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合同法》视角下车险欺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2019-01-10阮洪

科技视界 2019年35期
关键词:汽车保险合同法

阮洪

【摘 要】隨着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增长,车险业务的乱象不断涌现,例如,保险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损人利己的免责条款,投保人联合串通实施保险诈骗。本文在分析这些现象成因的同时,从《合同法》角度对车险欺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汽车保险;车险理赔;免责条款

中图分类号: D92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35-0285-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35.138

Risk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Vehicle Insurance Frau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Law

RUAN Hong

(Wuxi Cit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Wuxi Jiangsu 214000, China)

【Abstract】With the growth of vehicle insurance business in insurance companies, the chaos of vehicle insurance is constantly emerging now. For example, insurance companies make exemption clauses with the use of their monopoly position, which are harmful to others, but benefit themselves, and collaborate with policy holders to implement insurance frau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se phenomena, at the same t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law", it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on the risk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vehicle insurance fraud.

【Key words】Contract law; Vehicle insurance; Vehicle insurance claims; Exemption clauses

近年来私家车不断增多,保险欺诈随之出现,车险欺具有隐蔽性极强、欺诈主体多样性以及欺诈形态复杂化等特点,保险公司的理赔支出比率也连年递增。

1 保险公司车险业务遭遇的困境

1.1 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

汽车保险理赔是指当汽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过程。当前,我国汽车保险业务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保险公司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比重也连年递增。但与此同时车险赔付率也一直居高不下。

车险赔付率提高与保险欺诈密切相关。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看,保险公司为了争抢市场份额,留住客户,保险公司能容忍车主小额欺诈的存在。公司内部员工不够尽职尽责,对于保险骗赔没有认真查询,直接付了赔款,也导致了车险赔付率的增加。

1.2 车险理赔合同纠纷增多

1.2.1 车损险理赔免责条款争议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需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的存在有其经济合理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投保人不仔细看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车出了故障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向投保人提请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是让客户自行浏览,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获得赔偿,增加了投保人在今后的保险理赔中实施欺诈的冲动。

1.2.2 车辆定损存在差价纠纷

首先一些车主在出险后除了向公安报案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保险公司是要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定损的,现场取不到证据,自然没有办法确定损失,这就引发了理赔纠纷。还有些车主在车辆出险后由于爱车心切,直接去了4S店修理,但其实4S店的修理价格通常情况下是高于保险公司定的价格,这其中必然产生一个差价,差价也是要车主自己来承担的,另外受部分被保险人素质影响,也会导致公司掌握的情况和造成的事实不相一致,所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定损差价的纠纷。

1.3 合同履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汽车保险诈骗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额的损失,同时对汽车保险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3.1 谎报出险

一些车主为了贪小便宜,经常向保险公司谎报自己出了交通事故,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保险公司不可能一接到电话就到达事故现场,这就给了被保险人足够多的时间来伪造现场以骗取钱财,另外一些车主也会谎称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伪造假医疗发票向保险公司索要赔款。

1.3.2 先险后保

一些车主在出了事故之前并没有投保,出险后立即投保,于是便利用一些手段伪装成在合同期内发生的事故,来向公司骗取钱财,实施先险后保,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会通过人际关系伪造出险日期,相关单位出具假的证明,等到当事人投保后,再按照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这一类情形要特别注意的是投保时间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很接近,所以公司应对这一类案件提高警惕。

1.3.3 低险高陪

汽车出险后,本来损失很小,车主故意夸大事故的损失程度,来骗取高额的赔款,比如车辆的某个零部件更换,车主会让配件厂开具一张比实际价格高的发票,到时拿到保险公司报销就可以获取其中的差价。

1.3.4 修车厂鼓动骗赔

一些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合作的修车厂在利益的驱使下,会鼓动车主伪造事故现场,部分车主会禁不住诱惑同意骗赔,另外修车厂也会与定损员勾结,让定损员报高修车价格,定损员之后也能从修车厂获得一定的回扣。

1.3.5 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差

每个行业都存在工作人员素质的问题,每个人的素质都是参差不齐的,一些人往往受不了钱的诱惑,就会帮助被保险人骗取保费,然后再分成。

出现这些现象,这其中原因也有多方面,第一就汽车保险本身而言具有标的价值高、出险率高的特点,所以这也成了很多人诈骗的首选对象;第二被保险人往往禁不住高额的理赔诱惑,从而来为自身谋得不合法的财产;第三由于保险信息不对称原因,使得公司理赔人员不能够第一时间获取信息,这就为骗赔的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利条件。

1.4 汽车保险立法存在漏洞

现实生活的保险诈骗行为屡增不减,立法缺陷使这些人钻了空子,国家在打击保险犯罪分子方面也制订了一些法律,可是这些法律的标准太高,例如刑法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判定是“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数额较大,相关司法解释是一万元以上才能被认定为是数额较大。而《保险法》规定:属于欺诈保险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保证金的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理。这样一来就使得在刑事犯罪以外的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了保险中各种各样的骗赔案不断发生。

2 《合同法》视角下车险欺诈的风险控制與防范

2.1 注意格式的免责条款务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对保险公司来讲,格式的免责条款有其经济合理性。根据《合同法》39条规定,格式的免责条款要订入合同,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人员培训,对于保险条款要耐心给客户讲解,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

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弄清楚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对于不理解的,要向工作人员问清楚,尤其是免责条款内容,不是所有都在保险范围之内,因此在没能理解之前,不可稀里糊涂的签约。比如车损险,看清车损险免责条款很重要,车主不论是在购买还是在理赔使用上都要看清各种条款。

2.2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1)加强对投保人的教育。一是要加强对投保人的保险专业知识教育,让他们理解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理赔步骤,不能只是单方面接收业务员,要有自己的考量,更不能把所有问题全都赖给保险公司,二是要加强投保人的诚信投保教育,首先投保人在充分的了解自身所选择的保险险种的每项条款后,在签约时真实填写个人信息,遵守合同条款,对车辆保险深入了解。根据诚信原则,投保人要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购买车险是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份保障,并不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欺诈骗赔。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针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现象,公司要定期开讲座对工作人员进行诚信教育,从内部杜绝欺诈骗赔行为,同时建立一些内部奖惩机制,对那些没有协助欺诈骗赔并成功挽回损失的定损员给予奖金,对协助骗赔的人进行惩罚。

(3)严审修车厂资质。保险公司要严格审查与之合作的汽修厂,加强对汽修厂的后期监管,对其服务态度、管理能力、维修质量都要有一个全面的考量,之后综合多方面确定与其合作的修理厂,一旦发现有勾结骗赔之事,即刻解除合作关系,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2.3 加强法制建设填补车险合同漏洞

一方面,要健全地方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地方保险规章体系。积极参与和保险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地方法规建设,推动与保险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密切监管合作,共同打造金融安全区。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的合作,优化金融环境,积极探索金融综合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协作。最后,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保险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保险市场的相关政策及信息,比如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等,让社会群众及时地了解保险市场上的最新消息。监管部门应建立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对于那些违法的保险公司、欺诈骗赔的被保险人向社会公示,严厉打击这些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贾兰.我国机动车保险欺诈及识别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9.3.

[2]刘欣.我国车险经济市场的博弈分析[J].中国商论,2018.8.

[3]林婕.试析车险理赔的道德风险及防范[J].上海保险,2013.2.

猜你喜欢

汽车保险合同法
工作坊模式下汽车保险专业教学改革与实践
基于“1+X”证书的活页式教材开发设计——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为例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公路部门临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利润表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