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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音乐版权的利益平衡问题与发展方向的思考

2019-01-09贾晓涵

音乐传播 2019年1期
关键词:独家音乐

■贾晓涵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100024)

音乐产业整体业态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在于版权,版权的发展会牵动和引导着音乐产业发展的动向和趋势。而音乐版权的经济效益一直是音乐产业中有待开发的高地。版权的潜在高经济利益的转化能力,在国内现今的政策环境和产业环境中,还未被充分挖掘。但是随着政策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国家版权总局在2015 年发布“最严版权令”之后,数字音乐盗版现象被严查,在对数字音乐平台一波又一波的“冲刷”之下,正版版权成了平台方的“必争之地”。在此之后,版权的“变现”进程逐渐得以推进,而在利益驱动下,版权方和平台方之间、各平台方之间都掀起了以“独家版权”为代表形式的“版权争夺战”。面对这一现象,各种声音层出不穷。笔者认为,从独家版权许可/代理这一现象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可能其并非完全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发展,而是产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促进产业良性循环的现实途径和产业向好发展的具体显现。

一、数字音乐版权的背景阐述

业发展的绊脚石。同时,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发力,努力维护和营造良好的版权生存与发展环境。

版权监管难以把控音乐版权的违规使用行为(包括各种方式、各种场所、各种时长的)一直屡见不鲜,而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的规范和监管,除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外,也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这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①参见厉辰《音乐版权制度环境及构建的对策研究》,中国音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39页。——但是对于版权人利益的监管和保护依然进行得十分艰难。

首先是从创作者自身的角度来看,其自身的版权保护观念没有完全觉醒。他们对一些发生地点较远的侵权行为有时并不知情,此外,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通常较低,大部分创作人不愿意为了很低的赔偿金额而去耗时耗力地维护自己的版权利益,在此情况下,大部分创作人就会选择放弃维权。所以,缺少创作人的支持,监管行为也难以进行下去。其次,从音著协的角度来看,其缺乏对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参加商演等行为的监督和审查。音著协由于受其自身发展所限,对有些场合和地点的维权行

我国的数字音乐版权面临一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都是音乐产业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重点。版权监管把控难、利益平衡难以及意识普及难等成了影响我国音乐产为的了解程度和范围有限,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监管责任的缺失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都造成了对版权监管的把控力度不够。最后,从技术发展的层面来看,随着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互通和交换变得更为平常,而面对技术的更迭和受众需求的变化,具有各种新兴功能的网络平台也不断地进入大众的视野之中,这也让维权和监管变得更加无法把控。比如,直播平台的兴起,就为音乐的违规使用“提供”了新的“应用场所”,而这种直播场景中的音乐违规使用,目前尚没有进入相关部门监管的主要范围,但是这种违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

版权利益难以平衡就目前我国音乐市场中的音乐作品而言,其版权归属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唱片公司、音乐版权代理公司和个人。其中,唱片公司和版权代理公司掌握着众多知名音乐人作品的音乐版权。同时,随着实体唱片发行状况的逐渐衰落,唱片公司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原先的音乐制作、艺人经纪等业务,同时也会充当版权代理的角色,例如环球音乐、索尼音乐等。①参见《音乐版权制度环境及构建的对策研究》,第10页。版权方的主要收益来源是通过作品的被使用而获得相应的版权费。在版权意识薄弱的时代,版权方的收益并不可观,由此导致音乐产业的上游产业链,也就是音乐创作和制作环节缺乏创作动力和物质支持,从而使得音乐产业原创作品匮乏、上游创作动力不足,最终失去创作源泉。长此以往,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将从根源上被割断,整体产业态势也就无法得以健康延续。

而从平台方的角度来看,用户的免费使用意识“深入人心”,付费使用音乐的意识非常薄弱。这又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一是由于受众意识占主导的境况下,无法冒着损失用户的风险而与用户进行在付费问题上的抗衡;二是由于平台方在“免费”环境的长期感染中同样形成了习惯性的免费使用行为,不愿支付版权费,版权意识同样薄弱;三是由于用户长期的免费使用而造成的音乐平台长期的低收益,使得大多数平台方无法支付高昂的版权费;四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监管力度不严的前提下,网络音乐平台方依靠其自身的功能性,通过强大的传播力度和广泛的传播范围制约了版权方的主导地位。而创作者想要拓宽其作品的传播范围,又必须依靠网络平台进行,但由于这种单方面依赖性关系,失去了版权方应有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在此情况下,创作者无法获得创作回报,平台方也无法实在获利,进而导致了各方利益间的不平衡状态。

版权意识难以普及版权意识的普及是任重而道远的长期性工程,尤其是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首先,从用户的版权意识来看,互联网自产生自今的发展过程中,其共享理念深入人心,免费索取音乐和知识已经成为大众的行为习惯。在消费者对于音乐的消费习惯没有完全建立之时,网络的“免费服务”便已提前泛滥。对于版权方而言,免费音乐流媒体所带来的这种“免费共享”的消费习惯更是使他们无法获得满意的收益成果,因此无疑需要一种途径去改变受众的观念。但是意识的转变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从“免费”到“付费”的意识跨越的完成需要机制的配合、硬性的要求以及长期的适应。同样,对于创作者来说,其版权意识的生成也是一个需要鼓励和普及的过程。这都需要日趋完善的政策和产业链各环节同时发力,才能逐渐得以转变。

著作权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在我国版权立法的进程中,不得不提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正式出台的第一部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共六章,针对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等传播渠道的著作权保护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让版权保护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基本保证了当时我国的版权应用。

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版权立法逐步完善和与世界接轨。著作权法虽然是我国为了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必需制度政策产物,但是这一著作权法的颁布也让我国在音乐版权的基础维护上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然一时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但还是依旧在探索中不断前行。

“最严版权令”的发布数字时代到来后,音乐的传播广度和速度有显著的拓宽和提高,传播能力增强,但数字环境一方面促进了流行音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一度让版权方和音乐创作者苦不堪言。音乐作品作为知识和思想的结晶以及被法律保护的客体,应该具备持续的变现能力,但是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未有政策及时应对的时候,盗版者则利用“避风港原则”在网络上仍旧使用和依靠盗版音乐盈利。在此情况下,版权所有者的收益十分微薄,因此音乐产业上游的利益无法获得“释放”。在版权制度中,音乐创作者是生产者,实质上也是经济收益能得以产生的源头,因此理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因为创作者往往是独立的个体,势单力薄,一旦被侵权,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维护权益。②同上。尤其在面对数字时代不断“更新”的盗版技术之时,被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音乐产业的发展态势一直无法良性循环。

在一系列的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出国内的著作权保障效力还有不足,在维护著作权权益方面的执法力度还不够。对版权方来说,这样的现状无法给自身带来一定的保障,尤其是在这个流媒体平台崛起、唱片产业市场逐渐萎靡的时代,版权方的盈利需要显然无法得到满足。而流媒体平台的获利乃至其对“免费”概念的“应用”也无法给版权方一个满意的交代。

随着版权意识弱化、创作者的窘境不断延伸和版权利益分配失衡的情况越发严重,数字音乐时代下的新兴版权问题应该被予以重视。在此现状下,国家版权局在2015年7月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条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版权令”的通知似乎“瞬间”改变了互联网音乐的格局,各大互联网音乐服务商争相购买版权以规避风险,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下架没有获得授权的歌曲。①参见黄芳芳《最严版权令让音乐版权不再悬空》,载《经济》2015年第24期,第101页。在此之后,不论是网络音乐平台还是用户,其数字音乐版权意识都逐渐呈现上升态势。政策层面的制约和管束使得此前猖獗的盗版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产业内的整体版权意识也有了显著的提升。

二、数字音乐版权的现状分析

可见,数字音乐版权的现状在悄然改变。由于相关政策的严格实施,网络盗版行为和免费使用现象逐渐减少,各平台方之间打响了关于版权的争夺战,使得平台方获取音乐资源的门槛提高、版权的主体性地位得以彰显、用户的付费意识逐渐觉醒——该现状也昭示着音乐版权的春天正在到来。

平台方版权竞争愈发激烈在为肃清网络音乐整体环境的“最严版权令”下达之后,版权的重要性越发得以凸显。时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版权局的整治非常有效,在发出通知以后的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下架的音乐作品达220余万首。②参见黄昂瑾《2015年220万首无版权音乐被下架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初有成效》,载“中国青年网”,2016 年4 月19 日(截至2018 年11月10日)。http://news.youth.cn/gn/201604/t20160419_7882322.htm在各个平台,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作品被依次下架,不能被播放。一时间,在各音乐平台上,当打开一些作品的页面链接时,弹出了一个解释该资源暂未获授权的小窗口。

在强力度的版权整治下,平台获取音乐资源的方式变得复杂化和规范化,必须通过版权方的许可和授权才能使用该作品,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各平台之间的竞争,同时也增加了平台方在版权费方面的成本支出。这种竞争现象的产生是正常的市场反应,是在版权方和平台方的供需关系不平衡的基础上形成的。

版权方整体地位逐渐提高之前,在监管不到位的环境下,版权方一直单方面依附于平台的传播功能而缺乏话语权和主导权,整体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平台方进行制衡的砝码。而今,版权方变到了相对占据主导性的位置。在此基础上,将版权最大程度进行价值变现和改变局势就成为版权方现今最需要去考虑和实行的事情。

用户付费意识普遍增强随着各平台接二连三地下架大量音乐作品,大量此前用户听歌的渠道被“封”住,这为用户付费购买习惯的养成提供了契机。过去“免费获取”观念的根深蒂固,除了付费意识薄弱之外,还存在一个原因:用户认为没有付费的途径。在版权成本逐渐加大之后,平台方需要创造途径去平衡版权成本支出,在此基础上,会员制和付费下载等服务应运而生。而从大多数用户的角度来看,面对音乐欣赏的“刚性需求”,支付费用来获取对应的服务这一行为也就变得接受度更高。

三、数字音乐版权现状下衍生的“独家版权”问题

“独家版权”是在版权监管开始严格的背景下,各平台针对版权成本加大之后生存难以为继这一问题进行的一种应变措施。由于用户付费习惯还未形成,只有通过平台间的竞争和对版权的“争夺”,才能在用户和市场占有率上抢占高地。因此,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独家版权并不是没有存在的意义——“独家”其实并非“垄断”性质,而是一种特殊的许可模式,是在版权成本突然增加这一条件下,从之前的免费版权共享到付费版权共享状态的一个过渡形态。

“独家版权”的含义“独家版权”是在版权意识觉醒,但国内的相关制度和管理模式还没有成熟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独家版权也并不意味着是完全的“垄断”,而是一种独家许可模式。“独家版权”在法律意义上是“许可”模式,有人称其为“独家代理”。“独家”二字,仅限于网络音乐服务商对音乐作品进行转授权的独家代理资格,并非指对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在平台拿到独家代理权的协议之后,可以将其进行转授权和共享给其他的平台。关于这种模式,在版权法规相对成熟的欧美,对于录音制品独家版权的采购分销等方面是有具体要求的。比如,德国的著作权法就对制作录音制品做了强制许可规定,要求音乐作品创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权后,作者或获得独家许可的第三方有义务以合理条件将版权许可给其他唱片公司。①参见邹银娣《“转授权”,音乐版权之争的解药》,原载《中国文化报》,转引自“光明网”,2017 年第9 月27 日(截至2018 年11 月15日)。http://wenyi.gmw.cn/2017-09/27/content_26361085.htm就我们国内的现状而言,由于还没有太多相关的细化规定,各音乐平台还处在尝试和探索的阶段。

“独家版权”产生的条件独家版权的产生需要以下条件:首先是要基于音乐产业处于版权方主导以及竞争加剧的状态;其次,版权方所拥有的音乐作品要优质,在受众市场上能够占有一定的“流量”比例。比如说拥有大量受关注度高的音乐人的版权主体,他们拥有很多优质的资源以及极具市场号召力,从回报率的角度来看,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巨额的独家代理费用。比如“虾米音乐”中达成独家代理协议的音乐人有五月天、S.H.E、梁静茹、林宥嘉等;“腾讯QQ音乐”中达成独家代理协议的有杰威尔、福茂、英皇、华谊、乐华等多家唱片公司。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达成“独家版权”合作的关键在于资源的优质性。

而在“独家版权”协议的达成过程中,版权方对平台方的选择也有一定的条件,不仅仅是依据其资本实力来决定,同时也要看其综合素质,比如版权意识、平台下游产业链的完善程度、自身的推广能力等等。所以,独家代理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双向选择的结果。

“独家版权”产生的影响“独家版权”出现后,对版权方、平台方和整个产业环境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版权方来说,独家版权首先让其议价能力明显提高,可有效地实现版权变现,促进版权的潜在经济效益的切实体现,同时也促进了与平台方之间的相互沟通及合作;其次是可以长远地实现作品的衍生发展,可有余地地选择更多更为优质的宣传平台。但是,其间也出现了各大平台哄抬版权价格的情况——这种情况则是不利于产业的良性发展的,是需要加以制约的。成熟的音乐产业生态的开始需要依靠版权来进行音乐平台间的差异化竞争,但是其长期的良性发展,更需要考虑的是提升用户体验、拓宽衍生项目和挖掘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机制。

四、“独家版权”问题引发的对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思考

“独家版权”问题虽然已经偃旗息鼓,由此过渡到了一个平台方之间由版权共享到转授权合作的时期,但是仍有必要对其进行回顾与思考。这一问题是版权业的一个重要的市场反应,需要深入探讨这个现象背后所反映出的本质问题,以有利于帮助我们为今后可能遇到的新的有关版权问题的挑战进行更好的准备和应对。

产业发展动力由政策驱动转为产业驱动在本土音乐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的时期,“产业主体并无根据自身商业模式提出合理制度设计的可能,由政府主导音乐著作权立法,一方面能够提前为本国音乐产业的发展搭建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国际化和普适性的音乐著作权规则,为我国将来的制度发展提供丰富的比较研究基础”。②参见熊琦《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理与借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第145页。笔者认为,由“独家版权”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如今已经变化的产业环境下,一方面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有效推手,另一方面,音乐产业自身的良性循环还需要其自身的上游产业链根源力量充足,后继衍生发展的下游产业链持续发力,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多发挥市场自己的力量去解决。

各方发展方式由对立竞争转为合作共赢在“独家版权割据”的竞争中,一批力量薄弱的中小型在线音乐软件迅速被市场淘汰,用户逐渐向少数几家实力强大的平台集中,在线音乐行业的竞争逐步演变为巨头的版权争夺。至2017 年,分别独家代理多家优质唱片公司版权资源的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和阿里音乐,达成了版权转授权合作协议,涉及的曲目数量在百万级以上。③参见《重磅!腾讯音乐娱乐阿里音乐双方达成版权转授权合作》,载“腾讯科技”,2017年9月12日(截至2018年11月20日)。https://tech.qq.com/a/20170912/007601.htm平台间的对立关系并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发展,而相互之间的合作和版权的“共享”则会互惠互利。除了平台方之间的合作共赢之外,整个产业的发展更需要平台方与版权方的强强联手。

平台发展方向由版权为主转为内容为王由于一些版权方所拥有的版权资源具有较大的受众市场,当其采用“窗口期”策略④“窗口期”策略/模式,指版权人以音乐发布日为起点,将独家首播权授权给某个音乐平台,首播期满后(一般时间并不长)其他平台同步上线。参见王峰《音乐平台独家授权惹垄断争议 版权时代如何重塑行业发展?》,原载《21 世纪经济报道》,转见“搜狐网”,2017年12月13日(截至2018年11月22日)。http://www.sohu.com/a/210129868_115443时,流媒体平台间为获得首播权,竞争的趋势也就越发明显。而实际上,在“窗口期”模式下,流媒体平台的收益本就无法足以支撑版权方在供小于求的市场形势下对版权费的诉求。要解决这个问题,也许可以尝试为音乐人提供原创平台,并对拥有市场潜力的音乐人提供包装和推广一体化服务,与之签订长期协议,把握优质作品资源,从而降低对版权方的音源需求。实际上,近年来,很多平台都在尽量规避版权的巨大成本风险,进而推出了一系列的原创音乐人推广计划,比如“虾米网”的“寻光计划”、“豆瓣网”的“金羊毛计划”、“腾讯音乐人计划”和“网易”的“石头计划”等,从而进一步挖掘音乐人的附加价值。平台通过自己对原创音乐的推广和挖掘,来减少一定的版权支出,也是一种为从根本上解决版权问题的长远考虑。而从音乐人的角度,他们也乐意与平台进行合作,否则,随着长尾市场的特征在音乐产业中不断显著,原创音乐人如果没有被唱片公司发掘,那就意味着缺乏专业的团队和发行渠道。

笔者认为,随着整个音乐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以及差异化竞争的不断演变,利益的分配及发展会逐渐趋于平衡。“独家版权”有其产生的背景,是一定时期内的特殊产物,应该透过它去思考音乐产业长期发展的策略和发展方向。在版权的“春天”到来的机遇下,如何利用版权当前的良好发展势头来延伸其效益,保持其主导地位,是版权方应当考虑的问题;同时,对平台方而言,如何在差异化竞争中提供优质的用户体验、延伸服务项目,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下,音乐产业必定会真正地做到业态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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