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调查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1-20周小燕林辉斌
周小燕 林辉斌
(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引言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土壤总点位超标率高达16.1%,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点位超标率高达36.3%。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现实需要,一些污染企业陆续搬迁原址,工业企业遗留下来的环境问题引发的场地土壤环境污染成为影响人居环境的重要因素。
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提出了进行原址土地监测分析的要求。为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原环保部于2014年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简称《导则》)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14年第78号)(简称《工作指南》),成为场地调查的重要技术指导和规范。2017年,针对建设用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三个阶段工作内容,原环保部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简称《技术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调查评估的范围、点位原则等技术要求。随着场地调查工作的展开,仍有一些问题暴露出来,本文通过分析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完善工业污染场地调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污染场地调查内容
根据《导则》(HJ25.1-2014)、《工作指南》(公告 2014年第78号)、《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的相关规定,当前场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1.1 污染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法对被调查场地的污染情况进行识别,并据此判断被调查场地的环境现状是否属于可接受。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环节一般不需要进行现场采样分析。为了准确识别场地污染情况,通常需要收集的资料有:场地利用变迁信息、场地环境信息、场地相关资料以及政府的相关文件,及调查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在收集到上述资料后,若确认被调查场地环境属于可接受范围,则整个调查活动结束,反之,则进入到初步调查阶段。
1.2 初步调查
在对场地进行前期调查后,确认场地环境超出了可接受范围,则需要进行采样(土壤或地下水采样)分析,证实被调查场地的污染物状况。采样点位布设基本按照地块面积确定,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若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证实场地的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在经过不确定性分析后,确认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调查,这时场地污染实证环节即告结束。反之,需明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超标区域,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分析。
1.3 详细调查
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按照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的原则布设土壤监测点位,按照每6400m2不少于1个的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进一步确定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
2 污染场地调查现状
依据原环保部出台的《导则》(HJ25.1-2014)、《工作指南》(公告2014年第78号)、《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新时期场地污染调查的现实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为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场地修复提供了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有效保障了场地调查工作的开展,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资料收集不完整
场地调查的首要环节是进行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分析以及现场踏勘。但从场地调查工作的实际来看,由于相关部门的资料保管不善,一些纸质或其他材质的资料丢失,失去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的收集。企业人员的流动性,也使得场地调查的现场访谈效果不理想。
2.2 忽视水文调查重要性
场地调查与该场地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有着密切的联系,经过水文地质情况的调查,能够帮助分析污染物在场地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特点,若水文地质调查资料的缺失,势必会直接影响到场地调查的准确性,影响场地污染划分的区域和范围,即污染场地的深度、广度,也会对后期的场地修复产生不利影响。
2.3 环境评价标准不完善
以土壤环境评价为例,随着《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发布,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但仍有部分污染因子缺少国家和地方标准。此外,土壤质量评价标准常以污染物总量作为评价污染基准,没有将受调查场地土壤性质对污染物生态效益影响、土壤中的污染物形态以及生物有效性予以纳入评价范畴,容易出现评价的结果与实际土壤污染状况不一致。
3 完善污染场地调查建议
3.1 重视场地基础信息搜集
场地基础信息资料是场地调查准确性的关键因素之一。场地基础信息除通过人员访谈、企业审批资料获得外,还可通过乡镇年鉴、档案馆存档资料等查询。2017年,国家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査总体方案》,启动了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信息采集工作,有效保证了企业场地调查的资料完整性。
3.2 实行实时动态调查
我国场地调查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就,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较为全面的区域性场地污染状况,对污染物迁移及分布规律认识不够全面,现有的场地调查技术较为落后。因此,要注重加强场地调查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如,应用快速检测设备以及电磁技术等地理物理探测技术的应用。积极推广实时动态调查模式,根据实时调查结果,及时调整场地调查方案,修正调查采样点位及数量,提升场地调查的精准度。
3.3 重视水文地质调查
要把水文地质调查作为污染场地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污染场地历史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通过水文地质调查,掌握受调查场地的不同土壤深度的粘土、粉质粘土、粉土以及砂土等质地及空间分布,获取污染场地的土壤颗粒密度、容重、含水量、土层水平/垂直渗透性,制定详细的场地调查方案,对指导土壤取样深度和范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4 完善环境评价标准
随着“土十条”(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评价标准,为污染场地调查结果提供可判断的依据和标准。以土壤环境评价为例,鉴于我国各地土壤地质差别较大,在生态环保部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基础上,各地结合本地土壤天然背景值等实际,综合考虑生态环保系统安全及人体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承受度以及区域特征因子等,制定地方环境评价标准,同时,对各类企业的特征污染因子制定环境评价标准,指导污染场地调查。
结语
综上,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是后期场地修复的前提和基础,实时开展污染场地调查,全面做好污染场地调查资料收集,高度重视水文地质调查,完善污染场地调查评价标准和法规,才能为污染场地调查提供可靠保障,提升污染场地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