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与探索
2019-01-13王振光
王振光
(河南能源焦煤公司纪委监察部,河南 焦作 454000)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被写入十九大党章,是管党治党的一大创举。特别是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举措,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有效路径。近年来,焦煤公司纪委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第一种形态”的政策把握、运用途径、方法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实践探索。
一、压实“两个责任”,用谈话提醒体现“严管厚爱”
实践“第一种形态”,最主要的路径是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最有力的抓手是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错误小变大、单成多。实行常态化的干部廉政约谈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进一步前移关口,做好“事前控制”,查找廉洁风险点,指出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教育、帮助和提醒党员干部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近年来,焦煤公司牵住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常态化廉政约谈工作制度》,对开展廉政谈话的实施主体、情形内容、对象范围、组织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和谈话情形分别明确了不同的谈话主体和相应的谈话程序,进一步解决了“谁来谈、为何谈、谈什么”的问题,真正将廉政谈话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让谈话提醒、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化监督机制。2017年以来,焦煤公司纪委把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贯穿日常监督之中,不断前移监督关口,借鉴党内巡视、巡察的方式方法,制定下发了《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办法》、《廉洁风险提醒告知制度》等制度,对所属各单位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监督,建立健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立谈立改,对检查发现的干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轻微问题,责成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去年以来,焦煤公司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6次,发现问题189条,下达纪检监察建议书35份;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与分管单位负责人开展各类廉政约谈1850人次;从处置的违规违纪问题方式来看,第一种形态占53.85%,实现了纪挺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的目标。
二、正确纠错容错,用精准转化实现“治病救人”
“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具体举措,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在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环境下显得更贴切和应景。焦煤公司研究印发了《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将容错纠错机制贯穿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之中,把从严执纪问责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有机统一起来,正确区分和对待党员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让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受到应有的惩处,也让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党员干部甩掉包袱、主动干事。焦煤公司纪委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始终坚持从严监督不等于束缚干部手脚、从严执纪不等于从重处理、从严问责不等于打消干部积极性的理念,改变了过去简单地以办大案要案论业绩的观念,在坚持惩治“极少数”腐败分子的同时,着眼于长远和根本,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给知错悔错党员干部改错纠错的机会。对出现的一般性失误和偏差,采取下达廉洁风险告知书的方式,及时责令整改纠错;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采取下达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督促相关单位深入研究分析、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出现。焦煤公司对触犯党纪的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错误性质,又看认错态度;既听本单位党组织评价,又听职工群众反映;既遵从纪律的“尺子”,又尊重违纪现实,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真正以合情合理精准的转化实现治病救人的最佳效果,实现了执纪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把握辩证关系,以点带面实现“惩前毖后”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体现了“治未病”的根本目的和“护森林”的执纪理念,但如果放松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就很难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就达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焦煤公司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研究制定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践行“四种形态”绘制了“路线图”,做到“四种形态”一起抓、“四个轮子”一起转,使“第一种形态”的教育挽救与“后三种形态”的处置震慑相辅相成,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焦煤公司健全完善了《“一案双书”工作制度》,建立“惩处、教育、建议、整改”流程,对案发单位下达说理性处分决定书的同时,一并下达一份纪律检查整改建议书。2017年以来,针对执纪审查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廉洁风险点,先后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建议书16分,针对下属单位某建材厂厂长因受贿罪、某医院医生因受贿罪、某矿井通风队核算员因贪污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的典型案例,焦煤公司纪委组织到案发单位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公司所属各建材类生产单位、供应销售及人事、财务等涉权岗位人员到案发单位聆听大会,现场宣布司法判决书和纪律处分决定书,宣布现场成了警示教育专场,直击现场人员的心灵,充分发挥了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震慑作用,达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同时,灵活运用“第一种形态”,在2017年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制度化,全面系统梳理了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规违法案件,精挑细选、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编印了《身边的警示》一书,用好用活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明纪、以案示警。
实践证明,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深入践行“第一种形态”,可以有效地教育警醒更多的党员干部自我约束、遵规守纪,以“关键少数”警示“最大多数”,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础,从而达到持续优化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的良好效果,为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