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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导向的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研究

2019-01-18张全福张建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分级分类勘验物证

潘 涛,张全福,张建军

(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安徽 滁州 239000)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是刑侦技术人员在打击刑事犯罪中通过现场勘验、现场访问、现场科学实验等侦查手段,发现、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依法对犯罪分子认定罪行、进行刑事诉讼的一项专门工作和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要求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科学的方法和严格执法的态度。现场勘查质量的好坏,关系着能否及时、准确、有效地获取犯罪物证和犯罪信息,为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一、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现状

自2013年以来,现场勘查工作坚持以“现场统勘制”为主导,积极探索推行以技术室为主勘查“十类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现场、派出所为主勘查一般刑事案件现场的分级分类现场勘查工作机制[1],有效解决了刑侦工作中现场勘查效率低等问题。但是,随着近年来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破案率上升幅度不够理想,特别是一般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偏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不被重视是主要原因之一。这里的一般刑事案件现场是指刑事技术人员常说的“小现场”,包括涉案价值不大的盗窃类侵财案件现场、接触性诈骗案件现场等。

根据犯罪分子对犯罪客体的危害程度,可将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分为:一般案件现场勘查,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和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现场是存在犯罪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几乎全部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都存在于现场,因此,凡是有案件发生的地点、场所,都应予以勘验,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种信息。不能因为是一般案件现场而不予重视或不予勘查。因为现场痕迹、物证的多少与案件的大小并不是正比关系[2],所以在勘查犯罪现场时,不能受客体危害程度大小的限制和影响,只重视对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而忽视对一般案件的勘查。对每个刑事案件现场无论大小,都要细致地搜寻犯罪分子遗留下的所有痕迹物证。有时从一个小现场中发现的痕迹物证,会带出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这时一般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就发挥了价值和作用。但目前还存在对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把关不严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整体案件的破案率。

二、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传统勘查思维的局限性

分级分类勘验制度是在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下提出的,在强调刑事技术队伍专业化的前提下,倡导人人懂侦查、人人会勘查,主张培养“多面手”等综合性人才。但地区刑事技术资源不均衡、专业指导性人才参差不齐,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刑事技术警力不足。现有刑事技术警力不足与日益高发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之间的矛盾,导致工作重点不得不放在重特大案、系列案的侦破上,从而忽视了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刑事案件中“重大”与“一般”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对的,在不同程度下可能发生转化。转化有两种,一种是在一起案件中的案件性质转化,如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进而发生威胁、恐吓,甚至一些暴力行为,这就构成盗窃转化成抢劫。还有很多类似的转化型案件。另一种是嫌疑人在实施一起刑事案件后,由于个人主观动因的变化,进而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由此可知“一般”中潜藏着“重大”,“重大”的前身可能是“一般”。

第二,对犯罪的动机和后果认识不全面。对于一些盗窃案件,如果仅凭涉案金额大小来判断案件的重要程度,不仅会影响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率,也会让侦查工作失去先机。对作案动机和后果缺乏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往往让我们忽视通过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来侦破关联“大案重案”的机会。

(二)基层民警专业技术素质低和技术装备落后

面对刑事犯罪日趋智能化的严峻形势,基层侦破力量一方面警力不足,超负荷的工作造成部分案件现场勘查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基层勘查技术装备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3]。

1.勘验现场不及时

我们知道,证据不是永久存在的,从自然因素来看,有些证据与地域、环境、季节、气候等密切相关,可能因上述因素的转换而发生质或量的变化,从而遗失或丧失证明效力。如脚印,被行人践踏或雨水冲刷后,就可能消失,这就要求我们勘验现场要及时。而我们基层在办理一般刑事案件时,往往存在重视命案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忽视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现实现象,为了勘查现场而勘查现场,认为其可有可无,有的事后才去勘验现场,原始现场已遭人为破坏,或自然原因发生了客观变化,只是对方位等进行勘验,而很有价值的证据已不复存在。

2.勘验质量不高

勘验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勘验时,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民警,并不是每名民警都能胜任此项工作,勘验需要做到细致入微,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逐一提取,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但是在县市区全力推进分级分类勘验的情况下,却出现了个别普通民警在未经过足够专业化培训的情况下,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长期的勘查经验,而在如今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基层所队在安排警力进行现场勘验时,就难免出现人人都是勘验员的现象,在真实的案件现场过程中往往提取不到有效的指纹、足迹、DNA等关键痕迹物证,进而影响勘验质量。

3.对现场勘验中获得信息的分析能力低

民警对现场勘验中获取的信息分析能力不强,尤其是对二次开发、多角度利用信息的能力和意识还有待提高。有些民警平时只注重对手印、足迹等传统痕迹物证发现提取,而忽视对生物性检材、微量物证、空间信息的洞察;平时只关注对痕迹物证有选择的重点检验鉴定,而未向全面检验鉴定关联应用观念转变;平时只是对现场痕迹物证的简单利用或不去利用,而未形成多元利用或综合应用、“一证多用”、“二次开发利用”的勘查观念。另外,一些民警对现场勘验获取的查破性行政案件信息不分析,对查破案件未尽到应有的统筹指挥、利用线索等责任。

4.基层民警现场勘查技术器材落后

在勘查层级方面,基层所队勘查的一般刑事案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在配备勘查装备的时候,基本上只是配发了一些最基础的装备。即使配备了勘查包,也会发现在一段时间后仍是崭新的,因为工作内容的关系,基层所队的民警无法做到专业和积极地使用勘查装备。

(三)视频侦查与刑事现场勘查间关系模糊

在一定意义上,视频侦查从属于刑事技术,尤其现今的人像比对更是与指纹、DNA并列为刑事技术“三大会战”。视频侦查与案件中心刑事现场勘查是紧密联系、互相验证的关系,不能抛却刑事勘查开展视频侦查工作。因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伎俩越来越多,单纯依靠视频侦查已无法锁定嫌疑人,当所有的侦查工作没有进展时,过时的刑事现场勘查也将失去价值。

三、提高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质量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首先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置在首位,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小案件上下功夫,切实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既要抓大案、又要破小案,积极开展追赃完损工作,不仅要把案件破了,还要把人民群众的损失追回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以及执法公信力。

其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执行现场勘验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4]。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做见证人。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现场勘验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所规定的程序,科学翔实地做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工作步骤如下:第一,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第二,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第三,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第四,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第五,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

(二)重视勘查一般刑事案件现场

一般情况下,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毁灭罪迹,逃避罪责,不仅案前经过仔细周密预谋活动,而且故意将其在作案过程中形成的原始现场结构和潜在痕迹进行伪装破坏,企图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而“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上随意性大,反侦查意识薄弱,遗留各种潜性、显性痕迹,特别是案后对现场结构的改变和伪装较少,收集大量原始和直接犯罪痕迹物证也就成为可能。侦查部门可以通过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获取关键痕迹物证,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为破获大案、系列案、跨区域案、团伙案等提供帮助。

1.在盗窃等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注意生物检材的发现、提取和应用

长期以来,入室盗窃等非人身伤害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一直是我们的薄弱环节。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之高,侦破难度之大,一直是左右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如果我们能够强调一般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质量,注意提取能为侦查破案提供关键作用的痕迹物证,便能促使整个案件侦查破案能力的提升。2013年8月26日,安徽省C市辖区一城中村内发生一起入室盗窃转化型抢劫案件,受害人王某某在追击嫌疑的过程中被嫌疑人刺死。这一起案件中嫌疑人作案手法熟练,现场几乎未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且当时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还未完善,案件侦查陷入僵局。负责案件的侦查员立即联想起2013年8月16日刘某某被入室盗窃案,刑事技术人员在对中心现场勘查过程中曾提取一红色帽子,经排除认定系嫌疑人所留。结合现场勘查过程中两现场遗留的足迹和作案手段分析为同一人所为。结合现场提取的红色帽子,经DNA鉴定很快锁定盗窃前科人员郭某某,后将其抓获。经审讯,嫌疑人郭某某交代了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将受害人刺死的犯罪事实以及十余起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同其他刑事犯罪现场一样,盗窃等非人身伤害案件现场也遗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生物信息。发现和提取这些生物信息,不仅为我们侦查破案提供了新的途径,而且也是公安机关应对入室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提升此类案件侦破能力的客观要求。然而,在惯常的盗窃等非人身伤害案件的现场勘查过程中,我们的刑事技术人员往往只注意手印、脚印、工具等常规痕迹物证的提取,而忽视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的提取和应用,以致失去了许多破案的途径和良机[5]。

2.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已遭“二次破坏”的现场勘查的物证提取和利用

在现场勘查实践中,多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现场遭受破坏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案发后现场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技术人员赶到时,现场已被受害人、旁观者等人员严重破坏。加之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没有专业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导致现场的“二次破坏”。在现场几乎无任何利用价值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采集到犯罪痕迹物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功发现关键物证,是侦查工作得以开展和进行的关键所在。

如今,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增强了反侦查意识,侦查破案的难度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能够有意识地避免遗留下手印与生物检材,尤其是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件中,反侦查的防护装备已成为涉案嫌疑人的“标配”,但嫌疑人却往往会忽视现场足迹的处理[6]。由于作案过程中要在现场行走,行走中会留下足迹,一般情况下即使有意识控制也无法避免足迹的遗留,这为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条件,更使足迹检验这一传统技术手段在新的刑事犯罪形势面前具有比其他技术手段更大的应用优势。

(三)强化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

从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入手,转变观念,拓宽思路。面对繁重的绩效考核,针对县(区)刑事科学技术室所承担的繁重任务,要提高一般案件现场勘查质量,提高一般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必须结合各级公安机关破案机制的改革,重视刑事技术室和基层所队的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专业技术器材装备等问题的逐步解决完善。

加大对基层人员、技术、设备的保障力度。基层刑事勘验质量高低,取决于刑事科学技术人才素质和保障水平。首先,县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投入,搞好刑事科学技术的硬件建设,解决好现场勘查器材和专用车辆等问题。其次,充实刑事技术力量,有效解决人员紧缺、技术人员工作繁重、现场勘查量少质弱的问题。最后,增加勘验精细程度。从近年来公安机关部分案件不能顺利起诉,我们发现,大部分是因为现场勘查工作粗糙,未能提取痕迹物证,因此现场勘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合法规范。

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更加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都离不开刑事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现场条件的好坏是相对的,遭破坏现场同样也会存在未被破坏之处,只要我们做有心人并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够从乱象中求得本真,从而获取到关键的痕迹物证,为顺利破案提供重要的证据。

(四)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勘查工作

在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可以积极寻求专业刑事勘查人员和法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要穷尽一切手段,全面收集提取现场各类痕迹物证,尤其是长期被忽视或没有在侦查破案中很好应用的生物检材,并逐步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加以应用,提高侦破非人身伤害案件的效能。随着这类案件信息量的不断增加,一般刑事案件现场获取的生物信息也将像指纹一样在信息库内比对碰撞,大大提升我们侦查破案的能力和水平[7]。

现场保护是勘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增强现场保护意识、强化现场保护措施是刑事案件现场处置的第一要务。部分民警由于缺乏现场保护意识,在处警时不采取保护措施,有的甚至在现场随意走动或触碰物品,导致有条件的现场遭到人为破坏,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基层一线处警部门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提高民警的现场保护意识,现场处置民警也一定要把现场保护作为刑事案件处置的第一道程序,确保刑事案件现场得到切实的保护。

现场勘查的目的是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证,能否提取到有效痕迹物证是现场勘查成功与否的检验标准。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前提与基础,但勘查的目的不是简单地记录现场,而是从现场获取有价值的犯罪痕迹物证,并运用痕迹物证去分析刻画犯罪脸谱和比对认定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技术人员,一定要坚持以服务侦查破案为己任,做到有案必勘、勘查必细,在现场上取不到痕迹物证绝不罢休,始终将发现和提取有效的痕迹物证作为勘查工作的中心任务,充分彰显现场勘查的巨大效能。

(五)对由一般刑事案件现场演变的系列、重特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实行刑侦、技侦、网安“同勘制”

除了在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等重大人身伤害案件现场勘查中实行刑侦、技侦同勘现场外,还应强化一般刑事案件现场与系列、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关联性研判,寻找规律和共同点,以小入大,并积极汇报落实刑侦、技侦、网安的现场“同勘制”,协同作战,合成作战,良性互动,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领域从“有形”扩展到“无形”,全方位捕捉各类破案信息,实现刑事技术、技侦手段、网安手段的优势互补,尽一切可能缩短侦查破案进程,提高侦查破案实效,达到一招制敌、招招制胜的最佳效果[8]。

时间就是案件侦破的生命线,可以说侦查破案就是在跟时间赛跑,贻误了最佳破案时机,案件侦破将会遥遥无期。案件侦查工作更加倾向于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着重通过小案去分析涉案嫌疑人、梳理作案规律,在大案发生后,及时在“小案”中找线索。在小案转化的恶性案件中,及时争取多部门“有序”同勘,刑事技术部门着重发现、检验、鉴定现场痕迹物证,为串并案件、确定嫌疑人身份或者范围提供依据;技侦部门结合刑事技术部门提供的信息,开展嫌疑人的关联身份研判工作,确定嫌疑人在移动数据方面的轨迹,确定嫌疑人的信号落地地点;网安部门根据现场的关联电子数据开展网上研判,分析嫌疑人涉及的网络信息,确定嫌疑人的落地IP以及各类社交软件的具体信息,真正实现一般刑事案件演变的系列、重特大刑事案件犯罪的多部门同步上案[9]。

(六)强化视频侦查与现场勘查的融合机制

随着侦查实践的广泛应用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视频侦查技术逐渐成为公安机关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之后侦查破案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新的破案增长点。应积极推广3+X合成作战模式,以协同办案系统和全国勘验系统为平台,综合作案手段、作案目标选择以及作案时间段等各类因素,以案件现场视频监控涉及嫌疑要素串并为依托,通过划定嫌疑人进出现场行进轨迹后,进行跨基站数据碰撞,确定嫌疑人活动轨迹和关系人信息,以进一步认定犯罪,深挖战果[10]。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推行“雪亮工程”“天眼工程”“卡口高清工程”等视频监控建设,视频监控在很多地区实现了无缝对接以及重点区域的全覆盖。而一般刑事案件现场中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嫌疑人都是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往返中心现场以及落脚点,视频侦查工作便成为整个侦查工作的关键。“人”的方面:以中心现场视频侦查搜寻涉案嫌疑人,发现关键的痕迹物证(如:嫌疑人在现场丢弃的烟蒂、现场的痰液以及在一定客体表面遗留的指纹等,能够直接认定涉案嫌疑人身份的痕迹物证),同时,通过人像比对的方式直接在常住人口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库中对嫌疑人进行筛选比对,从而锁定嫌疑人的身份;外围现场以及沿线道路的视频侦查能够为侦查工作划定嫌疑人的行进轨迹,确定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为下一步抓捕提供直接支持。“车”的方面:通过视频侦查锁定嫌疑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或者扫码租车的方式临时乘坐车辆的,皆可以通过出租车GPS轨迹、网约车平台派单信息、支付宝等实名认证的电子账户信息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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