环境友好型技术不仅能使其获得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回报,而且绿色也会成为影响消费者产品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循环经济将成为未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因此,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必将作用于各行各业,其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理论界对“循环经济”这一概念的讨论实则是对循环经济这一系统工程不同角度的观察和不同研究方法的应用,而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循环经济实质是废弃物资源化,并主张通过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名称来试图体现该法的本质属性,这一主张事实上只是从表象出发而得出的结论。此外,对循环经济的生态认识其实抛弃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活动,应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重层面来考量。由此来看,新经济形态对循环经济的理解更为深刻,循环经济本就是现有环境资源无法支撑传统“线型”经济发展模式,才使其上升到了调整生产关系的高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循环经济”而不是“废物利用”进行法律规范更能体现国家发展的目标。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对环境保护的回应,更是对目前中国存在的资源总量不足的积极应对措施。最终不仅要达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效果,更要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作为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在对循环经济概念本身进行法律定义时,仍要关注其他领域的学科定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概念不断严谨规范,在创新的基础上继承并移植,使法律在保证稳定性的基础上不失科学性和灵活性,同时又能反作用于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1.2.3 “循环经济”概念契合我国绿色发展的政治战略

政治目标具有稳定性和指导性,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就已经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并将循环经济纳入其中,提出物质减量化的目标,并进而从不同层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践,从而促进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如今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循环经济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意义深远。在当下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我国已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部分,已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策,并将其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化到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新市场体制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三五”规划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这些政治战略都是建立在我国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的国情,以及国际环保运动不断开展的背景下提出的,实践表明,这种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政治战略目标,不仅在环保、产业升级方面,更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循环经济”到《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的调整范围和对象的要求也深刻体现了生态经济的要求。同时,我国政策制定下的国务院部门和高校循环经济研究机构,进行理论研究和技术探索,也为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做出了巨大努力。此外,面对国际环保标准和绿色贸易壁垒的压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研究对我国国际对话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循环经济的定义符合经济发展与政治目标的需求,是对经济、技术乃至整个社会层面的宏观性指导。就经济发展层面而言,将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纳入经济发展模式中,使经济增长同环境、资源、人口相协调,是对线性经济发展模式反思的产物。同时经济发展与政治目标相辅相成,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和全球性,循环经济的国际化浪潮催生循环经济产业,不仅使生态工业园得到推广,回收再利用体系得到建设,还使得循环型社会模式不断发展。就社会发展层面而言,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下,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制度调整、结构转变的全局性指导思想,是绿色发展政治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总之,“循环经济”的内涵应是抽象概括的,每一学科都可针对其学科特色来具体阐述“循环经济”的定义,这一“弹性”的特点使得“循环经济”能够随着认识的不断发展而进行内涵的深化,然而,将“循环经济”认定为“资源循环利用”或“资源综合利用”,看似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其实只是具体形象化了的“循环经济”,是被包含于“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之中的,而只有对“循环经济”这一抽象的概念进行内涵和外延的扩充,才能适应各学科以及各产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同时,概念是人所创造的,本身就具有人的价值期待性,而“循环经济”是人们在期望面对环境污染威胁时,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终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时提出的,不同于理想化的生态经济,也不同于仅侧重环境保护的绿色经济。

2 “循环经济”概念相对性下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考察

2.1 “循环经济”概念相对性下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现状

中国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虽未形成健全完善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但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以《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地方性规范文件为补充的体系建设基础。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形式存在,作为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综合性立法,从制定之初即确立了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但该法本身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缺陷,主要为如下几点:(1)规定零散且抽象,体系欠缺完善;(2)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全面性;(3)规定仅涉及原则性的规定及倡导性意见,缺乏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只循环不经济”的现象频频出现;(4)各方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无专项立法,废弃物回收体系无法真正落实。因此,尽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有效探索,为循环经济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但专项法律缺失,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力不高的现状,仍制约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循环经济”本身隐含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其在为循环经济制度构建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同时,也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与措施,从而完善其运作和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当然,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借鉴也为我国循环经济实践提供了先进的理论和制度经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发挥后发优势,本身就是在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实践的,并且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循环经济及其建立起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成效和意义,我国仅需解决所面临循环经济与本土资源的水土不服问题,发达国家从废弃物资源化实践到循环经济确立有其演变规律,我国无需重复其路径,就“循环经济”概念而言,对其深入理解需要在结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德国、日本等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对“循环经济”及其相关概念的解读。

因此,在循环经济大的框架下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的实践也并无大碍,概念相对性下的资源循环利用实践只是循环经济的阶段性特征和体现,而循环经济是其最终目标和归宿。

2.2 循环经济概念确定下的考察

《循环经济促进法》问题的存在必然使其面临新的修改,但其促进法的“软法”性质在基本法中必须得到保持,同“硬法”相比,其鼓励的措施更容易产生积极的守法效应,“软法”需求需要“促进法”这一概念的存在,且同时需要“循环经济”这一概念发挥“软法”的全局性指导作用,因此,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改应是内容上的修改,而不是名称上的修改。当然,在重视基本法建设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各领域专项法律法规的建设,这是弥补基本法系统性和抽象性的必要补充,专项法规作为具体化了的基本法,更应该强调其存在的必要性,从而解决基本法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不足的问题。纵观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各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是基于废弃物处理而发展的,而且各种废弃物的有效回收和利用也是基于专门法律法规的操作实现的,符合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思路。专门废弃物立法依据废弃物种类或性质制定,对废弃物资源化措施具有针对性,且各责任主体责任划分明确,避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方向性的指引,对废弃物资源化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管理上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规范,最终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及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循环经济”一词在我国的生存土壤中已经不断发展,并深入人心,对其再进行名称上的改变将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混乱,解决其存在的概括性模糊性缺点,就需要专项立法进行补充完善,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和性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形成真正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资源综合利用”的概念应落实在专项法的名称里。以废弃包装为例,对其专项立法的名称可使用《包装回收再生利用法》或《包装综合利用》,依据不同废弃物性质和种类制定的专项立法在保证细化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同时,又不失循环经济下大原则的指导,并且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大框架下运行的。所以重点应该放在对“循环经济”概念的准确阐释上而不是改变其名称。我国现阶段对循环经济的大力倡导意义重大,《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循环经济初步发展而制定的“软法”,对促进清洁生产、鼓励绿色消费有着积极的作用,并为我国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环境问题提供了更为综合的框架和方案,能为中国跨越式的发展提供保障和途径。

3 循环经济概念相对性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宜更名

3.1 更名观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循环经济试点力度的不断加大,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国颁布近10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却在实施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从而引起了学界关于如何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争论。法律的修订需要面临各派立法上的博弈,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循环经济”的概念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为《资源循环利用法》或《资源综合利用法》,这符合我国当前循环经济实践的本质,即资源循环利用,而非循环经济。对“循环经济”概念的讨论由此产生。而反对者,主要以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为代表,认为我国循环经济如火如荼地发展了近20年,已经具有了相当体积的硬件和软件,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已经建立起一系列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业务链条,如我国与欧盟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与各省市政府签订的循环经济指导协议,如果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名称,那么我国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可能性将不复存在,同时与国外循环经济的交流与借鉴将产生阻碍,并且,这对我国现存的一系列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将产生重大影响,弊大于利。

3.2 不宜更名

从某种程度来看,“循环经济”一词是包含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词的概念的,但这些词的概念却不能包含“循环经济”的概念。当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进行了法律法规定义:“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角度的定义,大致为环境保护角度、技术范式角度、人与自然角度以及经济发展角度。每一学科都依据自身学科的侧重点对循环经济进行定义。从根本上来看,尽管各学科对循环经济的定义不同,但都保证了其定义在循环经济的内涵范围内,而且会促使“循环经济”新内涵的出现,从而保证了“循环经济”一词不会落后于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潮流中。当然也存在着循环经济概念与其他概念相混淆的情形,如“生态经济”和“绿色经济”,但通过对比即可发现,“生态经济”主张全过程的生态循环,是“循环经济”的理想化状态,“绿色经济”单纯关注环境问题,是“循环经济”概念的应有之义,因而都包含在“循环经济”的内涵当中。此外,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观察循环经济的概念时会发现,若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为《资源综合利用法》,则会出现与《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或《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相并列的情形,从而失去基本法核心位置的地位,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将失去“主心骨”,循环经济法制的基本框架也将不复存在。

正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名称一样,法律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激励和促进作用,然而循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变量更多,而不仅仅是法律,政策、教育、经济也是促进循环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要素。因此,法律所要做的,就是保障“循环经济”的生存土壤,保障“循环经济”在各个部门和行业的可适用性,并采用法律的强制和激励作用培育新的消费观,使人们进行“循环经济”的实践,不断推动形成企业小循环、区域中循环、社会大循环的循环经济发展途径。事实上,我国“循环经济”一词自引入以来,就对我国循环经济意识的普及、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立、就业岗位的增加、再生技术的创新,以及我国面临环境危机时生产方式、产业结构的转变,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如果将“循环经济”更名,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会使得刚建立起的循环经济体系受到重创。

总之,“循环经济”的概念定义不仅取决于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灵活性,还取决于政治发展战略要求、经济发展模式要求以及人民的生存发展需求,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应当包含“循环经济”一词,修改后可以继续沿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一名称,或者为《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等包含“循环经济”一词的名称。同时为保持“循环经济”的灵活性与稳定性,可根据循环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对“循环经济”一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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