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信息频遭泄露擦亮眼睛防患未然
2019-01-12张兆利王晓芹
文/张兆利 王晓芹
家住潍坊市城郊的石大爷今年79岁,前些日子接到来自北京的信件,信封里的红色宣传单上写着“某某保健股份有限公司20周年辉煌庆典”字样。老人刮开兑奖区,发现自己中了“二等奖”100万。老人马上拨打兑奖专线准备领取奖金,接线人员让他打电话先给“公证处”进行备案。随后“公证处”的“张主任”在电话里办完“手续”后,提出“需要1万元公证费用”,老人毫不迟疑将钱款如数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直至石大爷儿子下班回家,方才发现受骗并报警。
近年来,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加速,针对老年人的骗局呈现出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特点。这其中,因老年人信息泄露而被诈骗团伙“盯上”的新闻更是屡屡见诸报端。从司法实践看,既有通过非法手段、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获取老人信息而冒充公安、银行、电信公司人员的诱导、欺骗行为,也有通过违法中介购买而进行的保健品推销、投资理财、婚介等侵财诈骗行为。在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伴生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那么,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行为有哪些?老年人该如何防止信息被“偷”呢?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为严打侵犯公民信息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遏制该类犯罪高发态势,最高法、最高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需要注意的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的账号密码往往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即使未绑定,非法获取账号密码后也会引发侵财甚至人身的违法犯罪。因此,账号密码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非法获取的行为有哪些?
刑法第253条第1、2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关于“提供”的认定,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比如“人肉搜索”,实际就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认定为“提供”。关于“窃取或以其他方法获取”的行为,刑法第253条第3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对此,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第3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关于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此外,解释还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关于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解释第3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给老年人信息装上“防护网”
保障老年人权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家庭幸福安康。一旦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套牢”,不仅会骗走老人的血汗钱,甚至会骗掉性命!那么,老年人如何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安全呢?
财产信息方面,平常勿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等资料,也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手机、银行卡、存折密码设置应足够复杂并妥善保管,不向任何人泄露;金融业务尽量亲自办理,切勿委托他人或中介代办,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警惕向您询问个人财产信息的电话及信息,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
在健康信息方面,医院、体检中心、医保药店、商家、街道社区、收费单位、各种服务站等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因此,老年人在就医时对于个人信息能不公开就不要公开,确需公开的以简为主。同时,切勿轻易在医疗网站或陌生电话中向他人透露详细的病例信息,对于陌生的、非正规的健康养生来电应做到勿轻信,少理睬。
另外,老人们在日常消费、投资理财等方面,也要增强防骗意识,打消“用小钱赚大钱”的贪念,不要相信有高额回报的各种投资,不要参加所谓的免费旅游、购物返利等活动。在动用大额钱款时,应主动与家人进行沟通,子女们也要给父母更多的关心和陪伴,及时讲解防骗知识,保护好自家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