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研究
2019-01-09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宋 姣(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夏令蓝(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以“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普利民生,以达革命为宗旨”[1],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改革措施,并于同年1月9日成立教育部,内分 “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历象三司”。[2]蔡元培作为政府第一任教育总长,提出军国民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并于1912年9月2日由教育部正式颁布实行新的教育宗旨:“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并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3]美感教育即是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手工等在内的艺术教育。这是中华民国政府首次以中央政府名义颁布的关于艺术教育的纲领性行政法规。不久后,蔡元培即辞去教育总长一职,但他主持制定的这一教育宗旨依然得到了贯彻执行。”[4]民国一向比较重视教育立法。据《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附录《中华民国重要法规览目》的统计,中华民国自1912年成立到1949年覆亡的38年间,正式公布的重要法规有1520项。[5]另外,各个地方还根据中央有关精神,针对本地区情况,公布了许多地方性教育法规。其中从1912年到1949年,民国中央政府共计颁布了148项艺术教育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包括有艺术教育法规、全国性教育会议提案和学校课程标准。[6]
一、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渊源
“艺术”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晋书·艺术传》中:“艺术之兴,由来尚矣。先王以是决犹豫,定吉凶,审存亡,省祸福。”“艺术”虽然是中国本土已有词汇,但它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艺术”并不相同,指六艺以及术数方技等各种技能;特指经术。现代概念的“艺术”一词是从日文汉字“芸術”直译而来,是一个包括了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舞蹈、设计、影视、摄影、书法、服装等所有类型、类别和种类的熟练技巧的大概念。清末以来,“艺术”概念的现代化由西方经日本传入中国,且深受日本的影响,中国近代化的艺术教育和艺术教育法规的制定同样以日为师,经过清末由传统教育的法制思想向近代教育法制思想的过渡,最终在民国完成转型。
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廷派遣吴汝伦、绍英出洋考察日本学制,并根据出洋大臣的报告拟定《学堂章程》。经管学大臣张百熙进奏,清政府于同年正式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明确规定在小学、中学和师范学校中开设“图画课”和“手工课”。这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的第一套法定学校系统,首次正式确立了我国近代学校艺术教育的法定地位。由于自身的历史局限性,《壬寅学制》并未付诸实施,在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基础上,命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以日本学制为蓝本,重新拟订学堂章程。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颁布了重订的新学制《奏定学堂章程》,并同时宣布废除旧学制。[7]288光绪三十年(1904),“癸卯学制”正式颁布,规定在初等小学堂、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设置图画、手工、体操、图稿绘画等课程。“癸卯学制”是我国由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学制,也是我国关于学校系统教育制度的具有近代法性质的立法。“癸卯学制”更为完备、严谨,影响较旧学制更广,“使中国教育开始摆脱自我封闭,融入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之中”[8],最终促成了科举制度的废除。至此,清末全国学制渐趋规范统一,新式教育得以迅速推展,奠定了民国学制改革与教育发展的基础。
日俄战争中,日本战胜,满清最高统治者看到了救亡图存的一线生机,清廷开始由被动变为主动实施新政,并仿行立宪。在这场千古未有的社会大变革中,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正式推行近代新教育。1906年,时任两江优级师范学堂校监的著名书法家李瑞清设立了专门的图画手工课,通过招收学生培养艺术师资。这也是中国近代艺术教育的一个划时代开始。
清末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是民国艺术教育法规的渊源,可以说,艺术教育的推行直接受益于新的近代教育政策,并影响了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立法。通过《学部官制》《各省学务官制》和《劝学所章程》的颁布,铺就了近代教育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转变和发展之路,形成了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系统。艺术教育立法上,中国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各级各类学校体系和培养目标的《奏定学堂章程》,涉及到教员任用、学校管理及幼稚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实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的法规。其中,由张之洞领衔编撰的《奏定学务纲要》处于总领地位,是其他艺术教育法规的指导性纲要。
二、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立法宗旨与方针
民国艺术教育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有其特定时代背景,虽然腐朽的满清王朝已经宣告覆灭,但新生的南临政府接手的是一个满目疮痍的中国,江山飘摇,民生多艰,中华民族能否独立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艺术教育立法则是解答此问题的答案之一。民国政府在解决政治改革问题时,也必须进行教育革新:“凡一国政治之改革,不可不随以教育之革新,政治在于整理现在,教育在于整理未来,此定例也。”[9]
民国政府1939年在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提出的《改进艺术教育案》中首先强调了艺术的重要性。“艺术是文化中最含有民族性,地方色彩的;要提高全国人民的精神和民族意识,不能不发展艺术。民族意识丰富的国家,是决不会灭亡的,非但不灭亡,而且因为有了创造精神的基础,一切建设必更见蒸蒸日上。”[6]275民国时期的立法者认为,能够独立存在外国列强具备强大的民族意识,这以全体国民具有民族思想和民族自信为基础,民族意识的发达则取决于一国特有的民族精神和艺术。通过立法手段确认、保障人民的受艺术教育权,能够有力促进艺术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增强国民的民族意识,从而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建设打下夯实的基础,艺术教育是挽回国家权力,复兴中华的重要手段。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立法宗旨从具体内容上看一直贯彻1912年教育部颁发的注重“道德、实利、军国民、美感”,“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10]从其本质上来看,是经世济民,振兴中华,完成民族国家的独立复兴。
在这一立法宗旨的指导下,民国艺术教育的方针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培养民族精神
滕固等学者认为:“近数十年来我国社会秩序至为凌乱,虚伪、欺诈、攘夺、凌虐、猜忌等种种罪恶,层见叠出,这是民族精神堕落的表现。”[6]276而要培养民族精神则首推艺术教育。艺术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国民审美能力,是对精神的教育。如蔡元培就认为:“美感者,合美丽与尊严而言之,介乎现象世界与实体世界之间,而为津梁。”又说:“美感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培养感情为目的者也”,“与智育相辅而行,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11]艺术教育是实现世界观教育、培养国民精神的重要手段,艺术教育实际上就是要求教育要关注人的终极思想、关注人的和谐全面发展,是以培养健全、自由独立的人格为目的的自由主义教育。
(二)充实人民生活
民国时期推行艺术教育还以提升国民审美观念为目标,艺术教育使人民生活日臻美化,打造积极向上的社会大环境,熏陶国民精神世界,从而提高人民思想、规范其行为。与此同时,全体国民通过接触美的环境,享受美的精神食粮,能够拥有生活的幸福,获得积极向上的力量。
(三)改良工艺生产以发展经济
民国政府自宣告成立之日起就承担着收拾破碎山河、抵抗列强侵略,复兴华夏的重担,兴军强国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不仅要求拥有强大的军事、政治力量,更需要坚实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全力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提高工业产品生产水平是增强经济力量的重要手段。民国时期中国制造产业落后于外国,规模化工业产品的质量相对拙劣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国货不但无法输出海外,国内市场还被洋货挤占,造成资本外流,严重地影响了国计民生。要快速提高工业产品的质量,就要改良其制造工艺,首当其冲的就是培养大量拥有熟练工艺技巧的技术人才,这是出台法定课程标准,在各级学校设置艺术科目,加强艺术教育的实利目的。除了更新工艺产品制造技术,还要令技术人才深入了解工艺制品的制作工艺,美化其外观,舍弃封建旧俗陋习,也不能盲目模仿洋货,要培养原创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通过立法推动国家艺术教育,培养工艺制造人才,可以令产品制造取得长足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从而完成民族复兴。
三、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发展
从1912年到1949年,民国政府经过30余年的立法活动,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稳定的艺术教育法规体系,有效地推动并规范了艺术教育的发展。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初创时期(1912.01-1912.11)
民国建立之初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1912年9月2日,颁布了“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并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教育宗旨,首次把艺术教育纳入了国民基础教育体系之中,以立法纲领的形式承认了艺术教育的重要性。
除了颁布艺术教育的立法宗旨,临时政府还进行了教育行政体制、学制、教则、社会教育的配套改革。南临政府将清末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学部”废除,建立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设总长一人,为内阁阁员之一,“承大总统之命,管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所辖各官署”。设议长一人,辅助总长管理部中事务。下设六个平行机关,即参事室、总务厅、专门司、普通司、社会司、视学处。[7]237教育部于1912年1月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对清末旧学制和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12]463-4641912年11月,教育部制定了《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十八条,规定小学校要遵循《小学校令》第一条的宗旨教育儿童,对各学科的要旨也进行了具体的解析,明确规定要对儿童进行书法等艺术教育。[13]201政府还借鉴西方强国的经验,在教育部专门设立社会教育司主管社会教育事项,推动了社会艺术教育的普及,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艺术教育的法令。[14]
(二)发展时期(1912.03-1927.03)
1912年至1927年,民国北京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艺术教育立法的发展时期,以袁世凯为核心的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推进艺术教育发展的行政法规,涵盖教育宗旨、教育组织、学校法规、全国性教育会议提案、课程标准等。
从该时期的艺术教育法规制定部门和产生的法律效力来看则属于较低层次的立法,仅仅是一些行政性的法规和规章。由于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时局动荡,中央政府和教育部官员也更换频繁,1912年至1928年的16年间,教育总长易主44次,有时甚至是一月几易其主。行政官员的频繁更替影响了北洋政府对教育改革的整体安排和部署,也导致艺术教育法规在体系上十分零散,没有长远规划,无法形成完整体系。与此同时,受到袁世凯恢复帝制的影响,这阶段颁布的部分法规存在开历史倒车的倾向。
1.学制立法
开始于南临政府时期的壬子·癸丑学制和壬戌学制的立法在北洋政府时期确认,对以后中国学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制定壬子·癸丑学制而颁布的法规数量、涉及面较之前癸卯学制有一定增加,针对各类艺术专门学校进行特别立法予以规范,尤其重视中学和师范教育。孙中山曾强调:“此时注重师范,既能消纳中学以上之学生,复可隐植将来教育之根本,是真当务之急者。”[15]该学制实行10年后被壬戌学制所取代,从此确立了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立法的基本格调,对后来的艺术教育产生了长足的影响,其中六三三学制一直沿用至今。
针对艺术教育颁布的法规有《北京美术学校学则》《创办国立艺术大学之提案摘要》《小学工用艺术课程摘要》《小学形象艺术课程纲要》《小学音乐艺术课程纲要》《初级中学图画课程纲要》《初级中学手工(男生)课程纲要》《初级中学手工(女生)课程纲要》《初级中学音乐课程纲要》等。
2.颁布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法
北洋政府构建了一种新的教育行政机构并颁布相应组织法。中央政府设立教育部,各省区设立教育厅,地方成立教育局,从而形成教育部直接管理教育厅,各地方教育局受教育厅的直接管辖的三级管理模式。1912年至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法,主要有《教育部管制》《视学规程》《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视学室办事细则》《劝学所规程》《教育厅暂行条例》《教育厅署组织大纲》《省视学规程》《特别市教育局规程》《县教育局规程》等。但由于该时期军阀混战,地方独立倾向严重,这些教育法规很难得到执行。
3.社会艺术教育和私立艺术学校立法
蔡元培担任教育总长以来一直注重学习西方进行社会艺术教育,教育部设立社会教育司,推广社会教育,先从北京试点再向各省区推行。针对这个新领域,教育部制定了《全国儿童艺术展览会搜集条例》《图书馆规程》《通俗图书馆规程》等法规,丰富了社会艺术教育立法。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私立学校进行了特别管理和单独立法。颁布了如《公私立专门学校规程》《私立大学规程》《私立专门以上学校及学会请求注册费征收条例》《私人专门以上学校认可条例》等,其中就包括了对各类私立艺术类学校的管理。
这些法规的颁布开启了近代中国兴办各类专业学校的风气,推动了多所专业艺术学校的创建,为近代中国艺术教育的转型与发展起到重要推进作用。如“在新的美术教育风气影响下,2012年底,年方17岁的刘海粟与乌始光、张聿光、汪亚尘、丁悚等人筹划创办私人美术学校,推举年岁较长的张聿光任校长。”[16]1920年,中国内地创办了私立武昌美术学校。1924年,王悦之创办私立北京艺术专科职业学校(校名原为私立北京艺术学校),同年四川省发起创办私立四川美术专门学校。1925年,匡互生、丰子恺、朱光潜等人创办上海立达学园美术科。
(三)成型阶段(1927.04-1937.07)
1927年到1937年的早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民国艺术教育法规发展的成型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于1927年4月,在其建立之初政治较为统一,社会相对安定,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稳定的外部环境,艺术教育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也在不断学习西方经验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使得民国艺术教育法规渐次正规化、完善化,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在法规的数量、层次方面有较大发展。
1.建立教育行政组织
早期南京政府在1927年到1928年开始建立并完善全国教育行政组织体系,并颁布了《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大学区组织条例》,规定主管教育的最高行政机关是教育行政委员会:“教育行政委员会掌管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并指导监督地方教育行政,教育行政委员会得随时呈准国民政府,设置必要临时机关,并得委派或调用各地教育机关人员,担任所设临时机关事务。”[12]22以蔡元培为首的三位教育行政委员会常委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出,仿效法国教育行政制度设置大学区制度,该议案虽然经第105次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大学院组织法》和《大学区组织法条例》,规定“本院得设劳动大学、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观象台等国立学术机关”[13]61。针对艺术教育,颁布了《大学院艺术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大学院艺术教育编审委员会组织条例》《大学院艺术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国立音乐院组织条例》《大学院美术展览会组织大纲》《大学院美术展览会审查委员会组织大纲》《电影教育在学制上地位之解释》《全国美术展览会举行办法》。大学区制度在浙江和江苏等省进行试行,但是试行一年多饱受社会质疑:“前以军事于整个的政治之改进,是以在各行政区中将教育行政一项独立,而成为教育之一集团,以独施教育行政,使各行政机关不能统筹兼顾,实为一种不可能之事。”[12]43最终经亨颐、郭春涛、刘守中等在二届五次会议上提议撤销大学院按照建国大纲改设教育部,最后该提议,被审查通过。早期南京政府恢复了教育部和教育厅制,基本完成了建设教育行政组织的工作,也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2.更新艺术教育立法宗旨与方针
教育宗旨是一国教育发展的导向,随着时间推移和国家经济发展,南临政府确定的教育宗旨亟须更新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对此,国民政府于1929年4月26日公布了《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持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12]125并确立了艺术教育的法定方针:提倡艺术教育,保障艺术人才,保存艺术作品,艺术革命化与社会化;建设三民主义的新学术,提倡学术研究,保障学术人才,培养创造人才;扩张并改进职业教育,促成男女职业机会平等,促成职业的保障,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3.进行教育体制改革,规范艺术教育课程标准
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对各级学校的艺术教育体制进行了革新,并规范了相应艺术教育课程的标准,以立法形式予以保护。小学方面,发布《限制小学歌舞》[17],保护音乐、体育等课程的授课时间;制定《小学规程》,法定小学艺术教学科目和教学时间。中学方面,颁布《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规定相应试验科目为:“(十二)图画科1.作画;2.美学概要;3.西洋画概论;4.透视学;5.图画教学法;(十三)1.普通乐学;2.和声学;3.各种乐器奏法;4.音乐教育法;5.唱奏……”[6]94高等学校方面,颁布《修正专科学校规程》,明确专科学校的种类包括艺术专科学校、音乐专科学校、体育专科学校等。制定《艺术专科学校及大学艺术学科招收新生暂行办法》,规定艺术专科学校可以在本部增设高中部,加设艺术科目以培养艺术师资、工艺艺术人才;艺术课及音乐系入学考试科目应予以适当变更,方便有艺术才华者入学;大学艺术科、音乐系及艺术专科学校可以酌情录取选科生。[6]130教育部分别针对幼稚园、小学和师范学校制订了专门的课程标准,颁布《幼稚园、小学课程标准施行办法》《乡村师范学校劳作(工艺)课程标准》《乡村师范学校美术课程标准》《乡村师范学校音乐课程标准》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对各阶段艺术教育的培养目标、入学年龄、学习年限、课程编制、教学和师资等具体问题做了规定,对艺术教育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4.提出大量提倡艺术教育议案
这一时期艺术界人士纷纷积极参与国家艺术教育事物,在全国教育会议上提出了大量提倡艺术教育议案,包括《整理艺术课程案》《奖励及提出艺术案》《拟请大学院以后选派西洋留学生时注意音乐科学额案》《行政院教育/内政部为艺术保障办法草案经转呈办法改为条例叫立法院由》《大学增设美术科案》《改良戏剧以重社会教育案》等。这些提案体现了国民政府立法上具有一定的民主性特点,这一特性由蔡元培通过成立学制起草委员会,首创以民主方式进行教育立法的先河,并且提倡将教育部所拟法规草案进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临时教育会议也是由教育部呈请筹开:“凡学校系统规程及一切亟应法定事项.均俟开会议决”[18]。
(四)抗战阶段(1937.07-1945.08)
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北平附近挑起卢沟桥事变,中日战争全面爆发。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打破了国民政府建立的相对稳定的政治经济秩序,给发展改革中的艺术教育带来了重创。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同仇敌忾,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教育是强国之本,国民政府在这个非常时期调整指导方向,以积极抗战为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发挥艺术教育的特殊功能,鼓舞全国人民的战斗士气。全国代表临时会议通过了《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实行九项教育方针和十七项要求;1939年的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内政部提出《编订倡导战时乐典以振奋民心激励士气案》,议案中认为,音乐这一艺术形态是精神方面最强烈之兴奋剂,能够鼓舞民心,振奋士气,帮助中国取得抗战的最后胜利,并列举了欧洲国家利用乐曲激励军心的先例,倡导编订抗战音乐,调动抗战情绪,增强抗战力量,并将各种抗战曲谱灌制唱片,利用公私电台加以广播。[6]2831941年12月15日,教育部颁发《战时各级学校举行文艺美术作品劳军运动办法》,要求文艺美术作品应取材于中国历代保卫国族的壮烈史迹,近百年敌寇对我国侵略历史及现时英勇抗战事实与沦陷区域义民的悲痛生活,必要时可以引用外国史实加以佐证。[6]218
(五)恢复阶段(1945.09-1949.09)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场战争重创了当时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教育是民族复兴的希望所在,国民政府随即开始恢复重建教育体系,并进行了一系列立法。
教育部首先着力于教育复员工作,在重庆召开了针对全国教育善后复员工作的会议。更好地做好恢复工作,在收复区还分设了教育复员辅导委员会,制定《教育复员及接受敌伪教育文化机关等紧急处理办法要项》,协助各收复区当局办理相关善后工作。
1946年1月,由国民党、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青年党和社会界代表参加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修订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11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了制宪国民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在宪法中对文化艺术教育做出了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13]52“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13]53为充分保证教育经费,对教育占财政支出的预算总额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13]53为保障师资队伍的高质量和稳定性,对教育、科学、艺术者的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随时调整。号召全社会热爱教育事业人士共同发展教育,对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一、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二、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三、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四、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13]53
四、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立法的特点与启示
中华民国虽然已经在战争的炮火中湮灭,但三十多年的艺术教育法规却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痕迹,这也是宝贵的经验和财富。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深受其特定的政治历史环境影响,有其独有特点,也对现今艺术教育立法发生了一定启示作用。
(一)立法宗旨上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法制思想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艺术教育法规直接承接了清末新政教育和学制改革的成果,虽然受到的是民族资本主义教育思想,但仍旧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中国传统教育法制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教育法制思想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在教育上体现政治大一统观,历代官学均只教授受到最高统治者肯定和确认的主流学派,所传授的知识也是参加科举的敲门砖,除此之外只有十分微薄的社会教化的教育职能。[19]最高统治者的教育性敕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这种背景之下,封建教育着力培养的忠于君父的臣子,强调封建道德上的塑造。二是中国传统教育法制思想具有强烈的王权主义倾向。“教育法令的发布者基本上是历代的封建帝王,只有少数一些教育法令是由当朝执政的首辅大臣发布的,而且其内容基本上也都表现为学校学生及教官单方面所承担的义务规范。”[20]臣民的受教育权利与义务极度失衡。
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也一直十分注重“道德”教育,在我国一直秉承的儒家伦理道德为安身立命的行为准则的基础上,加入了部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元素,更直接在法规中以三民主义的资本主义政治观和道德观要求国民,在1931年颁布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提出了“训育”概念,采用党员训练方式指导国民全部生活,从思想上诱导及各种纪念集会之剀切指示,以养成国民对三民主义的明确认识和坚定信仰。
(二)强调和突出女性受教育的重要性
民国政府成立后开展了新文化运动,要求摈除封建陋习陈规,实现女性解放和男女平等,让女性也拥有受教育权,大力兴办女子学校。1912年,孙中山先生在广东女子师范第二校进行演讲,发表了《女子教育之重要》的演说,他说:“今日欲回复其人格,第一件须从教育始。”“教育既兴,然后男女可以望平权。女界平权,然后养成真共和民国。”[3]1006民国期间的主要女校如金陵女子大学、华南女子学院、北京女子师范大学等学校都开设了音乐、美术等艺术教育课程,接受艺术高等教育的女性数量也十分庞大。民国政府还给创办女学的学校予以奖励,如民国二年(1913)浙江教育司所定办法:1.每学期由省视学调查报告,给奖励一次;2.女生在三十人以上办有成效者,每学期给奖状一纸;3.在四十人以上办有成效者,每学期奖给津贴洋五十元4.在五十人以上办有成效者,每学期奖给津贴洋八十元;5.在百人以上办有成效者,每学期奖给津贴洋百元。[21]在1912年9月2日,教育部公布的《训令三则》规定:“自今以往,应就国家社会之情势,准据法令,尽力措施,不惟男子教育宜急也,女子教育亦应急焉。”[22]这些女子教育法规的颁布以立法手段保护了女性受教育权,为女性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女性艺术教育的发展,帮助女性走出家庭,融入社会,找寻社会职业,提升社会地位,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三)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发挥艺术教育的社会价值
民国时期的艺术教育具有明显的实利导向,要求通过培养熟练工艺人才来提升生产水平,发展国家经济,推进实用性艺术教育来富国强民。如193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提出《推进实用艺术教育以利建设案》,认为“挽救之道,惟有参酌各国艺术教育,彻底改进,使与工商各业发生密切联系,然后工商业因艺术之助,而益促其发展;艺术得附丽于工商业,亦亦臻于恢弘;其于国家经济、文化、及碍于各方面裨益实多。”[6]271抗战时期通过音乐、美术作品等激励军民士气,也集中体现了艺术教育的社会价值。民国时期实利性艺术教育较大程度地关注到了,注重文化艺术对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作用,是新兴资产阶级教育理念和价值取向的集中阐扬,最终目标是为振兴民族资本主义,推动经济发展,实现民族复兴。
时至今日,我国当代艺术教育法规无论是在数量还是立法层次上都远超民国,但是我们仍可借鉴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的优秀经验。艺术教育可以陶冶人的情操,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帮助形成积极正面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当代艺术教育立法除了要继续创造经济价值,更要强调道德教育,塑造人民的审美能力,纠正日益刮起的不正之风,培养民族自信和民族精神,充分实现艺术教育的社会价值,建设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