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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纺织用棉企业采购的原棉标识与质量凭证现状分析

2019-01-12陆敏杰

中国纤检 2019年1期
关键词:原棉公检凭证

文/陆敏杰

鉴于当前还存在不按国家标准要求标注棉花标识、无棉花质量凭证及棉花标识中存在的不标、虚标、乱标等质量违法行为,南通纤检所开展了2017年度棉花标识与质量凭证专项检查,旨在通过专项检查,摸清纺织用棉企业采购的原棉标识与质量凭证现状,引导棉花加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意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纺织企业采购原棉情况

此次检查,共检查了23家纺织企业,其中有11家纺织企业采购了2017年度的皮棉,另外9家通过拍卖采购国家储备棉,还有3家纺织企业已改用人造棉,不再购买使用棉花。我们从11家用棉企业采购的2017年度皮棉中,抽取了25个批次原棉。

1.抽取的原棉产地分布情况

抽取的25个批次原棉中,新疆棉为12批占比48%;内地棉13批,其中山东棉9批占比36%;天津棉2批占比8%,河北棉和江苏棉各1批,占比均为4%(见图1)。可以看出,纺织用棉企业采购的原棉中新疆棉几乎占比一半。

图1 原棉产地分布图

2.抽取的原棉标识与质量凭证情况

从检查纺织用棉企业采购的棉花标识与质量凭证情况来看,新疆棉标识比较规范完整,每包都标有棉花产地、棉花加工单位、批号、生产日期、异性纤维含量代号、重量等,但质量标识大多未标注。棉花包型均为大包棉,均经过公证检验,上网可查到质量指标等数据。纺织用棉企业采购的每批新疆棉大都附有质量凭证,有订购合同,约定质量指标及价格等。

13个批次内地棉花中有1个批次棉花是小包棉,棉花标识齐全规范。其余大包棉花中,有1批棉花无批号,有2批质量标识不规范(见表1)。有的棉花附有质量凭证,有的没有。经查,这些大包棉花,有部分参加了公检,可以从网上查到质量指标等数据,也有未经公检直接卖给纺织用棉企业的。经了解,许多纺织用棉企业采购棉花,特别是私营企业,采购原棉时,棉花质量要求大多是口头约定的,缺少购销合同。买卖棉花,大多是看货买货,一手交钱一手提货,现货交易。加工企业一般不会提供质量凭证给纺织企业,而纺织用棉企业也很少主动索要质量凭证。

质量标识质量凭证的相符率情况及原因分析

我们对所抽取的棉花样品进行检测,重点对未经公检的棉花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发现:

1.新疆棉的标识标注,除质量标识外,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每批也附有质量凭证。有7个批次棉花质量与原质量凭证不相符,其中1批棉花颜色级、马克隆值均与原质量凭证不符;另外有6批颜色级不相符。棉花质量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率达到所抽检的新疆棉花的58.3%。有5批新疆棉花从公检网上或者大渊博棉花信息平台上查找,均未查到有主体颜色级,但棉花生产单位仍在质量凭证上或合同中标注有主体颜色级。

表1 棉花标识与质量凭证情况

可能由于近年来国家在新疆实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大部分都采取快进快出策略,往往是将生产加工好的皮棉迅速送至专业监管仓库进行公检,等待公检机构公检质量指标。由于公检数据尚未检验发布出来,所以质量标识一般不标注。只是在送至专业监管仓库的合同单上标有质量标识。但颜色级标注不准确特别是马克隆值标注不准确,表明棉花加工企业或许根本就没有进行企业自检,仅仅凭感官、经验在标注质量标识;也有可能是企业自检不认真,造成质量标识不准确。

2.本次共抽取13批内地棉花,有10批原棉质量与质量标识不相符,占所抽检内地棉花的76.9%。主要集中在颜色级,有7批颜色级与质量标识不符;有5批马克隆值与质量标识不符;有3批长度值与质量标识不符;其中也有部分棉花的颜色级与马克隆值或长度与质量标识不符(见表2)。内地棉花无质量标识或者质量标识不相符率高的原因有可能:一是企业对棉花质量标识不够重视,大多未经过公检,棉花加工企业仅凭感官、经验判断就胡乱标注质量标识。二是部分产地纤维监督部门对加工企业要求不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致使棉花加工企业未履行质量义

务。三是纺织用棉企业采购时,有的不以质量标识与质量凭证进行贸易结算,而是看货定价,棉花加工企业为了有利于谈价,对棉花质量进行虚高标注。四是部分纺织用棉企业往往从棉花公证检验网或者是从大渊博棉花信息平台上查找公检数据,对现货皮棉上标注的质量标识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棉花加工企业对质量标识不够重视,胡乱标注质量标识。五是棉花加工企业诚信意识不强,未实事求是标注质量标识,出具真实质量凭证,导致质量标识虚高,棉花质量与质量凭证不相符。

表2 棉花标识与棉花质量相符情况

对策及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检查发现,有的企业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标准根本就不了解,对棉花需要标注质量标识、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需要履行有关质量义务,没有相应的概念和意识。因此,我们要加大相关法规、标准的宣传,引导棉花加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提高质量主体责任和意识,自觉履行质量义务。同时,向纺织用棉企业宣传,购买有质量标识、质量凭证齐全的棉花,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更容易维护自身的权益。引导纺织用棉企业自觉购买有质量标识、质量凭证齐全的棉花,特别是经过公检的棉花,促进棉花质量凭证随货同行的全面落实,促进棉花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促进棉花质量提升。

2.进一步发挥公证检验的作用,推动质量标识质量凭证规范化,不断提高棉花质量。明确要求参加棉花公证检验的企业,应按照公证检验结果,依照标准制作标识标志标签,固定在棉包两头。没有参加棉花公证检验的企业,积极引导他们通过委托第三方检验,按规范制作标识,将标识标注按标准规范固定在唛头两侧,保证每批棉花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质量标识相符。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职能。纤检机构特别是产地纤检机构,应在籽棉收购加工季节,开展棉花质量的专项检查,通过宣传《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标准,采取抽样检查等方式,要求并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义务。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对流通交易的棉花加强质量监督检查,要求交易双方按质量标识、质量凭证进行交易。对于未履行质量义务的,要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确保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仍未按要求按期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形成高压威慑,使棉花经营者认识到规范棉花质量标识、质量凭证的重要性。让不履行质量义务的,在棉花质量标识及质量凭证上弄虚作假等质量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履行质量义务,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棉花质量的不断提升。

4.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促进棉花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义务。对于棉花经营者不履行质量义务的,不标注质量标识,每批棉花不附有质量凭证的或者虚高标注质量标识等行为,一经发现不仅要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且在媒体上公布,列入黑名单。同时联合农发行或者其他商业银行,对列入黑名单的棉花经营者,不予或限制发放贷款,建议纺织用棉企业不要采购其经营的棉花,使其一处失信(违法),处处受限,让企业为不诚信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于诚信守法的棉花经营者,不仅在银行贷款上优先,而且要在纺织用棉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在其他方面给予优先及优惠政策,使其得到相应的实惠利益,使诚信守法的棉花经营者“名利”双收,打造有利于诚信守法建设的良好氛围,推动棉花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义务,促进诚信守法经营,维护良好的棉花市场秩序,促进我国棉花质量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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