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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如霾下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2019-01-09于涛

中国教育网络 2018年11期
关键词:玩游戏权利游戏

文/于涛

书与游戏的艰难抉择

近年来,国内屡现如合肥13岁女孩跳楼、杭州六年级孩子跳楼以及淮安14岁少年、安徽初三少年、威海荣成初中男生跳楼等多起未成年人轻生事件,究其原因,均因家长阻止玩手机游戏,而做出此义愤之选。

根据海口市关于小学生网络游戏的专项调查,通过对4所小学,3至5年级各50人共250名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男生玩游戏占比78%,女生26%;男生每天都玩的占比1%,女生占比12%。以此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络游戏目前已在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

据统计,一般人一分钟读300字,一周7天可读31500字,一个月按30日算可读135000字,一年365天可读1642500字,按10万字一本书,我们一年最少可读16本书,根据未成年人的读字能力减半计算,2也至少应读8至10本书。对比各国家人均年阅读量,犹太人64本、俄罗斯55本、以色列50本、德国47本、日本45本、中国为 0.7本 3。

从玩游戏的学生占比数据,到因阻碍玩游戏则跳楼轻生的过激行为,最后再从中国与其他各国阅读量的比较数据看,游戏不知何时已在慢慢侵蚀着成人以及孩子的身体与灵魂,使我们欲罢不能。

游戏如霾般笼罩着

从玩游戏的学生占比数据,到因阻碍玩游戏则跳楼轻生的过激行为,最后再从中国与其他各国阅读量的比较数据看,游戏不知何时已在慢慢侵蚀着成人以及孩子的身体与灵魂,使我们欲罢不能。

“网络游戏成瘾”是网络发展,游戏弥漫以后,家长最怕看到的一个词,其学术概念也有差别,IvanGoldber认为,该词指因网络锅底使用而造成的持续性重复出现在学业、工作、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以及生理、心理功能上的减弱却依然使用网络游戏的一种非正常行为;王澄华认为,该词指由于重复性对网络使用而导致的一种依赖状态,并因此带来难以抗拒再度使用的无法控制的欲望,对于玩网络游戏中人际关系和对话,同时对网络游戏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朱运升认为,该行为就是再没有实体成瘾物质情况下的网络游戏行为冲动、失控,突出表现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导致社会和心理的适应行为受损,即再没有明显物质性成瘾的前提下,对网络游戏过度使用而产生的一种无法自控的使用欲望,而在此欲念驱使下使身心过度依赖游戏产生的快感使身心和社会性发展受阻的一种非正常行为。简言之,该成瘾情况就是网络游戏占据了精神的全部世界,而无法自拔,身心与外界隔绝的身心状态。

成瘾情况主要包括三种表现方式及四项基本特征。

网络平台的学习方式多采用精美的卡通图画和游戏参与型授课方式,多能得到孩子们的认可和接受。

其一,表现方式。一是持续时间长,每天玩游戏超过4个小时且持续达一月有余;二是,愉悦感强,网络游戏使用者在游戏中得到了自我内心的愉悦感与满足感;三是,阻断不适状态,如阻断网络使用者使用,则会出现不当或不适状态,如焦躁不安、不能集中精力,甚至出现前文所述之跳楼等过激行为。

其二,基本特征。一是耐受性,即使用者每天在相同的数小时中在网络游戏中已无法达到满足,而需增加时间来提高满足感,甚至到无法控制自己对网络游戏的使用时间和频次;二是戒断性,即在游戏结束或减少时间后,出现不适情况,如烦躁不安、萎靡不振、精神不佳乃至过激行为等;三是,留恋性,即在游戏结束后的日常生活中不自觉想起有关网络游戏的种种事项,同时为了游戏中的某个任务而在生活中话费大量精力;四是隔绝性,即会因使用网络游戏而减少或放弃社交或其他娱乐活动。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未成年人应当享有参与游戏的权利,同时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应当更加享有不受到伤害的权利。

其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近年来网络教育平台逐渐进入大众视野,该种教育方式不仅节省了家长舟车劳顿的精力消耗,而且整合了全国各地的优秀老师,是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同时,网络平台的学习方式多采用精美的卡通图画和游戏参与型授课方式,多能得到孩子们的认可和接受。另外,一些立体书、拼装玩具、程序玩具都是在游戏的同时给孩子增加获取知识的多种途径,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让孩子们主动思考、动手实践,通过参与合适的游戏方式,实现未成年人游戏权利的保护。

其二,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即是自然人以器官机能运转和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由此,未成年人在享有游戏权利的同时,其不应受到身心健康的侵害。而根据前述对“网络游戏成瘾”的分析,虽然大量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可能还未达到成瘾的状态,但通过观察使用了网络游戏的孩子们,其内心和精神领域已受到了严重的干预,并难以自拔。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着健康权利的侵害,那么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呢?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阻止、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箱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纵观,当下孩子们随便就可以接触到的网络游戏大多充斥的暴露着装、残杀暴力、恐怖画面,这些内容不仅应被禁止,同时也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利,制作传播者应当承担馅饼的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之翼

为未成年人支起隔绝网络游戏的保护之翼,除了在家庭环境中,家长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把控好游戏开始的大门,很多家长在工作、从事家务的过程中,将手机等电子产品作为临时保姆,代替自己陪伴孩子,家长觉得省心,孩子也被很好的管理住不哭不闹,时之久矣,孩子内心的需求就全部被游戏所占据。因此,家长首先不能开启孩子游戏的大门,主动将其推向网络游戏的深渊。二是,管理孩子从我做起,一张来自于Abdalaziz ibn Awil IV的照片让人印象深刻,地铁里,一个母亲怀里抱着4、5岁大的孩子,一人抱着一本书,有人问她,“你是怎劝说你的孩子去阅读而不是玩各种电子设备的呢?”这位母亲说,“孩子们不听我们的,他们模仿我们。”我们常说,孩子是家长的镜子,道理相同。让我们审视自己,环视四周,闲暇、路途、陪伴孩子的很多时光里,我们成年人是在阅读,还是在玩各种电子设备的游戏?因此,要想让孩子远离游戏,请先从我做起。

而更加重要的一点在于社会层面,应借鉴已有经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一是,分级管理制度,推行“绿色游戏”标准,对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浏览的有害信息、包含暴力色情内容的网络游戏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并进行明确标识,从严管理,同时为家长提供判断的依据,可以区别孩子可以接触的范围。二是,建立实名登记和管理制度,虽然近些年国内的网吧等网络经营场所都标识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但实际的管理松散,无法做到对未成年人的隔离作用,加上综合体消费娱乐场所的兴起,名为游乐场,实则充斥大量游戏设备和网络游戏内容的娱乐场所遍布,从设备以及游戏内容上,应严加审查和管理。

孩子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更是国家的,孩子的未来也是大家共同的未来,只有在现实的美好世界里、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嬉戏,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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