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案的评析思考
2019-01-12赵晓
赵晓
(新乡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河南 新乡 461000)
一、案情介绍
X年X月X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椎间盘减压治疗室执业人员李某等现场不能提供个人相关质资证明;现场提取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该中医院签订的《椎间盘减压治疗设备合作协议书》复印件2.妇产科樊某等六名执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个人相关资质证明.3.医院购进、使用的消毒产品现场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相关资质证明。后经查证,一、某中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房屋出租给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2.医院购进、使用的消毒产品未建立并且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承租该中医院房屋并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上述1.3项违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文件,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年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相关程序审核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该中医院没收非法所得6220元,罚款2500元,同时责令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二、对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43980元,处以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医疗机构内出租、承租房屋,并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案件调查中,该案与传统的此类案件有很大的区别,有其很强的特征性,对医疗机构也进行了合并处罚[1]。合并处罚制度的存在,能够贯彻和落实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3]文件“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而四十四条中有没收器械的规定。但在案件的实际办理中,该公司取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为合法企业;投放在某中医院的美国LLC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pine MED s200B/200C椎间盘减压治疗设备,取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执业人员为医院轮流派去坐诊,并取得有与该科室执业要求相符的《医师执业证书》;院方及公司方人员在《询问笔录》中均称此项合作是以更好发展医院为目的。因此该合作中仅在“核算方式”上是以比例分成形式,如对该合法医疗器械进行没收,将会造成医疗资产的严重浪费和损失。办案人员认为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应以规范具体医疗行为,督促科室规范管理,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隐患为首要任务,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的医疗卫生安全和以来哦四场秩序,维护立法的初衷。所以办案人员决定对器械不进行收缴,要求该椎间盘减压治疗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后执业。
通过案卷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医疗机构内出租、承包科室及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样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难度较大,尤其是碰到当事人不配合,很难提取如合同、协议、票据等重要的相关证据。本案取证过程中,相对人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中均主动承认了出租承包科室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主动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财务报表等关键性证据,是办案能够顺利办结的最大有力之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违法者出于逃避行政处罚的心理,一般不愿主动配合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能够自愿提供关键性证据的情况并不多见,甚至会故意隐瞒违法事实,与调查人员来回周旋,甚至隐匿、转移证据,给案件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此类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会十分困难,若关键证据如《出租承包合同》难以取得,违法事实无法认定,必将使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陷入僵局。在医疗监督的实际执法工作中,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有团队协作的精神,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先进的取证工具和手段及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纵深挖掘不能急躁,多向违法行为人作法律宣传,取得理解和配合,以便取得多种证据种类,能够形成强有力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定性准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思考建议
(一)竞合现象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并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这里所说的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是指同一个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要件的情形。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现象,包括想象竞合以及法条竞合两种情况。想象竞合特征:行为人出于一个目的,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同义务。处理原则:重罚吸收轻罚[4]。法条竞合特征:行为人出于一个目的,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相同义务。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
(二)牵连行为
牵连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违法行为,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法律规范的违法形态。其特征是:为实现一个违法日的实施了数个不同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法律规范;所实施的目的行为与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的形式表现有三种: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同一目的的行为先后与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牵连。
处理原则:择一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