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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基于产业互联的视角

2019-01-18王彦玲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年1期
关键词:分工营业税度量

王彦玲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长春 130033)

1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

1.1 “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的全称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即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①2011年,营改增试点方案下发,2012年年初,上海市成为第一个开展营改增的试点城市,主要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2012年8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扩大至8个省市;②2013年8月起,营改增试行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广播影视服务业也纳入了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③2016年5月起,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而增值税制度将随着营改增的大力推行而渐趋规范化。

1.2 减税效应与分工效应

理论上讲,营改增后对服务行业所征收的营业税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增加社会就业的目的[2]。然而,目前学术界尚未就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达成一致结论,大部分学者认为营改增的减税效应非常显著,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营改增减税效应并不明显或者反而增加了税负,还有些学者认为营改增的政策效应会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而存在显著性差异。在分工效应上,营改增政策初现时就曾被社会各界寄予了能够起到专业化分工作用的厚望,但目前能够验证这一作用的文献却少而又少。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产业互联的视角来考量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与分工效应,为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企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2 产业互联、税负与分工的度量

2.1 产业互联的设计与度量

评价企业的税负是否通过营改增得到降低的关键在于其通过上游企业所获得的进项抵扣能力,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就企业中间投入与其对应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的加权水平进行准确测算,即本文所提及的企业的产业互联程度。理论上来讲,企业的加权进项税越高意味着其产业互联程度越高。具体应用公式可表达为:某企业的加权增值税等于该行业的所有中间投入系数与其对应行业增值税率的乘积之和[3]。

2.2 税负与专业化分工的度量

2.2.1 企业税负的度量

营改增后,企业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因此,此项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应表现为营业税比例的降低和增值税比例的提高。由于目前不少公司的年报仍未统计实际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文提出了已知税倒推流转税的方法,然后再使用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来对减税效应进行衡量。从我国营改增试点与非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动趋势来看,减税效应总体而言并不明朗。从制度顶层设计出发有降低企业税负的出发点,但“分步式”改革策略会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因此,我们在判断营改增减税效应时不仅要考虑改革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的税负差异,还要考虑试点企业的上游企业是否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其与上游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产业互联度。

2.2.2 企业分工的度量

评价营改增的分工效应,实质上就是考察企业在改革后的最优生产边界问题。确定企业边界主要是通过一体化和专业化这两个方面,而关于企业一体化程度的度量,我们可利用Buzzell所提出的修正版价值增值法,即:价值增值=(增加值-税后净利润+正常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税后净利润+正常利润)=(增加值-税后净利润+净资产×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税后净利润+净资产×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于目前的上市公司并未在年度报表中列出年度增加值和正常利润,本文企业增加值使用销售额与采购额之差表示,正常利润则使用净资产与行业净资产收益率的乘积表示。

3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与分工效应评估

3.1 三重差分模型的设定

减税效应与分工效应均属于营改增的微观效应,因此,本文采用的是政策评估中的DID(或DDD)法。为避免作为对照组的非试点企业受到改革政策的影响,本研究选择了服务行业中的非试点企业作为对照组。构建模型如下:

式中,Taxburden为税负程度;Specialisation为专业化分工程度;i为企业;j为地区;k 为行业;t为年份;Treat为试点企业;Wvat为产业互联度;X为控制变量;ηt为时间固定效应;δi表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本研究中所应用的样本为我国2010-2015年上市公司的数据。

3.2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

①先以试点企业为处理组,样本期间非试点的企业为对照组,应用双重差分法探究无任何限定条件下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结果表明:营改增系数为正,但并不显著;②引入其他潜在因素后的结果表明,营改增系数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这说明该政策改变并不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抵扣链条不完整是主要原因;③利用三重差分法探究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最终发现,产业互联与营改增的交互项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进一步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后,减税效应已然高度显著,且营改增的水平效应已仍显著为正。这一结果表明,营改增减税效应实现的关键点在于产业互联度,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由其对上游企业的加权进项税程度决定。

3.3 “营改增”的分工效应

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在理论上是可以推进社会分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但目前研究并验证营改增分工效应的文献较少,与此直接相关的就是企业边界问题的研究,因此,本文利用Buzzell所提出的修正版价值增值法来衡量企业纵向一体化程度,进而逆向检验营改增是否利于企业专业化分工。也就是说,若该政策改革不利于企业纵向一体化,意味着其利于推动企业专业化分工。

①应用双重差分法评估营改增对专业化分工的影响,控制其他因素后的结果表明,该政策并未对专业化分工造成较为显著的影响,且回归系数很小;②为考察产业互联前提下营改增的分工效应,我们进行了第二个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对于产业互联度较高的企业,营改增政策将显著推动专业化分工;第三个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该政策对有足够行业互联的企业分工效应影响程度更大,这证实了产业互联度正是决定营改增分工效应的关键因素。

4 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从理论上讲,此次改革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深化专业化分工。然而,产业复杂性以及投入产出关系的多样性使其减税效应与分工效应并不显著,甚至难以得到实现。本文从产业互联的角度出发,利用三重差分模型的建立验证了“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以期推动税制改革的完善,促进企业更好地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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