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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产业振兴,必须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9-01-09

农村经营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农户主体经营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乡村产业的内涵特征、发展思路、实现路径和政策措施等,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经营主体是产业的根基,没有经营主体的枝繁叶茂,就难有产业发展的花繁果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最要紧、最关键的还是要抓好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2亿多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农业、活跃农村经济、引领小农户发展的骨干力量。截至2018年底,全国纳入各级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近60万户,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17.3万家,经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8.7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31.2万个。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仍普遍存在规模偏小、产业结构单一、管理不尽规范、竞争能力不强、带动作用不突出等问题。对此,要再添一把火,再加一码力,扶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营发展能力,增强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突出质量导向。坚决防止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面子工程,避免一哄而上、运动式发展的方式方法。突出质量导向,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严格技术标准,开展商标注册和名牌创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影响力。把产业发展规模、品牌影响力、示范带动效应等指标与扶持政策相挂钩,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制度设计,各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功能各有不同,家庭农场侧重生产环节,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侧重开展专业服务,龙头企业侧重产前种苗培育和产后加工流通等环节。但现实中,一些经营主体从事的领域和界限并不清晰,有的企业、合作社大面积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有的主体“几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针对这些现实情况,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准确理解各类主体的不同功能,做到标准明确、定位清晰。另一方面,要细化扶持政策,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既制定普适性的培育政策,又分类建立专门的培育政策,并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政策导向被扭曲,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

加强融合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产业发展领域,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增加产业附加值。引导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加强联合合作,特别要以产业为纽带,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土地入股、资金入股、资产入股和技术入股等方式,实现资源要素的共享共通,克服单一主体发展存在的不足,突破产业发展瓶颈。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创新农产品的销售组织形式,提升产品品牌效应和产业发展效益。

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创建等。制定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中长期贷款需求的政策,简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手续,出台覆盖完全成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力度,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提供人才支撑。加大用电、用水、用地等政策落实力度。

当然,小农户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长期的基本面,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忽略小农户的发展。乡村产业兴旺,绝不能以牺牲小农户为代价;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必须以扶持带动小农户为前提。要坚持联农带农,利益共享,切实发挥好新型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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