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AA制”,债务能否也“AA制”?
2019-01-12王子豪
文/王子豪
73岁的吴老汉和71岁的黄老太同住一个社区,一个退休前在某文化站当站长,一个在某中学当图书管理员。子女都在外地工作。二人丧偶后都在各自的老屋独居。一次因共同参加社区组织的读书会,在一起讨论读书心得,相识、相知。随后越走越近,从见面打招呼,到一起跳广场舞、遛弯,有事相互帮助,有病互相照顾,最后走到了一起。
因为都有退休金,各自也有自己的房产,老吴头还开了一个文化用品商店,经营学生用品。为防止结合后发生财产纠纷,他们结婚登记时在结婚协议中,不但约定死后互不继承遗产、各自的后事由各自子女办理,而且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实行“AA制”,各自的收入也归各自所有。柴、米、油、盐生活费用以及人情往来开销,二人平均负担。
婚后不久,老吴的文化用品商店经营困难,转让后又开了一个生活用品网络连锁店。但经营不到一年,账号密码被盗用,网上银行中数十万元被人骗走,老吴为此欠下了十几万元外债。一时无力还钱,吴老头只得躲了起来。黄老太为此可遭了殃,天天有债主上门讨债,尽管黄老太拿出了她和老吴头签订的“AA”制书面约定,可债主还是对她不依不饶,说找不到老吴头,就拿她是问。无奈,她提出与老吴头离婚,可债主仍不放过她。万般无奈,黄老太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评析:我国《婚姻法》在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在第二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A”制能否“A”住他人,即老吴头和黄老太的婚后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是否有约束力,这要看第三人是否“明知”这一约定。“知道”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关键。夫或妻已经明白、清楚地将上述“AA”制约定,告知了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约定,这要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其应先以所有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而后非债务人的一方,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就此不但限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也是如此。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4)遗嘱、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与之而来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夫妻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