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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运行的影响的问题研究

2019-01-15张友译

山西青年 2019年13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公司法债权人

张友译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当中,有关公司法的基础性的观点是很难获得统一的。对于传统的公司法股东中心主义当中,需要对其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型进行取代。在我国的公司运行过程当中,需要对公司法在公司当中实际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最终提升公司的运行效率,保证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公司运行的司法程序机制的法理

在公司法当中,其中的纠纷主要属于民事纠纷的亚类型,其中的民事纠纷可以利用一般的公司法纠纷进行解决。一般来说,在公司法上的司法程序制度方面,可以分为诉讼型和非诉讼型两种类别。在诉讼型公司案件当中,需要保证其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权的转让、设立瑕疵诉讼、公司解散的诉讼以及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在公司当中,属于组织法、团体法,在公司运行的过程当中,需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关系和内容,其中包括财产、人员、分布以及影响等。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公司诉讼型的案件当中,具备了多个方面的特点,其一为子类身份性,公司类型的案件和一般的财产纠纷是不一样,主要是由于股东以及董事等多种身份来进行产生的。其二为特殊性,在公司的诉讼当中,期间处于短期的状态,因此在进行提诉的过程当中,需要以法律事实为主要的基础,进行团体法律关系的形成。在公司作为被告的同时,也需要和公司相关的厉害关系人产生一定的效果。其三在判决的效率方面是存在特殊性的。在非诉讼机制的运行当中,主要指的是法院对私人法律关系的介入,从而防止事后发生纠纷的程序发生。在公司诉讼当中,主要利用裁决纠纷、平息矛盾来作为公司运行进行障碍的扫除。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制度的修订和不足

在修订的公司法当中,对公司主要产生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了清算制度当中,其中对相关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公司清算制度进行了重新的明确,对于公司的清算程序进行了简化;并且对于所有的债权人实现了平等保护的强调机制,最后明确清算期限公司的地位。与此同时,对于其问题也需要保持高度的重视,其中具体表现在了清算机构本身的名称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对于法律地位和任职资格和监督机制都表现出了不明确的现象,并且对于其清算机构当中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机构成员方面的任职资格方面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后对于其清算机构的监督机制没有进行监督。

三、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对策及思考

在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方面的对策,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和分析:

首先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清算人的制度,需要对清算机构的名称进行统一,在每个地区和区域都存在着不同的差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有效的匹配,进行机构的统一。并且还要对其机构的地位进行统一,根据每个地区和区域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职权的明确。在对清算人的任职资格以及解任条件也需要进行具体的规定。

其次还要进一步的完善清算制度,对于法院在清算的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不断的强化,在进行中、小股权以及债权人当中所具备的相关利益条款和制度的设置,需要不断地增加,其中包括“直索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股东及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因素,以此来不断的利用监督机制来实现对其利益的有效保护。

最后,在清算制度方面,需要进行更加的细化,做出详细的规划,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对于清算制度的规定还处于过于单薄的状态当中,需要对其条款进行实时增加,保证其具体和细化。比如和香港的《公司条例》、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美国的《标准公司法》等,对实际的清算过程当中所存在的厉害关系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明确,不断的增加其债务和公司的重整制度,建立起债权人的会议制度,从而实现制度的不断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公司法诉讼当中,需要保证其公司发生纠纷的时候进行便利、经济以及及时的进行解决,从而实现公司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进行有效的发展。在我国的公司诉讼机制当中,需要实现对其法律体制的重新构建,保证公司当中的个体本身的利益,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实际的运行效率,提升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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