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加强政府对家庭教育支持的研究
2019-01-08刘潞李海云
刘潞?李海云
应当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规范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义务和行为,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支持、专项经费支持,来保障整个社会的家庭教育工作有效推进。
家庭教育立法应跳出为“父母教育子女”立法的桎梏,关注法律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政府支持问题。家庭教育是国之大计,急需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家庭教育法应将政府明确为家庭教育工作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着力解决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制不畅通、兜底保证不够等问题[1][2]。政府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主导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家庭教育在政府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还应明确妇联、教育、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的职责,使政府支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家庭教育工作只有形成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团体相互配合的机制,才能得到高度重视和支持,才能使运行和管理顺畅,才能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的长效性。因此,应当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规范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义务和行为,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支持、专项经费支持,来保障整个社会的家庭教育工作有效推进。
一、立法明确政府对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支持
家庭教育立法首先应规范政府对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支持。通过立法使政府担负起在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中的责任,使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工作时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一)立法明确政府对家长学校的支持
建议家庭教育立法将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主要机构明确为家长学校,将家长学校纳入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家长学校的开办目标,即通过宣传科学教育理念和育人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提高家长素质,培养其为国教子的观念。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卫生保健机构、市场化的专业机构等其他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机构以家长学校的办学标准为标准,配合和支持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家长学校的考核办法上,建议进一步明确“校级、年级与班级”的三级家长学校的实施标准与考核标准,明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主体在家长学校开设课程、开办时间及频次、教材使用、上课途径与考核标准及方式等方面的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家长学校的落实与考核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奖罚制度。
(二)立法明确政府对其他指导机构的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社会上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专业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家长学校难以全面满足家长复杂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需求的不足,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明确政府对市场化专业家庭教育培训机构的支持,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优惠。但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弊端,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自由竞争、水平参差不齐,家庭教育立法同时要考虑政府对专业和专门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建议通过立法,鼓励支持引导此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发展,并严格制定和规范市场专业机构的准入制度,尤其要严格控价,遏制机构天价收费、恶性竞争等现象。
除以上民间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之外,建议家庭教育立法考虑政府对社区家长学校、民政部门、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卫生保健中心等政府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也需要妇联、民政、卫生、文化、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建议家庭教育立法考虑政府对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支持,可依托妇女之家、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站)、党员活动室等场所,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工作。同时考虑民政部门针对适婚男女,婚前进行家庭教育培训,提供限定时长的婚前家庭教育课程,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亲子教育观念。
(三)立法明确政府对家庭教育指导者的支持
家庭教育指导必须具备大量专业性人才,尤其需要具备教育学、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家庭教育指导从业人员。建议通过立法明确从事家庭教育的机构人员资质、场所设施、教育内容标准;设立年度评估验收制度,发挥政府引导、监督作用。家庭教育立法应考虑政府探索建立统一的家庭教育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的支持问题,争取逐步实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首先,通过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保证和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者的专业化水平,明确对家庭教育指导师从业资格的严格法律规定,如需具备家庭教育相关的学历、专业资格与限定年限的教育工作经验,经过严格的审查与选拔程序、接受相应的职前培训、在职进修等录用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其次,通过培训制度的建立积极开展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人才的培养,家庭教育立法要明确政府对家庭教育指导从业人员的培训支持,由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担任主要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开发及人员的培训,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途径对其进行系统化的业务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从业人员队伍职业化水平。
(四)立法明确政府为家长接受指导提供支持
家庭教育立法应考虑政府为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供时间、物质和环境上的支持。首先,建议家庭教育立法中赋予政府联合企业进行休假制度改革的适当权利,为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委员会和亲子活动等提供短期带薪休假的优惠条件。同时,政府应倡导有关部门、各公立社教机构、民间机构、休闲娱乐机构及出版業、咨询业等有关单位,对参与的家庭提供便利,如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同时考虑政府协调各地各级图书馆颁发家庭借书卡,为家长和子女提供借阅优惠及奖励措施等。
二、立法明确政府对家庭教育经费的支持
家庭教育立法最后应规范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支持。家庭教育工作的运行离不开专项经费保障。从各地区的经验来看,家庭教育工作财政来源广泛,但绝大部分资金仍是来自于政府[3]。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明确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待遇、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特殊家庭的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等政府经费支持。家庭教育立法只有明确由政府拨付专项经费,才能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的顺畅运行。
(一)立法明确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待遇的支持
家庭教育专业化发展需要专业性人才,应通过立法规定政府最大限度地保障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待遇。2015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建成以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幼儿园园长、中小学德育主任、年级长、班主任、德育课老师为主体,专家学者和优秀家长共同参与,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教育骨干力量”。在家庭教育指导师待遇方面,《意见》也将学校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计入教师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的参考。同时,《意见》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为家庭教育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支持。因此,需要立法来明确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待遇的支持,培养人才并留住人才。首先,针对参加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班主任等一线教师及其他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建议家庭教育立法中明示“加快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师职称评聘体系”相关政策,增加与一线教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时长、成果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明确一线教师在家长学校的工作量计算方法等,保障其权益实现针对性待遇管理,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应酬劳和职称晋升的支持。
(二)立法明确政府对购买专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
学校举办的家长学校更侧重于指导家长如何配合学校教育工作,难以全面满足家长复杂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需求。近年来,政府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开始在世界各国广泛推行,为市场上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各种培训机构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承接家庭教育的亲子关系指导咨询、家教课程开发、亲子活动策划、家庭教育指导讲师队伍培训等业务,同时不定期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展览、咨询等公益活动,利用专刊、微信、微博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家教知识。市场化的家庭教育专门指导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家长学校侧重于学校教育的弊端,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类业务,专业的机构更加具有指导的针对性。因此,建议通过立法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提供专项经费支持购买市场上的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三)立法明确政府专项拨款对特殊家庭的教育支持
坚持一般家庭与特殊家庭教育政府支持并重的原则。我国家庭教育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和贫困家庭以及残障、单亲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资源较为匮乏。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會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针对地区、城乡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建议家庭教育立法明确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特殊儿童所在特殊家庭提供经费支持,财政资金对老、少、边、穷等地区教育给予更多经济投入和物质保障;对于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流动儿童等特殊儿童,政府也应创造条件让他们与外出打工的父母保持亲子沟通,提供资金保障其接受良好的异地教育。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使政府合理有效地整合家庭教育资源,确保家庭教育有足够的财政投入,加强和规范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立法工作需借助教育、妇联、民政、卫生等多部门力量。2015年教育部颁布的《意见》中提出“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制”。以政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主导力量,更有利于家庭教育工作体系的顺利建立、家庭教育政策的有力执行以及家庭教育经费的稳定获得[4]。通过调整政府机制和建立制度,综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家庭教育资源调配,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和经费支持。因此,应当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规范政府的支持义务和行为,补齐政府家庭教育服务的短板,保障每个家庭获得家庭教育必要的支持,满足公民对于教育公平的期待。
参考文献:
[1]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J].中国教育学刊,2018(9):34-38+80.
[2][4]罗爽.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82-188.
[3]罗爽.中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28-135.
【刘潞,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海云,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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