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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40年:迈向“全民知法,上下守法”的法治中国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2019-01-09耿振善董月

21世纪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制依法治国中华

文/耿振善 董月

张晋藩,1930年出生,辽宁沈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1952年至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工作。1987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2001年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1986年8月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课。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著作有《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国宪法史》《中国刑法史新论》《清代民法综论》《依法治国与法史镜鉴》等30余部,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同志提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我记得听了这句话,真的感到深入心坎里了,内心是非常非常拥护的。

张晋藩:谈中国法治,应该提到建国初期,1949年到1958年这一段时间,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最重要的是制定了1954年宪法,当时是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宪法草案讨论,那是一次法治教育的盛会。除此之外,建国初期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这一时期立法非常活跃。1956年还建立了律师制度,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公开为被告人合法权利辩护,当时影响很大。所以,我们今天谈中国法治,不能忘却建国初这一立法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它的成就,有它值得总结的经验,那时的立法确实是在人民群众运动经验基础上、从实践中总结来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然而,建国初期法治的强劲势头到1958年受到顿挫。1958年全国发动“大跃进”运动,把立法工作全都抛开了。当时有种说法是,我们不用法律,用党的政策也可以工作;不用法庭,党委也可以解决纠纷。两家有纠纷了,党委组织他们坐下来讨论什么都解决了,什么是法?政策就是法。

1956年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董老(董必武)有个发言,提出要依法办事,首要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加了两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十六字方针。董老“依法办事”的观点,是八大展示的党关于法治的探索成果,是1956年全党对法治的态度,到1958年也受到冲击。

当时关于旧法能否被批判地继承有过讨论,有很多意见,包括北京市委同志的意见,认为旧法也可以批判继承。毛主席讲过,“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总结。”列宁也讲:“凡是人类文化上的成就,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够把它接收过来,有这种胸怀。”到1958年,承认旧法可批判继承的也受到批评,全被否定了。

那时候我在人民大学任教,教书也都受到影响,有些课程被撤销了,行政法、民法这些都撤销了。重心就是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学法律这两条就够了。从1958到1960年,学校里两次开展教学检查运动,检查教学里有没有修正主义观点,有没有资产阶级观点,有没有旧法观点,如果你讲课提到西方民主法治那要受批评的。

1961年,立法工作开始恢复。起草刑法等立法工作1958年以后一度停滞,这时候都恢复了,刑法又提上议事日程,学校里一切工作也都恢复正常。但是好景不长,很快就是1962年,号召“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紧接着开展“五反”运动,“四清”运动,直到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把法治彻底摧残了,当时讲无法无天是最革命,公检法全部砸烂,学校也受到很大冲击。这一时期对法治摧残得太厉害了,不仅人身没自由、居住没自由,而且说抓人就抓人,那不是司法机关抓,就是群众团体抓。讲人权?什么人权也没有了,教师都被剃光头游街示众,真是无法无天。

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同志提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我记得听了这句话,真的感到深入心坎里了,内心是非常非常拥护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当时司法部开了一次座谈会,我当时有感而发,说今天我们谈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可是1958年依法治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观念,要挨批判的,所以这是多大的反差啊。这说明什么呢?历史总要前进的,这说明我们党的魄力,坚定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样品(编号RCS11)长柄扁桃粕由于其特殊制油工艺,粕中同时含有苦杏仁苷(平均质量含量约3%)和野黑樱苷(平均含量约0.29 mg/g)两种成分。在上述分析条件下,根据其色谱信息,以信噪比S/N=3计,得苦杏仁苷检测限为0.2 μg/mL;以信噪比S/N=10计,得苦杏仁苷定量限为 0.4 μg/mL。在饲料卫生标准[17]中,HCN在饲料原料最低限量为50 mg/kg,相当于苦杏仁苷限量为 845 mg/kg(苦杏仁苷与氢氰酸换算系数16.9),在本方法的定量限内。

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以后,多次谈到依法治国的问题,进一步充实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他不仅从新中国成立若干年来这一段时期谈治国,而且从文化的角度,把中国文化底蕴以及有价值的部分,融入当前法治建设中来。譬如他提到德法共治,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总之,把法治真正提升到最重要的施政方针、最重要的治国方略的地位,形成了一整套关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的理论体系,丰富了新时代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这是非常有价值的。

当然,中国真正落实依法治国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因为几千年来中国不是讲依法治国,讲的是以法治国,是君主掌握法律把法律当工具来用。这个影响很久,至今还在,甚至我们的司法干部自觉不自觉地也把法律当工具,用的时候讲法律,用完了就忘了。所以,从以法治国飞跃到依法治国,必须从意识到行动上做到法治自觉,这个观念不是一时就能形成的,还要锤炼,还要党的提倡、引导,还要有实践。

从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中国走的法治道路是光辉的道路,是前进的道路,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近代以来,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无论是改良派还是民主派,都追求建设法治的民主的国家,但他们追求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法制历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它可以给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丰厚的文化资源,有待我们继续发掘。

记者:您刚才提到梁启超,我记得梁启超说过一句话,他说史学是最广博的学问,它是国民之明镜,是爱国心之源泉。您一直从事法制史学研究,您认为法制史学最大的价值在哪里?

张晋藩: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开头讲了一段话,“迄今为止只有一门科学,那就是历史学。”历史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梳理了历史资料,还原了历史,更重要的是为现实提供了历史借鉴。历史学的生命力在于它能给当前的现实的国家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过去老一代领导人,毛主席、周总理,他们都精通历史。习近平同志也是精通历史的,他经常讲文化自信。我们国家有五千年文化,其中也包括法治文化。过去认为古代那些都是封建糟粕,其实其中也包含着古圣先贤的杰出智慧。古圣先贤总结的经验,在今天也有跨越时空的普世价值。比如,“得民者昌、失民者亡”,任何时代皆是如此;《尚书》提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古今中外莫不如是。我们今天提以德治国,中国古代提以德治国也很早,周初就提出明德慎罚,汉代发展为德主刑辅,到了唐代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德和法的关系比喻成昏晓阳秋,以说明它的永恒性及内在联系性。所以谈历史借鉴的话,比比皆是。说立法,中国古代立法很早就强调要从国情出发;说司法,中国在三世纪晋朝时提出罪刑法定,刘颂提出来的,比西方早了一千多年;说普法,周朝时,每年正月,宣令官摇着木铎沿途宣讲法律。另外还会将政教法令“悬之象魏”,挂在高楼上面,干什么呢?让老百姓观看,对老百姓进行普法教育。魏征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历史为借鉴才知道国家之所以兴之所以衰。历史学的作用不容忽视。

如果浅薄一点可能认为法制史学与现实无关,因为它确实不能像刑诉等学科一样可以办案,但它能给办案提供很多文化依据。咱们现在经常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在周初召公时代就实行了。召公巡行乡邑,到一个小村子,在梨树下面搭个草棚子,就地问案,判决公允,各得其所。百姓怀念他,专门做了一首甘棠诗,甘棠就是梨树,这个记载在《诗经》里。这首诗说“蔽芾甘棠,勿剪勿伐”,这个甘棠树可不要剪它,为什么呢?因为召公在这里休息过,他还在这里办过案。这就是最早的就地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以,咱们现在学习应用法的人切记不要数典忘祖。现在搞民法的人常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民法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古代人难道不重视财产关系吗?事实是古书上甚至铜器铭文上都记载有民事案件,只要稍加翻翻唐律,翻翻大清律,里面都有纯粹的民法条文。所以,中国法制历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它可以给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丰厚的文化资源,有待我们继续发掘。

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主要有两大系统,一是由上对下进行监察纠禁的御史制度,就是察官的体系;另一个是由下对上进行匡正建议的谏官制度,是对皇帝提出谏正意见的谏正体系。

记者:我们现在正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就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

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主要有两大系统,一是由上对下进行监察纠禁的御史制度,就是察官的体系;另一个是由下对上进行匡正建议的谏官制度,是对皇帝提出谏正意见的谏正体系。我国在汉代就有了谏官制度,谏官专门审查皇帝的诏谕是否得当,政策是否有缺失,要向皇帝进谏。谏官的作用是帮助皇帝拾遗补阙,所以在唐朝,谏官的名称就叫左拾遗、右拾遗、左补阙、右补阙,分别隶属门下省和中书省。谏官可以接近皇帝,甚至宰相向皇帝奏报的时候谏官也可以参加。谏官还可以晚上到皇帝那里去求见皇帝。在唐朝,门下省是个宰相级的机构。门下省就专门给皇帝提意见,有时候谏官看了皇帝的奏章以后认为不当的可以退回去,这在唐朝是很盛行的。所以谏官又叫言官,代表要说话进言的意思。

谏官制度最盛行的时代是唐朝,到宋朝就衰弱了,因为宋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到清朝时期极端专制,施行科道合一,将谏官并到了都察院,就没有了独立的谏官组织。科道合一是实行监察机关集监察和审计职权于一身的体制,虽以监察官为主,但不是专门针对皇帝谏言。虽然有时候也可以谏言,和唐朝相比就完全不一样了。唐朝有专门的谏官系统,其职责就是向皇帝进谏,而清朝科道合一后的科道官在这方面的职能大大弱化。

如今,我们不要把重构中华法系看得那么远,那么可望而不可及。我们正在走自己的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法治,也可以说就是新时代的中华法系。

记者:中华法系曾是世界几大法系之一,后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清末,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改革开放后,再度兴起中华法系的研究热潮,您认为现在有没有重构中华法系的可能?

张晋藩:中国最早提出中华法系的是戊戌政变后到日本的梁启超。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篇长文中,都论及了中国法系问题。他提出来像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它的法律体系当之无愧的是世界上一个独立的法系。梁启超的这个观点是很正确的。他的观点影响了民国,出现了一代研究中华法系的人。民国时期研究中华法系的学者首推杨鸿烈,他于193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充分肯定了中华法系的世界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不提倡中华法系,因为中华法系是相比较而形成的一个法系,我们讲分析法学,不讲比较法学,所以中华法系研究就被搁浅。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厦门大学的陈朝璧教授在《法学研究》第1期上发表了《中华法系特点初探》一文,起到了开中华法系研究风气的作用。同年我也在《法学研究》第4期上发表《中华法系特点探源》一文。

对于中华法系,我讲得比较多一点,从中华法系产生的国情、人文主义、多元的文化源头等。特别是在党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候,我特别提到了要重构中华法系的问题。我认为,重构绝不是复旧,不是把旧的中华法系拿来再恢复。重构也绝不是保守的固步自封,中华法系的重构是古与今的结合,将古代有效的有益处的法文化和当代的法治建设相融合。中华法系的重构也是中与外的结合,我们也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文化和制度。所以这是一个综合的、开放的过程。要建立这样一个中华法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形成一个特有的法律系统,例如中国古代以唐朝为代表的礼法结合的法律系统;一是法律系统要被其他国家所认可,例如在古代,高丽、日本都被纳入到中华法系。如今,我们不要把重构中华法系看得那么远,那么可望而不可及。我们正在走自己的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法治,也可以说就是新时代的中华法系。当然,谈到建成还为时尚早,但也要看到,新时代的中华法系正在构建,我们的特色正逐渐鲜明,我们的立法成就和法治经验显然也会影响周边国家。

中国重德礼、讲孝悌,重公德、讲礼让,重和谐、讲调解,这些都是固有的民族美德,也是传统法文化的核心,是我们的特色,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把这些发扬光大。

记者: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然面临外来法文化与我们的传统法文化的碰撞、交流和融合,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情况对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张晋藩:时代在前进,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科技都在同步发展,这种全球化的趋势促使法治也会走向趋同,这个时候吸收外国先进的法文化,来补充我们自己的法文化,是大势所趋。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的独立性,我们还是要走自己的路,从本身需要出发,借鉴外来、吸引外来,独立自主地吸收、接受包括法文化在内的任何先进的东西。我们法治建设的主体还是德法共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我们中华法系的特点。这个特点也影响贯穿到我们传统法文化的许多方面,比如说刑法,道德要融入法律,要用刑法的制裁手段来保证道德的实施,用法律的形式来推动道德的贯彻,对待孝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在婚姻法、民法里,中国古代最讲信,所以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该讲诚信。中国重德礼、讲孝悌,重公德、讲礼让,重和谐、讲调解,这些都是固有的民族美德,也是传统法文化的核心,是我们的特色,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把这些发扬光大。

记者:您大半生都奉献给了中国法制史研究,奉献给了中国法治建设。您会选择用一句什么话描述您心中理想的法治中国的景象?

张晋藩:全民知法,上下守法。希望这一天能尽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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