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研究
2019-01-19秦江杰
秦江杰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缺失独立性”已经成为独立董事的最大危机,正在从根本上动摇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初衷。导致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中小股民“搭便车”等问题,使得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选任上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选聘的独立董事自然和控股股东形成实际“雇佣”关系,使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处于从属地位,影响了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过低
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制衡大股东的作用,必须达到一定量的比例。美国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其部分专业委员会中拥有明显的群体优势和表决权优势的基础上的。独立董事数量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大股东对提案权的支配程度,增加公司被某些内部人员控制的难度,而且在增加独立董事数量,实现规模效应后,有助于塑造董事会公正和独立的格局。
(三)一些独立董事未能认清和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
《上海证券报》2004年6月推出的首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称,“无论是独董的客观行权环境,还是独董自身主观的行权愿望,都难令人满意”。其问卷调查揭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有被边缘化的趋势。而少数敢于说“不”的独立董事却往往面临被解雇的压力。其典型事件即为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因提出财务审计被免去独立董事的事件以及新疆屯河的独立董事辞职事件。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方式来看,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董事会选聘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方面,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防止“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却又由作为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所左右的董事会来进行选聘,由此,再要求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就未免差强人意。必须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增强其透明度和市场化运作程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运用累积投票制方式来选任独立董事。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给少数待选董事总数,或者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然后根据候选人得票的数量从多到少产生董事人选。根据此种表决权,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待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由得票多数者当选。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有效地抑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保障少数股东在采取一致立场的基础上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以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相对于控股股东的独立性。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也能激发广大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
(二)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董事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行使职能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相关经验,主要包括在企业管理、法律、尤其是财会方面的专长与阅历。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构成中,学者型独立董事占据大多数,就经济、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而言,往往比较欠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履行职责。英美国家独立董事一般是从退休的公司总裁、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间选任,丰富的经验使他们能更有效地对公司重大业务做出判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其他配套措施
一是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与独立董事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诸多问题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规范,修改我国现行的法律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必须抓紧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制度有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是对独立董事培训。独立董事是一项特殊的职业,它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更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董事一样,接受一定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培训的内容,应该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等。对于那些在财务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的独立董事来讲,还需加强有关财务、经营方面的培训,以期更好地发挥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在公司方面,对于新聘的独立董事,则应该从公司的历史、经营战略及财务与组织的发展历程,以及过去几年董事会和公司的重要文件和议事日程等等方面进行培训。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培训来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