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迎来“最严格监管”
2019-01-0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条例将如何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对此进行了解读。
补上短板,修订重点集中在五方面
《条例》的修订,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強弱项。具体而言,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等。二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等。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等。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如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等。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等。
体现“最严”,对违法者严惩不贷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仍易发多发的情况,《条例》如何体现“最严”?一是严控源头风险,《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二是严查掺杂掺假。三是严格“ 处罚到人”。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对企业进行处罚,震慑作用不强。《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预防为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
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识别、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和减少健康危害,《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条例》在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方面,强化了食品供应链风险控制的制度规定。
据了解,在强化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的,或在口岸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退货、销毁、禁止进口等措施。同时,《条例》健全了风险监测会商和处置制度,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分析监测数据,研判风险形势,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后,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并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及时控制风险。
(来源:《光明日报》)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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