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启示
2019-01-09刘凤霞吕云峰
◎刘凤霞 吕云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将“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为了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现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和弱化
土地产权是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地租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土地产权是拥有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拥有唯一占有和专有的权利。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外,归集体所有。但作为集体代表的主体到底是谁,是国家、区域内所有村民、农村委员会抑或是乡镇政府,到目前为止尚无明确规定,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人格化的代表,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被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任何集体都不允许进行土地的自由买卖,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对土地征用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这样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土地所有权被弱化,在土地征用时,农村集体只有被动接受,农民权益难以维护。
(二)农村土地流转空间窄、期限短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大多数仍处于自发流转状态,从流转的对象看,亲友间和本村村民间流转占很大比重;从流转的时间看,普遍采取的是短期流转方式,一般为一到五年期限;从流转的权限看,绝大多数农民流转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承包权。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违约问题严重
由于没有建立规范而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产品价格不稳定、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靠天吃饭的现象、打官司诉讼成本过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流转中出现了极不规范和严重违约的现象。违约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利益,产生了大量的纠纷现象,影响到农村的和谐稳定,而且也会直接制约着土地流转的进程,甚至有的农民宁可土地撂荒也不去流转,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有地没人种、有人没地种”的现象,致使宝贵的土地资源被白白浪费掉。
(四)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越位和缺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往往出现越位或缺位的情况,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政府越位发生的原因在于:一是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要求,二是为了自己政绩的需要,以行政命令强制推动土地的流转。具体表现为:一是为了本地招商引资需要,用强制手段完成土地流转;二是为了政绩工程,达到一村一品之目的,强制性的将分散的零碎的土地归大堆;三是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直接参与甚至直接操控;四是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着问题。补贴的目的在于调动种田者的积极性,对于补贴给谁由于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国家给的补贴往往落入承包土地者手中,而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往往得不到补贴,这就背离了国家给农业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缺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农村土地流转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土地管理法》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但仍不尽完善。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直接带来了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缺位现象。首先,体现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上。监督主体过于宽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对征地补偿的监管主体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民政、国土等部门,由于主体过于分散加之各主体之间分工不明确,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就会同时出现,由监督制度的缺位,导致政府监管的缺位;其次,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直接损害了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再次,对于土地流转中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处罚不力;最后,保险制度不完善,直接导致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创新运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加速推进土地流转
邓小平早在1990年就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指出:“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为了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加速推进土地流转,解决土地分散化、碎片化的使用现状,改变“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土地资源浪费的现状,现阶段就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马克思地租理论以其本身具有的真理性、科学性及鲜明的阶级性而彰显着强大的生命力。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产党人要把读马克思主义经典、悟马克思主义原理当作一种生活习惯、当作一种精神追求,用经典涵养正气、淬炼思想、升华境界、指导实践。”在推动土地流转的实践中,要自觉地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对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启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建立的基础是土地产权已经确立,并且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相分离基础上的。在产权明晰状态下,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得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经营者都会尽心尽力的照顾好土地。在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首要前提是明确产权主体并解决主体的虚化及弱化问题,只有当村集体真正成为产权主体,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及对土地使用的监管职能。在发生土地征用时,由于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据马克思的土地价格的理论来计算土地补偿价格,其公式为:土地价格等于地租与银行利率的比值。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土地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使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启示
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各方权益的真正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用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就显得尤为必要。农村集体具有土地所有权,所以理所当然地享有绝对地租的权力,在土地流转中,尤其土地往种粮大户和公司流转中,一定要收取绝对地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同时要提倡发展集体合作社经济,通过实践证明走集体道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且能更好地实现村民的共同富裕;随着集体经济力量的发展壮大,党对农村经济的领导必将进一步加强,这一做法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运用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集体享有获得级差地租Ⅰ的权利,在实践中,可根据土地的自然状况不同,除了本村村民,不管谁使用土地都得向村集体交纳不同数量的租地费用;运用马克思级差地租Ⅱ来指导土地流转,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性、稀缺性、不可移动性等特点,为了取得更多的土地收益,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承包者都必须加大对土地的投入,村集体要修好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村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租金,同样也要加大对土地的投入,比如对土壤进行改良以增加其肥力,可以铺设灌溉设施以增强抗旱能力,修建塑料大棚以发展经济作物带来更高的收益等;这就保证了在经营者提高收入的同时,承包者也能获得更多的租金。
(三)马克思的垄断地租理论对土地流转的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土地具有特殊优越性和稀少性,在其土地上可以产出特殊的优质农产品,这质优量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往往会以高出同类产品数倍的垄断价格出售,垄断价格必然带来垄断利润,由垄断利润形成的地租马克思称之为垄断地租。如丹东的九九草梅,五常市的稻花香大米,由于土质特殊、水资源特殊及气候条件特殊,所产的农产品质量好、价格高、数量少、利润丰,由垄断价格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在现实生活中要通过转化为地租的方式交给所有者及承包者,即由集体经济和承包土地的村民所共同享有。
(四)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在土地流转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坚持党对土地流转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维护好集体利益,不断状大集体经济,为党在农村中的执政地位打下巩固的经济基础,引导农民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二是坚守法律和政策底线。坚持集体所有制经济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在土地流转中,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对土地流转的干预,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三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把土地是否流转及以什么价格流转的决定权交给农民,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第二次改革的主体,并成为改革的积极参与者、拥护者、受益者。四是土地流转要规范有序。在土地流转中,不搞齐步走,避免一刀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土地流转工作,不得将土地流转的数量和速度列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