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组织创新*
2019-01-09吴松江
◎吴松江 方 欣
农村社会作为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改革开放以来,和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愈大,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历史遗留下来的老问题、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交织缠绕形成了相当复杂的社会矛盾体系,农村社会矛盾已日渐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元化的今天,其化解问题越来越集中于组织的适应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即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组织体系的科学构建,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是对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必须了解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所凸显的新矛盾,正确把握其变化规律,同时新矛盾也要求我们实现新治理,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组织理念、组织结构、组织运行上探索其有效化解矛盾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国家政策与发展战略的具体要求。
一、化解组织理念创新:共治共享
组织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个社会组织所持的信念、道德、价值观、目标、成员精神等方面的概括。组织理念是一个组织得以长远发展的关键要素,其对内具有导向功能、凝聚功能和激励功能,对外具有适应环境功能和辐射功能。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组织多沿袭于传统的“大政府”、“一言堂”等理念,表现在我国农村社会人口占据总人口的近半数情况下,大量青壮年精英劳动力单向流入城市,留守农村的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群体严重堆积,导致农村群众在日常事务中出现“失语”现象;当农村纠纷产生时,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农村公共事务决策出现少数干部“一言堂”的现象,法律条文、村规民约还不如乡绅或意见领袖的一句话有效,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矛盾仍未有效解决,工作效率的低下直接造成农民群众对基层组织的失信,易成为新的矛盾源头,农村社会矛盾不减反增。因此,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矛盾有效化解需求,破除思想僵化、安于现状的旧观念,创新共治共享的组织理念是应然的,也是必然的。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组织创新,首先需从其组织理念入手。从我国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维稳组织的理念创新上,主要是要正确处理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关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实现理念的转变。如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变,达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
其一,共治。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是过程由人民参与的社会治理,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参与权这一项重要权力,但在物质匮乏的社会阶段,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并不突出。新时期人民对权利的诉求加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念开始应验,农民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个人价值实现的愿望日益凸显。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农民群众参与进来,与党和政府、社会一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有助于矛盾的有效解决。
其二,共享。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是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社会治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改革发展成果在城乡间的惠及存在一定差距,农村社会在利益分配上仍处于弱势地位,造成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人民需要的健康发展背道而行。改革发展成功与否应由人民是否共同享受了改革发展成果这一标准来判断,因此,农民群众与党和政府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需求不断被满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社会治理效能得以提升。
作为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基层组织践行共治共享的组织理念是新时期农村社会发展、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要求,引入共治共享的理念,为多元化主体参与和协同推进提供了路径指引,只有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到共同参与、共同享有,充分征求民意、汇集民智、解民忧、维民利,合理利用,齐抓共管,形成一股合力,才能攻坚克难,使现实的农村社会矛盾不至于累积起来,节省时间精力,准确有效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推进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组织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化解组织结构创新:扁平化组织
思想与行动,如物质与意识这对永恒的辩证对立议题一般,需要我们积极面对且努力寻求平衡。实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组织理念创新,是针对组织主体的意识层面而言的,在组织理念确定之后,组织创新过程的关键则在于组织的结构创新,需要认真考虑到主体化和多元化之间的关系。
组织结构是一个组织的流程运转,即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在组织理论指导下,对于工作任务如何进行分工、分组和协调合作,在职务范围、责任、权利方面所形成的结构体系。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系统层层级级机构重叠、浮躁拖拉、农村治理主体职责不清、人员冗杂现象突出、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表征为权威指挥统一行动、程序固化的“金字塔”形组织结构。首先,在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两者出现职能定位和职责任务模糊问题,在改革开放全面推进,农村急剧变迁不稳定的大背景下,党支部书记长期的单一化主体领导体制产生巨大惯性,致村委会形同虚设,加之其对政府依附性过高、自治功能难发挥等问题凸显,某种程度上已衰变为“乡政”的统治。其次,在矛盾化解系统人员冗杂和管理成本幅度大的问题上,马克思研究社会发展规律及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讲到过“廉价政府”[1]——一个精兵简政、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而与日益现代化、民主化的农村社会格格不入的“金字塔”组织结构不能得到改变,我们离马克思所说的“廉价”政府的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2]。因此,跳出纵向的“官僚制”与“科层制”迫在眉睫,实践也已经证明,突破单一制的治理组织结构模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需要采用新的互动与合作型治理组织结构模式才能解决因社会发展转型而出现新的治理问题与社会矛盾[3]。为保证农村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在职、责、权方面的动态结构体系则要认真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坚持农村党组织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其引领、统筹、协调功能,引领村民自治,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意图变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统筹分配各类资源,协调村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利益关系,化解重大社会矛盾。
其二,大力培育和提升村委会自治能力。针对村委会自治职能形同虚设的问题,制定基本组织职能清单,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划清机构的权责和层次,避免出现越位插手或干预自治的现象,强调分工和协作,做到专项专人攻坚治理,同时赋予其与职责相当的权力,使其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对农村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等管理行为负责,真正做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职责权三位一体。在此基础上,继续巩固改革成果,通过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人员分流,实化村民委员会,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其三,支持其他农村组织的发展。一是要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等,以促进由经济引发的农村纠纷的化解。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通过重构农村资金流转机制,使农村小额的闲散资金聚集然后流向农民中资金需求方,实现农村资金在农村内部安全高效运转,并提供城镇资金流入农村的渠道,从而扩大农村资金的有效供给[4],为未来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出路,也为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出谋划策。二是发展权益维护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文化合作组织等NGO 组织,在农村建设和农村扶贫、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非常活跃,大大减轻了基层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发挥独特的作用。
构建以村级党组织为核心,基层自治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相结合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作用突出的村级基层组织体系,各组织主体各守其位,各司其事,良性互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每一个部门、岗位由网络连接起来协同工作,打破了原有表征地域、层级、部门限制的“金字塔”形组织结构,整合资源,使部门之间的信息能够流通、共享,减少了决策与行动之间的延迟,保证农村基层组织快速、及时地对农村社会领域中所产生的矛盾作出回应并有效解决。
三、化解组织运行机制创新:事前预防、事中调处(响应)、事后跟踪
组织结构是静态的,组织运行就使其结构动态化,即组织实现自身目标和发挥自身功能的过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组织运行机制主要为事后倒逼机制,即工作模式上重“事后处理”,轻“事前预防”,直接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处理的滞后性,案结了事致矛盾反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始终在“恶性循环”,基层组织陷入效率低下的运行困境。为改善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组织运行困境这一严峻情形,需从建立健全多方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入手。如此,基层政府应始终坚持“事前预防、事中调处、事后跟踪”的做法,努力提高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实现农村社会和谐良性循环。
其一,事前预防是关键。要想提升社会治理的效率,首要是将矛盾“关口”前移,建立矛盾预防机制,加强事前预防举措,它主要指通过预见性地把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上,组织事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农村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事物发生发展的演变规律预先对农村社会矛盾发展态势作出科学的研判与预警,并设想出预防措施、关键解决点和保护性措施,及时高效地应对挑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时期。因此,构建矛盾预防机制需认真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以往农村社会矛盾治理多为围堵式化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表达,已是农村社会矛盾多发的一大诱因,在“互联网+”时代,搭建干群互动平台可有效解决群众利益表达的问题,便捷响应群众诉求,既适应了社会发展要求、又减少了矛盾诱因。因此,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基层网上信访办理制度,拓宽信访渠道,使群众更快更广地反应诉求,减少群众对干部的不满情绪,积极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是加强网络资源整合,创新柔性化运行。在矛盾纠纷尤其复杂多元化的农村,刚性的法律制度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时往往力有未逮,这就需要“升华”为柔性管理来有效解决矛盾,即在大数据时代电子政务的模式下,通过网络再整合和完善,农村社会的治理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出现一种类似于无边界的新型组织——虚拟组织,它区别于传统组织分工过细、沟通不畅、决策犹豫、适应性差的不足,其动态的、跨职能的团队组织运行方式具有反应快捷、博采众长、高度灵活、管理高效的特点。它是以组织为龙头,为实现农村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将不同领域所需的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迅速的集中整合而成的一个网络化的动态组合团体,能够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作出快速反映与调整,伴随着任务的完成,动态组织自行解体,这种虚拟组织运作方式及时满足了环境变化对农村社会治理的要求。
其二,事中调处是核心。矛盾复杂多元的特征使得基层组织不仅要健全事前预防机制,还应有相对应的事中响应与调处机制。突发性、群体性农村社会矛盾一旦发生,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应快速反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突发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及时对其进行有效地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如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行动,进一步确保矛盾化解现场的可控、在控。
一是多元调处。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元化的今天,不同的社会矛盾类型有着不同的特点,解决方式也有所不同。因此,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现象,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必然需要多元化的化解方式,需做到具体事件具体分析,有诉讼的上交法庭,无诉讼的坚持调解优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分类解决,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社会矛盾可寻求多方出面协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复发。
二是精准发力。如何对农村社会矛盾做减法是目前我国政府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政府看重绩效,对已发生的农村社会矛盾只解决在表面,深层的问题未解决,工作效率低下直接造成农民群众对基层组织的失信,易成为新的干群关系紧张的矛盾源头。另一方面,以往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政府的努力与举措不可否认,但花了精力却不见效果,是政府没有打到实处,以致旧的现实性矛盾未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苗头,因此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要立足于抓小、抓苗头,及时准确、全面有效搜集民情民意和不安定因素,精准发力。
三是建立完善的决策参谋咨询机制。正确的决策是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前提,发挥群体智慧,集中一批专业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小组,扮演“智囊团”角色,主要任务就是预测与献策。在突发危机事件持续增多的今天,要求作为“智囊团”的决策参谋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在信息时代,小组成员充分利用先进信息科技手段,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可提高决策参谋咨询小组的反应能力,在面对和处置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精确研判,辅助最终决策者正确决策。
其三,事后跟踪是保障。加强矛盾案件跟踪服务,防止新问题的产生和案件发生反弹,确保真正的“事要解决”。社会矛盾的复杂多样性特点决定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不及时做好事后跟踪处理工作,已尘埃落定的纠纷有可能死灰复燃,甚至产生新的纠纷。因此,需要建立起矛盾调解反馈制度和矛盾调解事后跟踪服务体系,密切关注纠纷后续情况,进一步巩固调处成果,着眼于长远发展,不断总结,引以为戒,真正实现将调解工作做到实处、做到群众满意,坚定农民对政府信任感,努力使矛盾纠纷不扩散,不上移,形成矛盾化解有效与农村社会和谐安全的良性循环。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该过程陷入一个困境:改革需要政治社会的稳定,但不断推进的改革过程中又会触及更深的矛盾,进而成为社会矛盾频发的直接原因。农村社会矛盾的频发,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同时又是基层组织自治能力不足的结果。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唯有创新思变,才能实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基于此,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做好党的农村工作,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需要组织摒除因循守旧观念、敢于乐于突破,在正确的理念和思路指引下实现创新,处理好“旧”与“新”、“管”与“服”的关系,构建起适合信息时代社会发展所需的政府组织形态,可随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条件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强化了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组织的灵活性,使新时期组织顺利地成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