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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人员科学运用侦查思维的几点原则

2019-01-13王宏

魅力中国 2019年1期
关键词:侦查员形象思维证据

王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侦查思维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及认识论,随着人脑的进化和发展,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开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对事物现象的认识上升到对事物本质的、规律的认识。人脑的这种功能被称为思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领域越来越纷繁复杂,但无论哪个领域都离不开思维工具。侦查活动是人类一种特殊认识活动,它是查明案件真相,惩处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正确、合理、灵活地运用各种思维方式是侦查实践活动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据此,笔者认为,侦查思维就是侦查主体在侦查实践活动中,根据案件相关材料,运用各种思维工具,对案件各要素进行分析和推理,从而认识案件本质的过程。这里的案件各要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段、作案者与被害人的关系及作案者本身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职务犯罪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侦破,如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除此之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两类案件在侦破思路和侦查方向上存在明显差异,笔者在此强调,本文所讨论的侦查思维,其视域仅限于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

二、侦查思维的类型

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所运用的多种思维形式的统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侦查形象思维

是指侦查主体通过观察获得原始证据,这里的观察是广义的,包括动用感官和科学仪器,观察的基本手段是看和听,看,主要通过现场勘验来获取物质痕迹信息,听,主要通过调查走访目击者或案件相关人员来获取信息。通过该种思维形式,侦查员初步获得与案件相关的感性形象认识,这些形象认识是侦查员提出侦查假说的原始材料,因此,它是其他一切侦查思维进行的基础。

(二)侦查经验思维

是侦查主体运用在长期侦查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对现实案件中的信息进行加工、比较和选择的思维方式。侦查经验使大量简单相似的侦查活动模型化,当遇到相似的情况,侦查主体会通过经验模型直接得出结论,提高办案效率。如同形象思维一样,它也是其他思维方式发展的基础。

(三)侦查逻辑思维

是侦查主体将辨证逻辑思维及传统逻辑理论中部分推理方式应用于侦查实践而形成的,是所有侦查思维形式中最为科学、理性的一种方式。侦查思维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回溯性,即由已知的结果去推原因,进而形成侦查假说,为侦查活动指明方向和范围。侦查假说具有明显的推测行和倾向性,要想摆脱简单的猜测和臆断,使推测更接近案件真实情况,就必须建立在侦查逻辑推理的基础上。侦查中常用的逻辑推理形式包括两大类:一种是演绎推理的或然形式,如侦查假言推理、侦查选言推理、侦查三段论推理。第二种是归纳推理:如侦查类比推理,回溯推理和假说演绎推理等。

(四)侦查直觉思维

是侦查主体在侦查实践中,以极其直观、浓缩的形式对案件相关情况做出迅速识别。该种思维形式无需进行逻辑推理,对案件直接产生本质性的认识,即“跟着感觉走”。其过程极其短暂,但却内容丰富,通常直觉思维是建立在经验思维的基础上。

(五)侦查灵感思维

也被称为顿悟思维,是侦查主体在侦查实践中,由于内部或外部的某种突发因素的刺激,对案件产生突破性认识的一种思维形式。被有人形容为“刹那间闪过脑际的一道闪电”。它虽然不是常规的思维工具,但有时往往会成为突破侦查僵局的利器。

三、警务人员运用侦查思维侦破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运用形象思维遵循的原则

对于侦查员来说,只有在拥有一定的案件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才能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才能提出侦查假说,通常案件相关材料越丰富越有利于形成正确的侦查假说。因此,成功、严密的形象思维是一个案件成功告破的前提条件。运用形象思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细致原则

就像有句话说的那样“证据都藏在细节里”,因此,侦查员在收集证据时要全面细致,避免疏漏。要像著名的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说的那样“一寸一寸找证据”。这需要侦查员极具耐心和毅力。李昌钰博士在侦破著名的“泛美航空公司空中小姐海伦失踪案”时,为了寻找海伦被碎木机搅碎并抛洒湖中后可能在湖边留下的尸体碎屑,冒着风雪严寒,带着上百个刑警在湖边融雪收集证据,经过3个多星期的搜索,共搜集到了56块碎骨,几堆头发,为了证明这些碎骨同属于一个人,他们总共进行了5000多项检验,最终凭借这些一寸一寸找来的证据将狡猾的嫌疑犯定罪。

2.合理取舍原则

侦查员在侦查初期运用形象思维收集到的证据大多是杂乱无序、真伪并存的,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这些信息认真整理、鉴别,去伪存真,选取有价值的信息。这需要侦查员平时不断地用心积累经验,培养自己敏锐的观察能力和优秀的形象思维,这不仅可以帮助侦查员正确地鉴别信息,做到合理取舍,甚至可以协助侦查员在一开始就往正确的方向去寻找证据,避免盲目地一寸一寸地寻找证据。

3.关注特殊原则

运用形象思维收集案件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关注特殊信息,它往往会成为案件的突破口,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例如,在一起报复杀人案中,一村民在当晚10点钟左右在自己门口的公路上身中数刀,后不治而亡。由于案件发生在晚上且地处偏僻,作案者手法干净利落,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和痕迹。但在调查走访中有目击者反映,就在案件发生的同一时间曾在公路上看到跑得飞快的两个黑影,他们手里还提着明晃晃的东西,虽没看清长相,但也描述出了两个人大致的体貌特征。这就成为侦破该案件的特殊信息,后侦查员围绕这条重要线索展开追踪,破获此案。

(二)运用逻辑思维遵循的原则

1.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各种推理形式

侦查逻辑思维是一种按照一定的程序所进行的综合推理判断,这种以理性推理为核心的思维形式在案件过程推演和重建中具有其他思维工具所不具备的优势。要想充分发挥它的功能,侦查员就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逻辑推理形式,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传统逻辑思维理论所涉及的推理方法内容丰富,但在侦查实践中经常被用到的不过寥寥几种,都是传统逻辑中最基础、最简单的部分,而且都具有或然推理的典型特征。具体包括:侦查假言推理、侦查选言推理、侦查三段论推理,侦查类比推理,回溯推理和假说演绎推理等。如果侦查员能够做到在侦查实践中将这几种方法“信手拈来”,就已经能让侦查员受用终身了。

2.以客观事实材料为基础

正常的思维进程是由原因到结果,但侦查思维则是逆向而行,由结果推原因。因为,除了现行犯罪外,侦查主体不可能事先知道犯罪过程,要想弄清案件真相,就要根据已知的真实的案件相关情况去推测那些因果关系尚不明确的事实,形成侦查假说,进而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范围。案件本身的结论可能只有一个,而造成这个结论的可能性原因却有多个,因此最初形成的侦查假说可能会有多个。这就是侦查思维的回溯性决定其假说性,而假说性必然带来或然性。要提高这些或然推理的可靠性,前提就是推理必须以客观事实材料为根据,否则推理方法再丰富,形式再严密,得出的结论都很难正确。因此,在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必须以真实的客观事实材料为根据,严格按照思维方法对案件情况进行推理,这样形成的侦查假说理论上虽非必然,但事实上已经越来越接近必然。

(三)运用经验直觉思维遵循的原则

侦查经验思维与侦查直觉思维在产生机理上基本一致,因为,直觉的产生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是经验在短时间内高效集中的爆发。因此,在这里将二者合并集中论述。

1.用丰富的经验,深厚的理论知识克服经验思维的偏差性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人在观察事物时,头脑并不像英国哲学家洛克所说的是一块“白板”,而是像海德格尔在他的“理解前结构”理论中阐述的那样:人在观察过程中总是以原有的观念、经验为前结构。侦查员作为侦查思维的主体,亦然如此。在察看犯罪现场时,侦查员必然带着某种“经验”或“预感”去观察,然后才能理解这一被观察的事物。对于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重复出现的常规案件,侦查经验思维的运用必然是最有利、最高效的思维工具,且经验的积累越多,对类似问题形成的判断就越快。但经验直觉思维也存在局限性,它总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形成,一旦遇到的情况脱离开原有的条件范围,再用原有的经验去判断就会发生偏差,这种错误常常出现在饶富经验的侦查员身上,因为他们的经验限制了他们的想象力及客观的态度。为了尽量避免发生这种错误,侦查员必须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尤其是侦查理论知识,使自己的经验始终在客观理论的指导下,才能避免侦查经验直觉思维的偏差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推动案件的最终侦破。

2.摒弃封闭思维,以开放性的思维克服经验思维的倾向性

如上文所述,侦查思维活动不是孤立无参照的偶发的、随意的思想活动,侦查主体自身的经验会对侦查活动有重大的影响。经验的运用会提高侦查效率,但其偏差性、倾向性也会影响案件的顺利侦破,甚至会误入歧途。就像有人所说的:“刑事侦查工作最拍的是存着既定的想法,沿着一个方向,一头就栽进去,完全不顾别的浮现出来的证据,只是主观地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不考虑别的可能性,‘想当然’地办案”。于是,侦查主体在进行思维时最好能有选择地吸收其他侦查主体或侦查集体的思维结晶,尽量坚持开放性思维,避免封闭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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