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的研究
2019-01-20王志荃
王志荃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223)
引言
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对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排污许可证申报内容概述
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申报,政府对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的排污行为进行“一证式”管理。排污许可证综合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了环评制度有关要求,整合了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中内容主体分为:排污单位登记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以及相关附件。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填报技术规范已经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2017),钢铁行业排污许可申报严格按照HJ846执行。
2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难点解析
2.1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原则
排污许可制的目的主要是规范排污企业环保管理,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依照“应发尽发”的原则。根据第48号部令规定,排污许可证有下列4种不予发证的情形:
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HJ 846对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及格式有详细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规范中详细给出了各污染源的可行性污染治理措施,如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需要进行技改,如不属于技术要求规定的可行性措施,但是确实可以排放达标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环保部门确认。
②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位于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内等区域不允许工业项目建设、运营。
③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如小高炉、小烧结等。
④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其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环评法实施之前建设的项目(2002年之前),没有环评管理手续是可以申请、发证的。
2.2 许可排放量的计算以近三年产量平均值为基础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求现有企业在填写排污单位登记信息时,明确近三年的产量,作为后期排污许可量核算的基础。现有企业投产不满1年的按照设计产能计算,投产满1年不满3年的按照周期年实际产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实际产量超过设计产能的时候按照设计产能计算。
2.3 核算排污量时须确定锅炉适用的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中规定:适用于《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合法技术规范锅炉工业》。也就是说,虽然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注明了燃气锅炉绩效值,但这只是作为锅炉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正式出台前的过度。另外,由于火电技术规范出台时间较早,仅包含燃油、燃煤、燃天然气所产生的污染物绩效值,规范中未说明燃烧工业煤气产生污染物的绩效值,一般参照天然气的绩效值进行计算。
2.4 钢铁行业技术规范中电炉烟气基准排放量偏小
钢铁行业技术规范中电炉烟气基准排放量为1120Nm3/t(粗钢)。根据《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技术手册》第九分册,电炉烟气分为一次烟气和二次烟气,一次烟气量在1050-1200Nm3/t(粗钢),二次烟气量在6000-23000 Nm3/t(粗钢)。因此,技术规范中电炉烟气的基准烟气量仅与一次烟气量相当。而技术规范中明确电炉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又未明确是否不含二次烟气,因此业内做法是直接使用电炉烟气设计风量作为计算基础。该做法在部里排污许可中心和一些地方环保局得到认可,但未有发文进行说明。
结语
钢铁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2017),按时、合规的填报并申请排污许可证。前文就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申报主要难点进行分析、说明,如有其他问题可在全国培训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页下方找到排污许可中心联系方式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