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内蒙古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
2019-01-09◎王耀
◎王 耀
“三权分置”是现有新推出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模式,它的主要作用是解决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承包权和所有权分离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这种模式却也显现出了很多的问题,本文详细的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推动“三权分置”在内蒙古农村地区的实施。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的制约因素
1.机械性因素
“三权分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缺少一定的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在“三权分置”的设计体系要求中明确的表示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出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村各方面社会服务系统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组织为农民提供专业的信息,大部分的土地经营权抵押非常困难,没有形成配套的组织机构和服务。第二,现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在运行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和促进,但是在一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现在仍旧有很多关于经营权的土地纠纷发生,现有的土地服务部门的能力无法满足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因此政府必须要完善土地管理部门职能,对现有的社会服体系进行完善,一旦发生土地经营权的纠纷问题,要及时应用现有的规范制度进行解决。
2.经济性因素
“三权分置”要想顺利实施,必须要使农民能够清楚三权是哪三权,并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大环境下,由于这三种权利的主体不一样,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存在一定的矛盾。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存在对原本拥有土地经营权和农民造成了一些威胁,当损害到农民的利益时农民就会对相应的政策提出异议。在另一个方面,根据相应的规定,只有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被土地现有的持有人进行交易,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大多数农民更加注重经营权的拥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承包权和所有权的地位,而这种不平衡的现象也导致这三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强。
3.政策性因素
目前已经有一些专业人员对“三权分置”进行了新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得到更深入的进展,很多问题仍旧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一些涉及的法律规范的问题仍旧面临较大的阻力和压力,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及时的解决。
二、内蒙古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的供应方的问题
供应方指的就是农民。我国现有的对于贫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旧不完善,大多数农民仍旧生活困难,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也制定了很多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大部分的农民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没有办法找到满意的工作,因此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还是依赖于土地。现有农民的思想观念也比较落后,大多数人对于土地有着深厚的情感,世世代代依靠土地生活。这样的生活模式造成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观念就非常的抗拒。很多农民出去打工,宁愿土地闲置也不会把经营权暂时转让给别人,因为他们觉得那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随着现有经济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需要的更多是更加专业的知识人才,而农民文化水平都不是很高又没有特殊的技能,因此很难找到一份对口满意的工作,只能选择在家继续务农。土地不能流转就会影响其规模化的实现。还有一个问题是随着现在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都会进城务工,但存在的问题是他们不能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大多数的农民年轻时在外务工,年老后回家种地养老。这就造成了农村的土地并不能够得到真正的流转化,阻碍了土地的规模化发展。
2.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方的问题
现有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方对象很少。在实际中大部分的需求方都是当地的农民,这些农民并没有足够专业的农业知识文化,就算把土地大部分的经营权收回后也没能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的生产经营。现有一些土地政策也存在问题,限制外地人拥有土地流转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实施。另一个方面,现有大部分的政策对土地的需求方没有进行严格的标准。虽然近年来随着各种土地流转优惠政策的实施,农村政府为了跟随中央的脚步和号令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土地流转对象的规定,与此同时也降低了对这些承包户的约束力。而这种现象也造成了大部分的承包户经营不良,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现有农村土地体制中存在一些农业大户,这些农业大户在土地流转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农业大户在对土地进行管理中不仅要面对市场的压力,也要提高自身对土地的专业知识能力,提高土地种植的效率。因此这些农业大户可以选择学习更多的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在增强土地经营权的同时,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将这些土地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3.土地流转的市场和服务体系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缺乏一定的政策法规进行限制。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和要求,但一些政策要求并不符合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造成了很多土地流转都是农民和需求方之间单纯的自我约束,并没有签订一些专业的合同来规定双方之间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现象也就造成了很多的土地纠纷。现有大部分农村并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规范评价机构,造成的后果是大部分的土地流转信息不完善,并且缺乏一个专业的监督与管理机构,很多农民在对土地进行转让过程中会出现盲目选择的情况,造成自身的利益损失。由于农业市场现有风险很大,它存在着投入多但回报却少的特点。大部分土地流转的需求方都存在着资金极度缺乏的情况,现有的农村贷款的监管体系中也并没有建立一些资金的投放机制,即使有愿意提供资金的机构,现在利息又超出需求方所能承受的范围。
三、“三权”分置下内蒙古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研究
1.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策协调
首先必须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界,详细的规定了这三种权利在使用和收益方面的边界,也对这三者的权利主体的相应责任和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因此必须要对现行的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对农村土地的一些项目进行明确的分化,将一些土地的补贴和其它的补贴项目的钱直接发放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人手中,确保国家规定的激励政策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作用。也可以对现行的相应征收补偿政策进行改变,将补偿的项目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划,确保征地补偿的金额能够分发到农民的手中。
2.完善承包权权能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最重要目的所在。农村土地承包权体现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它也是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和社会保障的体现,在现实应用中,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要想达到平衡,就必须要对承包权的权益进行规范和完善,进一步的对承包权权益的主体进行保护。
3.加强经营权流监管,保障农民利益
要想进步得对农民的利益进行保障,就必须要加强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力度。农业生产的投资和收入的周期比较长,土地播种和收获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这个时间段内土地的经营权可能会转化,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特点合理的对流转期限进行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保证经营权的流转期限必须控制在承包权年限以内,如果想进一步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就必须要求经营权的现有主体在合同规定的到期年限两年之内对承包权的主体提出相应的要求,在征得承包权主体的同意后签订下一个时期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在另一个方面也要加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的价格监督,由于现有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了很多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价格极度不合理,在损害了承包权主体利益的同时也会对土地经营权带来一定的损害,因此政府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进行调控,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过程中价格能够保持合理。最后也要加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合同的监督管理,大多数的农民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政府要制定严格的经营权转让合同机制,对经营权转让过程进行严格的把控。
4.完善相应配套机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况。要想实现经营权的抵押就必须要建立一定的抵押过程管理规范,可以积极的开展一些土地管理工作,对现行土地的承包者主体进行更加深刻的了解,并把相应信息纳入档案数据内。第二,建立一定的经营权评价估算机制,运用专业的知识对经营权的价值进行准确的估算,确定经营权的市场价格。
5.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学习
国家相应的土地管理规范政策出台以后,各地政府要把国家的政策及时的传达给农民。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大方向制定一些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土地管理政策,加大对于农民的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的了解到土地流转政策的优势,并为农民提供一些合同制定的规范与标准,从农民的角度着想,维护好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要针对现有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内蒙古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地方政府也要在国家相应政策大方向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加大土地流转政策在农民中的宣传力度,政府也要不断地探索一些新的土地流转模式,为农民带来更多利益的同时推动内蒙古地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