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上海“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及促进策略思考

2019-01-16方琦平

中国设备工程 2019年5期
关键词:机电产品保税出境

方琦平

(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上海 200070)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创新化发展和全球价值链重构,境内外保税维修这种新型贸易方式日趋发展,我国诸多城市也以自贸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切入点着力推动该新型贸易业态的发展。

1 保税维修的内涵及特点

保税维修指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保税维修业务可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

目前,开展保税维修的企业主要分为3种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自产/代工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第三方保税维修业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获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资质)。保税维修业务特点如下:

1.1 封闭管理,风险可控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将维修货物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内,与传统的入境维修相比,更利于检验监管。

1.2 关检合一,无缝对接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对维修货物和维修生产废料的进出数量实行严格台账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则发挥技术优势对维修货物的原产地、损坏程度和零配件与维修货物的对应关系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其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等方面的检验监管。

1.3 追本溯源,闭环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全面收集出口产品的返修数量、退货原因、维修记录等质量情况信息,有利于对出库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并及时将其反馈至生产企业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及时调整出口产品检验监管的重点,从而形成完整的出口产品监管链条,达到对出口产品检验监管的闭环管理。

与传统的出口商品退运到工厂维修的方式相比,保税维修贸易方式极大简化了手续流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因为海关特殊监管区享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退运返修货物从国外退运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进行保税维修无需进行进口清关,也无需向海关申报办理退港返修业务,不仅免除了复杂的审核手续,也无需交纳保税金;以维修货物复运出境,无需进行出口清关,可大大简化出口流程,降低成本。

因此,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保税政策功能优势发展保税维修这一加工贸易新型业务形态,是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分工、赢得国际市场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一大举措。通过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不仅能完善产品售后服务、提高品牌形象、减少贸易摩擦、提高通关效率、缩短产品返修期、适当减少企业库存、加速产品周转,而且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 保税维修监管流程及模式

2.1 保税维修企业资质要求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公告》明确了开展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经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核准,符合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要求;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能区分来自境内和境外的维修货物;能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替换下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2.2 保税维修业务的通关监管

对于维修保税货物的通关监管,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进自贸试验区的待维修或检测保税货物、经维修或检测后复运出境(区)的已维修或检测保税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使用监管方式“保税维修”(代码1371)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出)境(区)备案清单。但须注意,“外籍船舶、航空器”仍须按现有监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码1300)进行监管。维修保税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区);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区修理保税货物复运出境(区),纳税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区)。如果维修保税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区),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针对维修用保税料件的通关监管,区内企业应按来料加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货物、修理物品等现有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办理维修用保税料件的进区、出区和区内结转申报手续。维修用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待维修保税货物的修理,修理后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随进区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区)。

涉及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的,对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退运出境;无法退运出境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内销出区或销毁处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3 保税维修业务的检验监管

以“事前能力评估+事中检疫+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监管模式,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联合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等共同开展监管工作,推进进口无纸化报检试点等有力改革措施。所有从境外入区的维修货物,参照入境旧机电产品管理制度实施检验检疫。对开展境外入区维修业务的企业,实施“简易核准+入境核销+周期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即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可实施核准程序(简化备案);入境维修用低风险旧机电产品可免于海关装运前检验;检验检疫机构以对企业的周期性监管替代对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的批次化到货检验。对从境内区外的维修货物,不实施检验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从事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将开展相关业务所需货物的出入区信息,报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

2.4 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口审批

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包括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审批。目前,我国对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降低我国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风险,避免成为外国落后设备的进口。根据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7号令),我国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为3类: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进口再制造用机电产品属于特殊范畴的进口旧电机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工作指导文件中指出:当前鼓励再制造用途的入境机电产品为机械设备、机械产品;鼓励维修用途的入境机电产品为机械设备、机械产品、仪器仪表。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批准外,暂不开展入境维修/再制造:国家有准入要求的产品,必须证明维修/再制造后产品可以获得准入许可,方可开展维修/再制造业务。

3 上海保税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上海自贸区探索保税维修的创新监管模式以来,逐步向区外复制、推广,迄今区内区外已有24家企业获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资质,维修产品范围覆盖通讯、计算机网络、汽车电子、半导体及工业控制设备、航空及消费电子等领域,2017年入境维修产值达4.96亿美元。经调研,上海保税维修业务起步较早但增速较缓,总体仍处于探索阶段,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1)行业壁垒阻碍,技术资质等阻碍高端维修发展。航空、船舶等高端装备维修行业存在设备维修技术涉及的学科多、知识广,需获取认证后才能开拓和进入相关行业维修市场,专用的测控设备和工具均为精密仪器且价格高昂,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较长的周期等障碍。

(2)业务源头受阻,受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旧医疗器械、旧发电机等被列为禁止进口产品,难以进行入境维修。

(3)原进原出限制,维修坏件和边角料的处置问题突出。现行监管制度规定: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随着世界各国对环保的重视,维修坏件、边角料的复运出境的难度较大。

(4)监管制度不明,政策针对性和条文系统性不足。业务监管比照出口加工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等规定,政策针对性和系统性不强。

(5)政企沟通不畅,政策宣贯有待进一步加强。尽管市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政策落地仍亟待打通“最后1公里”。

(6)业务环境欠佳,各监管部门缺乏协调联动。各职能部门沟通机制不完善,在落实保税维修业务监督管理机制中未能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自为政,联合监管执法的成效不明显。对保税维修管理要求不统一,存在交叉、错位、认定标准不一致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税维修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4 保税维修业务发展促进措施

(1)建立正面清单,确立产业发展方向。先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保税维修正面清单,进一步发展飞机整机及部附件、船用发动机、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等保税维修,逐步在本市范围及国内进行推广。

(2)明晰发展路径,确定产业发展优先级。优先发展制造企业自产设备、代工企业加工产品的保税维修,鼓励发展第三方保税维修。

(3)拓展业务空间,鼓励中国制造走出去。积极开展全球维修,鼓励中国制造产品走出去,打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

(4)支持研发活动,鼓励产学研交流合作。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高端设备维修共性技术的研发,支持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保税维修法律法规。出台保税维修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税维修业务快速有序发展。

(6)设立维修园区,采取电子围网管理模式。设立保税维修园区,采取电子围网管理模式,有利于形成发展合力和特色产业集群。

(7)基于业务模式,逐步有序放开目录限制。涉及禁止进口目录的产品,属于自产设备、代工设备保税维修且有稳定业务来源的,调整为自由进口类别;属于第三方维修的,调整为限制进口类别。

(8)企业试点示范,适当放宽进口产品口径。涉及禁止进口目录的产品,确定部分具有稳定维修业务来源的优质企业开展试点。

(9)优化监管流程,疏通维修料件处置渠道。对确实无法退运出境的维修坏件、边角料交由第三方处置平台,并建立信息化跟踪,实行全流程闭环监管。

(10)提供培训指导,壮大保税维修经营主体。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实施,通过政策宣传会、业务指导课程等提供精准帮扶,辅导企业拓展保税维修业务。

猜你喜欢

机电产品保税出境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中国对越南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波动的影响因素分析*
商务部:加快保税维修再制造先行先试 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
西海岸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封关验收
青岛汽车口岸进入“保税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