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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书记和他的“经纪人”

2019-01-19

党员干部之友 2019年1期
关键词:经纪人贪腐施工单位

出场人:谭国锋

原任职务:广东省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涉案罪名:受贿罪

犯罪事实:2001年至2014年,谭国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2158.6万元,美金2万元。

判决结果:2018年1月12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谭国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把谭国锋拉下水,并长期充当其贪腐“经纪人”的林军于2017年7月1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近年来,贪腐案件出现新动向,一些贪官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过程中,委托专业人员帮助其与行贿者进行交易。谭国锋与林军,就是这样一对“贪腐拍档”。

“君子协定”

谭国锋与林军系高中同班同学,大学毕业后,林军经商,主要从事工程承建方面的工作;谭国锋选择从政,且官运亨通,2009年任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14年升任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两人因为是高中同学,平时会经常联系。自从谭国锋于2010年担任茂名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茂名石化区)主任,兼任茂化发展有限公司、茂化管廓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后,与林军的交往开始密切起来。

谭国锋对工程承建方面不是很熟悉,经常向林军咨询,林军每次都会耐心解答。在一次聊天中,林军向谭国锋提出,由于自己在工程招标方面有经验,如果两人一起运作茂名石化区的工程,帮助一些施工单位中标工程的话,自己可以向施工单位拿一些工程回扣款给谭国锋,并由其帮忙保管。谭国锋表示同意。

两人一拍即合后,定下“经纪人”“君子协定”,明确职责分工。两人商定由林军负责协助施工单位通过茂名石化区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工程基本情况、组织编制标书、与招标代理公司沟通进行围标;谭国锋负责授意茂名石化区职能部门向林军意向的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招投标信息,必要时出面打招呼,表态支持意向的施工单位,让其他有意投标的施工单位知难而退。施工单位中标后,谭国锋还要及时在工程款拨付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帮助施工单位取得工程进度款。

为了调动谭国锋的积极性,林军承诺由其出面,向施工单位索要工程造价5%左右的点数,以“工程管理费”的名义给予谭国锋工程款回扣。林军表示,具体点数由其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回扣款由林军负责保管,谭国锋需要用钱的时候从林军处支取使用。

就这样,在日后一笔笔由林军居间参与的工程招标中,相关施工单位通过林军送钱给谭国锋,取得承建工程。

林军的“经纪人”身份是其主动争取来的,在他与谭国锋合作的工程中,还有部分工程则是由谭国锋主动授意施工方联系林军,出面操作“相关事宜”。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让林军代为收受回扣。根据案卷记载的事实,还有些工程,虽然林军未参与承接,但最后贿送回扣大多也是通过林军。

“增值”服务

林军是个称职的“经纪人”,他不仅在每笔交易中忙前忙后,为谭国锋促成每一笔权钱交易,还主动提供保管贿款、理财的“增值”服务,即按谭国锋的要求代为保管回扣款,随时按其要求支取,或按其要求投资理财。

2010年至2015年,林军替谭国锋保管的工程回扣款为2000多万元,部分以现金形式保存在书房里,部分存放在银行卡里。按照两人的约定,在谭国锋需要用钱时由林军帮忙提款。林军很信守承诺,每次都把谭国锋的要求落实到位。2012年至2014年间,谭国锋吩咐林军分三次把工程回扣共计115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自己,用来支付以他人名义在广州购房的房款以及个人消费。

2014年的时候,谭国锋曾问林军代为保管的回扣还有多少,林军说大概还有800万元。谭国锋询问是否可以入股林军与他人合伙设立的国信创谷投资项目,林军称可以,并陆续将这800万元投入国信创谷的项目建设,并说以后有收益的时候再把钱拿出来给谭国锋。谭国锋表示同意。

此外,林军还经常在日常生活中向谭国锋贿送好处。2013年的一天,林军来到谭国锋的办公室。谭国锋说下班准备去吃饭打麻将,并翻开钱包给林军看,半开玩笑地说打麻将“没子弹了”。言者无心,听者有意,林军立马从手提包里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谭国锋。2014年的一天晚上,谭国锋打麻将没现金了,就打电话给林军说需要两三万元现金。过了不久,林军就将3万元人民币送到谭国锋手中。林军事后称,尽管自己与谭国锋是同学关系,但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能够在生意上得到关照,还是要在日常交往中送钱给谭国锋,以加深感情。

双双被判刑

2015年12月,茂名市纪委发现谭国锋存在违规违纪问题,遂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案发后,谭国锋向茂名纪委退回违纪款人民币1546.7085万元,港币1.3万元,还协助办案机关拍摄了廉政教育专题片。

2017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9日、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谭国锋受贿案。法院经审理认定,2001至2014年期间,谭国锋利用职务便利,索要他人人民币1440万元、美金1万元,收受他人人民币718.6万元、美金1万元,合计受贿人民币2158.6万元,美金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谭国锋到案后主动供认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谭国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除谭国锋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编辑点评:

行贿与受贿原本是一条毒藤上的两个坏瓜,两者相伴而生,有受贿者必有行贿者。随着腐败方式的多样化,为尽可能多地促成贿赂交易,像本案林军这样的专业贿赂“经纪人”应运而生。这些“经纪人”作为连接行贿、受贿供需两端的桥梁,在贪官与行贿人的贿赂交易中频频牵线搭桥、暗度陈仓。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贪腐“经纪人”的产生,实际上是权钱交易过程中各方需求的产物。芸芸众生中的生意人和普通百姓需要有人牵线与贪官接上头;对贪腐官员而言,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形势下,明目张胆地腐败变得越来越危险,故而需要“经纪人”走在前台,甚至代为操办贿赂事宜。

这些专业“经纪人”,往往关系深厚、触角广泛,既靠近位高权重之官,又拉拢家财万贯之商,故而能够在权力与资本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起到互通有无、连横合纵的作用。在促成一笔笔肮脏交易的同时,大多“经纪人”也从中获取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不法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经纪人”参与的贪腐行为中,由于大多行贿者与受贿者并未面对面交易,使得贿赂交易更加复杂多变,不仅将腐败的利益链条拉长,而且使犯罪手法更具隐蔽性、多样性、“智能性”和反侦查性,大大增加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难度。

作为权力暗箱的衍生物,“经纪人”既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监督,掐断这一灰色利益链的需求源头。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经纪人”这类权力掮客的打击,扩大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律的震慑力,真正让这类权力掮客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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