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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改革机制

2019-01-14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战略性生产性新兴产业

霍 影

(1.黑龙江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22;2.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指出:“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全球产业发展和变革大趋势,瞄准世界产业发展制高点,以提高技术含量、延长产业价值链、增加附加值、增强竞争力为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尽快形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1]。党的十九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第五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再次明确要“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可以预见,生产性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传统优势产业的提档升级,将起到积极的优化和促进作用,并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辅助的配套支撑作用。

从当前国民经济核算指标来看,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尚不足10%,新兴业态占全国贸易总量的比重还比较低,所以仍需高度关注新旧动能转化之间的缺口[2]。西方发达国家,服务业通常会占到GDP的70%,更进一步,其生产性服务业又会占到服务业的70%。生产性服务业是一片蓝海,是一个巨大的蛋糕,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3]。通过结构性的改革盘活存量,充分释放出生产性服务业对于资源配置的催化作用,不但能够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更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协同性生产服务保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更高质效层面健康发展[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见到实效。

从政府关切和学界关注可以看到,以新旧动能之间的转换作为制度创新的突破口,改革体制、机制旧有痼疾,构建生产性服务业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发展的制度环境,对于我国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建设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1 生产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界定及研究述评

1.1 产业界定

2006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从国家层面上,将服务业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其中,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指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2011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则进一步将生产性服务业细化分类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房地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一产业内涵,最早则析出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七个产业。

《决定》中还明确,对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要充分发挥其支撑作用,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业服务、技术交易高技术服务业,同时,积极发展管理咨询和投资等商务型服务业,应加快发展环境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有研究显示:“研究与试验发展业”在生产性服务业中,“中间使用”占“总产出”的比重最高,为97.5%[5]。

1.2 研究述评

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的概念由Greenfield(1966)在研究服务业及其分类时最早提出,是指为工业生产提供保障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其直接产品是生产性服务,在工业生产的制造过程中,可以提供连续性的保障作用,提高工业生产效率、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并催化产业升级。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直接相关,有些则是从制造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独立而来,并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6]。这一概念,后经 Browning 和 Singelman(1975)在基于“功能性”对服务业分类时得以进一步的发展[7]。Hubbard和Nutter(1982)、Daniels(1985)等学者,则将服务业划分为消费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并在服务领域方面提出生产性服务业应独立于消费性服务业之外[8-9]。Green 和 Howells(1986)则进一步将生产性服务业细化分类为保险业、银行业、金融业等商业服务业,以及职业培训和科学服务业等[10]。Gruble和Walker(1989)、William(2000)等学者经研究发现,生产性服务业能够扩大资本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从而促进生产分工的专业化,并提高了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生产率[11-12]。至此,生产性服务业的理论研究体系基本形成。

国内学者聚焦于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是在其理论体系形成之后,最早见于刘志彪(2000)“生产者服务部门是现代经济增长基本的动力来源”这一论断[13]。自刘志彪(2001)、郑吉昌(2005)将生产性服务业引入到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之后[14-15],以吕政(2006)、顾乃华(2006)、陈建军(2009)、胡晓鹏(2009)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对于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发展关系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此不一一赘述[16-19]。值得一提的是,程大中(2004)及之后与Daniels(2014)的合作,基于“鲍莫尔—富克斯假说”提出,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在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增长周期之后,服务部门与服务需求之间处于一种极不均衡的发展状态,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几乎都缺乏价格弹性,加之服务价格在总体上的不断上涨,很容易触发导致“成本病”。政策改革不应该只集中在特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上,在抑制不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平衡中,应同时减少制度性的政策障碍,这将有助于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和均衡发展[20-21]。无独有偶,胡晓鹏(2015)也提出了中国服务业“体制病”之说[22]。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以生产性服务业为核心,以产业界定为节点,以关联分析为外延,以实证测度为手段,为生产性服务业在理论研究层面的演进积累了丰富的研究基础。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整体加快,传统工业制造业的发展模式已愈发难以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也正是因为这方面考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才应运而生。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对生产性服务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协同发展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测度,但是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概念内涵本身就偏向于宏观范畴,在统计口径层面又很难与高技术产业数据做到有效剥离,因此导致相关研究成果所得出的政策建议离“精准制导”的要求尚存差距。加之“成本病”“体制病”之说,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生产性服务业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改革机制层面,仍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细化提升的空间。

2 生产性服务业尚未能高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现存问题和主要成因

2.1 宏观层面:各级政府对生产性服务业重视程度不够

中国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实质上完全可以由政府主导的顶端优势来加以表征。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首先通过在供求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两个层面实行改革,进而影响税收激励机制改革,以在最大程度上对工业制造业进行激励。然后,再通过保留大型国有工业企业,进一步达到对工业发展速度的整体把控。其结果是,扭曲的税收激励机制使投资者的投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偏离,而大型国企也在其非经济偏好的作用下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业务范围,进而导致生产性服务难以实际外包出去,最终造成了生产性服务的内生抑制和隐性垄断。无论是自然垄断抑或隐性垄断,其直接后果都是导致此类生产性服务价格偏高,而实际服务质量却难成其实。另外,源于内生抑制的“挤出性”和“排他性”效应,又往往会造成更为严重的资源错配。现实成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优先发展工业的政策导向弱化了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制造业的联系,甚至“做空”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制造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内部发展应因,决不能把两者的发展孤立起来。但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至今仍没有普遍形成生产性服务对生产制造环节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也没有大面积接续工业制造业,这已成为地方主导产业的发展共识;其次,由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税基较小,而且实际征收也较为困难,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在投放政策资源时,也很难单独顾及到生产性服务领域。即便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环境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地方行政也始终保持着对于工业制造业的青睐有加。其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工业制造业占据了税收的绝对权重,更是因为其能够稳定地保持高投资的增长。因此,在土地、价格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生产性服务业的经营成本都远高于工业制造业。在融资方面,生产性服务业也比工业制造业要艰难很多。这些,都在客观层面上挤压了生产性服务业本就窘迫的发展空间。

2.2 中观层面:生产性服务业自身基础和突围能力不足

由于各地方利益格局的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很难逾越区域之间的行政壁垒。即使是在“圈地”范围之内,其生产服务模式也多为“粗放式”经营,鲜有精益生产管理,从而导致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效率不高。霍影(2013)通过DEA包络分析、灰色关联分析、通经分析三阶段递进评价模型,实证测度得出“消费性服务业在当前发展阶段比生产性服务业更具有投资的比较优势,但今后应加大对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投入”的结论[23]。此外,目前生产性服务业中的重点行业,在发展中仍有许多薄弱环节,将制约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24]。以物流产业为例,除了国家发改委在全国批复建立的33个“综合性交通物流枢纽城市”以外,绝大部分地区和城市的物流产业发展还很杂沓。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成本中,物流仍占到30%左右,远远高于发达国家10%到15%的比例[25]。表现在地方层面,物流企业对标准化建设普遍缺乏认识,不但信息化水平低,而且交易方式也很落后。这种情况,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上游工业制造业在人力雇佣、仓储运营等方面增加统筹外的预算和开支,并将直接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的发展质效。即便是目前为数较少的高回报率生产服务企业和行业,其巨大的利润空间并非来自于服务流程的标准化、服务过程的高质化和服务产品的创意化等管理机制层面上的创新,而是来自政策寻租层面上隐含的“玻璃门”。除电力、燃气、自来水、矿产等自然垄断行业以外,铁路、航空、电信等具有显著网络特征的生产服务行业也多被内部消化。这种生产性服务业的畸形产业生态,却往往与地方利益偏好保持高度一致。

2.3 微观层面:统计核算体系服务科学决策能力不强

为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细化界定生产性服务范围,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和《指导意见》要求,印发了《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以下简称《分类》),为在微观层面上更加准确研判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状况,尤其是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情况提供了统计依据。但是,由于生产性服务业本身就具有“独立的产业形态”和“非独立的产业形态”两种形式,而且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生产性功能和消费性功能对于“中间需求系数”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并不等价,所以导致其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微观机理也不尽相同。比如,“房地产业”在发达国家通常与其金融属性或商务服务属性密切相关,因而被划归到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统计。但是国家统计局在《分类》中,却剔除了房地产业。个中原因,可能主要就是因为房地产业提供的服务兼有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的双重功能。技术角度而言,处理方法通常是根据投入产出表,计算该行业中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所占权重的比例关系,最终确定其是该被划归为生产性服务业,还是消费性服务业。但这样处理,却会遭遇一个无法回避的模糊区域,即同一个行业在这一时期、这一情况下,可能被划归为生产性服务业,而在另一时期、另一种情况下,又可能会被划归为消费性服务业。换言之,在该行业被划归为生产性服务业时,必然也会有一部分消费性服务被笼统地划归至生产性服务[26]。以上原因,加之目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范畴也还相对宏观,不同产业之间数据剥离难度大,都导致了现有的统计核算体系更多只能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而在服务实际的科学决策层面,却能力不足。

3 生产性服务业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导方向和改革机制

3.1 调整制造发展模式,加大政策均衡力度,引导国企开源节流

自《决定》颁布以来,借“战略性新兴产业”之名,甚至是借壳上马的项目众多,基础设施投资甚泛。光伏、风电、新能源等,几乎都成为各地区发展的不二之选。然而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光景,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生态位中的提升幅度却十不得一,甚至有些朝阳产业已再次陷入了“梅佐乔诺陷阱”①。探究其主要原因,生产性服务业的掣肘难辞其咎。为此,各级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本地区的生产配套能力发展水平,并大幅度削减由于资源垄断和资源错配而对本地产业生态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只有把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才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层面,彻底打通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瓶颈。

首先,是要破除生产性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工业化陷阱。而破除的切入点,或者说政策抓手,关键是要将生产性服务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与高端装备制造业上游服务配套能力的建设协同起来,使之相互渗透、彼此呼应。在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配套的扶植政策上,要比对工业制造业,给予其无差别的政策惠及。建议通过降低电、水、气等公共事业资源的使用费用,来引导生产性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另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极大的鼓励了“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这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企业”的发展,但试点地区和优惠时限还都比较稀疏,建议尽快全面正式铺开,以鼓励这部分生产性服务企业加速产业集聚,与制造业进行匹配对接和深度融合,从企业和产业链条两个层面快速形成生产性服务业本地配套能力。

其次,是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基于顶层规划、观察指导和部际协调三方面统筹考虑,建立一个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机构。其建设的主要目的,一是负责起草国家层面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二是对各地区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进行科学指导,并对其发展情况进行科学监测;三是为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协会和省级以上重要企业提供战略咨询、协调服务。

第三,是建议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于本地区国有企业的指导。尤其是需要指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实际运营的过程当中,将企业的创新式思维从政府的平稳式思维中抽离出来。需要引导国有企业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作为根本发展目标,围绕生产效率、成本控制与用户体验做好精益生产管理。此外,各级政府应在着力提升本地营商环境上下更大力气,真正“撸起袖子、扑下身子”,简化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审批流程,加速要素流动。研究将“本地区生产配套能力”“生产性服务外包产值”等指标,引入到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引导国有企业尤其是具有垄断优势的国有企业,在强化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本地配套”能力的建设过程中,发挥出应尽的力量。

3.2 破除国企垄断痼疾,改革监管评价机制,做好产业示范带动

生产性服务业内生抑制的关键,是缺乏产业化的动机、环境与条件。《报告》中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以“外部化”作为承载产业化动机的激励环境,目的就是变革某些生产性服务领域长久以来寄生于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内部寻租条件。换言之,在那些具备商业化运作、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性服务领域,一定要切实引入市场机制,快速剥离那些已具备产业化条件,却仍然被制造业内化的生产服务环节。具体操作抓手上,可侧重以下方面着力引导。

首先,在某些利益格局已经固化的生产服务领域实现“破冰”。除了那些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影响民众意识形态的生产性服务领域以外,均应以削除体制机制内部的痼疾为导向,大刀阔斧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竞争应做到公开透明、完全彻底。为此,应将资源定价权、市场管理权、物流运输调度权全部剥离职能部门,以使民营企业获得完整的自主经营权,为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其次,严格管控国有垄断企业的“圈地范围”。国有垄断企业在税收、用地、水电等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资源使用规则,制约了相关生产性服务环节的市场化。作为市场监管的第三方主体,如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应对国企主营业务以外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不分畛域的第三方监管和市场化操作。但是需要额外关注的一点是,在市场服务和监管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主观层面上严格限制其职能部门的职权延伸,以在客观层面上,最大程度地削减由于政府行为而对生产性服务业造成间接“挤出”影响。比如,绝大部分的市场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政府部门才能存在,因此在执业层面并不能严格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为此,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第三方”强制性的执行权利,使其监管能够起到实际作用。

第三,建议各级政府在适配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势生产性服务领域进行产业化示范。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地方行业标准,为实现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增长做好支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指导,加强对生产性服务标准化信息共享机制、评价体系、认证体系以及服务标准实施体系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此外,还应积极配套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生产性服务交易市场。试点在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在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外包化。一旦形成规模化推广,市场竞争必将促使生产性服务分工更加细化。更多专业化的生产服务环节也将从制造业中得以剥离和升华,由精益生产管理等专业化运营机制所引导的规模经济效应也将得到放大。

3.3 明确统计服务原则,建立协同统计机制,尝试引入第三方服务

《分类》,并不意味着相关统计服务工作的完结。恰逢其时,这正好印证了新时代生产服务统计工作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核算的开始。

首先,应明晰统计核算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服务原则。“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之间,在统计目的层面,存在着本质上的效用差异。从产业界定和行业表征的角度而言,生产性服务业只是统计学意义上的概念性划归。然而从提升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角度管窥,我们更为关心的则是生产性服务本身。更形象些表述,“生产性服务”为主,“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为从。因此,“主”才是统计核算的根本目的,配套则应该是“从”的服务原则。

其次,应建立起以生产性服务为核心的协同统计机制。探索构建由行业统计、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交叉索引、相互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体系,补充《分类》中尚显薄弱之处。比如,《指导意见》中,重点发展的11类生产性服务业当中,第9类是“服务外包”。有学者专门研究了“服务外包业”并提出,服务外包业是先导,将为制造业的结构升级与优化提供高效率的生产性服务[27]。然而《分类》中,无论大类、中类抑或小类,都未列示服务外包,这就需要来自于行业层面的数据来作补充。各级统计信息既要协调配套、又要认证互通,为研判各类生产性服务活动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效率,以及如何制定定位精准、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提供实证依据和决策支撑。

第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在充分考虑与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相衔接性的情况下,比照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及时对《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进行相应修订。在原《分类》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层面分别做好相应的拆分、更名、内容变更和新增等工作。更新、细化统计口径,使之更趋向于统一、规范。比如,根据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新增“工业设计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度耦合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项目;再比如,对原《分类》中“专业化设计服务”等相应小类进行更名。原《分类》“信息技术服务”(中类分类号132)中,应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变更为“生产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第四,建议国家统计局在再次颁布(更新)《分类》时,同时发布制定《分类》的“计算方法”和“核算依据”。改变单一公权力行政下的统计报告制度,探索构建多元化的统计服务体系。在确保数据安全和报告导向的前提下,建议试点开展基于统计分析和评价报告的服务外包。将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新兴技术行业分析报告、高新区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列入到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目录,并面向诸如德勤(Deloitte)、普华永道(PWC)、麦肯锡(McKinsey)等全球著名的社会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管理咨询机构,进行公开竞标。决策层在研判第三方评价的同时,可以考虑将其背后的隐性战略资源、客户企业等全产业链条一起引入招商目录,应尝试从决策“制定者”的角色向“选择者”的角度转型。

3.4 兼论生产性服务业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业”的改革方向

前文数据已经提及,现阶段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业”的中间使用达到97.5%,占总产出比重最高。其中,各级政府对于研究与试验发展业的科技投入部分,除去对国外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知识产权的引进之外,就是通过科技立项的制度,由各级财政对研究机构进行的直接纵向拨款为最多。

《报告》中明确,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现实层面,各级纵向投入和成果产出之间,却普遍存在着忽略中小企业和“入不敷出”的情况。即科研项目多、专利多,但实际产品少,成果转化率更是微乎其微。应该说,这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当前对于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验收方式不无关系。立项重点面向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评审主要依靠院所和高校教授,结题关键是考核论文和专利,企业几乎无法实质参与。以上这些,都导致了科研成果越来越向着“务虚”的方向偏离,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咫尺毫厘”也越来越“谬以千里”。而这种不以企业和市场作为中心的科研管理机制,本身却衍生出较为隐性的资源错配、资源垄断和政策寻租。因此,为能从一个侧面撬动并释放出“研究与试验发展业”的生产性服务效率,这里着重讨论一下“省级及以下财政纵向支持项目”管理机制的改革主张。

建议建立“对接化→产业化→品牌化”多轮递进式的纵向科研支持机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强度逐年递增的现实情况下,首先,建议省、市两级财政削减对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人才计划培育等非应用类纵向项目(基金)的支持强度,转而将削减部分支持配套到实际应用和成果转化类型的项目(基金)。建议由省、市两级科技厅(局)、工信委(局)、发改委直接面向省、市内的龙头和重点企业公开征集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项目选题),并突出针对性,形成“对接化”的课题立项指南,面向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甚或社会个人公开竞标。标的中,应清楚标明项目成果的结项的技术要求,要细化到各项技术指标;其次,应改革以“专家库”作为唯一评审主体的项目评审机制。建议引入著名管理咨询公司、技术领域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知名风投机构,以会评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立项评审。如果技术领域第三方评价机构认为技术方案不可行,抑或风投机构认为不具备投资价值,则直接一票否决,不予立项;再次,应大幅改革以专著、论文、应用证明、注册企业执照、专利等务虚成果作为主要成果的结项标准。项目结项,应基于完成立项指南所要求的所有技术指标,并经过小试阶段的首台套产品作为必备条件,以取得国际、国家专利作为参考条件,邀请技术需求方(企业)进行现场会评与实地测试。若项目未完成技术指标和首台套产品,则一票否决,已资助的经费则应全额追缴;最后,对于完成结项的成果,应继续深入挖掘其技术进阶、工艺创新和服务增值等方面的后续衍生价值,由第三方评价机构、风投和企业提名,将其再次转入到下一轮的“产业化”立项评审。继续支持的,原则上应侧重考量其是否具备“产业推广潜力”,如市场潜力、带动能力等。结项要求,则应以“工装台套数”和“利税额”作为主要考核要素;再次结项后,继续择优滚动到以“树立地方优势品牌”为培养目标的“品牌化”立项阶段,结项标准以带动就业、利税额、获得地方品牌、中国名牌、获得国际知识产权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28]。

4 结束语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家紧要的经济命脉,更是构建现代经济体系重要的战略支撑。其发展质效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整体预期。实践经验表明,作为配套性的服务支撑环节,生产性服务业能够很好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质效的提升,进而为《报告》中所提出的“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挖掘出生产服务领域的新动力。我们所探讨的配套改革机制,也正是出于《报告》中所提到的“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这一总体要求下的制度考量。

注 释:

① “梅佐乔诺”(Mizzogiorno),意大利南部地区。最早由我国经济学家蔡昉在2009年11月15日召开的“未来10年中国经济走向”高峰论坛暨《影响中国60年经济建设的100位经济学家》首发式上,发表的题为《要防中西部成为意大利的“梅佐乔诺”》讲话中提出(当时在《经济参考报》刊发的新闻稿将其译为“美左桥诺”)。“梅佐乔诺陷阱”实际上描述了一种区域发展战略,它为落后地区提供了赶超所需的物质资源,却没有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本和体制保障。提供了发展的外部推动力,却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发展激励机制。来自外部输入的物质资源短期内促进了经济总量的增长,但由于这种增长没有遵循该经济体的比较优势,因而所形成的产业结构并不能保证增长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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