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油车尾气治理政策措施的探讨
2019-01-08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许英杰刘天宇
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 许英杰,刘天宇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吴东风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因此受到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据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2015年,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占比由26%上升到31%,其中柴油货车的排放分担率过半。以2016年统计为例,全国柴油车(其中货车约占85%)总数为1 878万辆,仅占机动车保有量的6.4%,但其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67.3万t,占比高达63.6%,柴油车排放的颗粒物更是占到机动车颗粒物排放的99%以上。
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排放标准。此前,重型柴油车已于2017年7月1日完成切换,这就意味着从2018年开始,全国范围内所有销售的柴油车均为国Ⅴ排放标准。而现有在用柴油车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成了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首要任务。本文对如何开展柴油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展开以下分析。
1 相关政策、标准和检测维修技术要求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安装、违法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九条为“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排放不能达标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一百一十四条为“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1.2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7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7年第69号),其中针对在用柴油车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监管,确保上路车辆排放的稳定达标。
(2)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柴油车应重点检查OBD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排放后处理装置、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有问题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鼓励对在用柴油车采用壁流式DPF(柴油车颗粒过滤器)、SSCR(固体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等技术进行改造,汽车生产企业应予支持配合。
1.3 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指南
2017年10月27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对在用柴油车颗粒物的排放污染治理,提出了技术性能与车辆匹配安装、验收、维护的全方位要求。
2 柴油货车的保有量、超标原因与后处理技术要求
2.1 机动车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
在我国现有的柴油货车中,国Ⅲ以内的占了大部分,是机动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来源。相比2015年,2016年全国国Ⅲ及以下阶段汽车保有量呈明显下降趋势,特别是国Ⅲ阶段的柴油车保有量削减了27%,这表明全国高排放老旧车淘汰治理有了明显的效果。
2.2 排放超标原因
近年来,在我国道路上运营的运输车辆,国Ⅴ排放标准以上的老旧车占了较大部分比例,其中含有部分车况差尾气超标未治理的车。再就是,有个别整车生产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同时也存在着新车注册登记环节把关不严,国Ⅰ、国Ⅱ车辆冒充国Ⅲ、国Ⅳ、国Ⅴ车辆进入使用环节的现象,以上这些车就成了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来源。
2.3 柴油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
柴油车尾气排放治理企业的首要条件是在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的设备条件要求基础上,还要满足重型柴油车治理所需的专用设备,能够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规定的柴油车排放检测方法(自由加速试验、加载减速试验),以及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并实现"三检一证"信息化管理手段管理等条件。
柴油车自由加速尾气排放试验检测,采用的是不透光烟度法和滤纸法,对应的检测设备是不透光烟度计和滤纸式烟度计。在我国即将执行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标准里,在加载减速试验中增加了氮氧化物的检测,加载减速试验使用的检测设备是柴油车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
检测、诊断是汽车尾气排放科学治理的可视化重要环节,精准检测、准确诊断、科学维修是直接关系到保持治理长期完整合规的闭环一体化有效性的管理。根据柴油车排放污染物治理的需要,在用重型柴油车需要加装污染控制装置。2017年10月1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T/CAEPI12—2017)实施,对DPF、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等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3 现有成熟的柴油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
根据柴油车排放污染物治理的需要,污染控制装置可以分别或集中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大致可分为以下3类污染控制装置产品。
(1)柴油颗粒捕集器(DPF)。DPF分为主动、被主动结合、被动等3种技术,差别体现在2个方面:相对于被动再生,主动和被动主动技术在结构上多了一个主动再生装置,通常是一个燃烧器;应用对象不同,主动和被动主动技术基本可以覆盖全车型,而被动再生的选择会受到车辆运行工况的影响。
(2)氧化型催化器(DOC)+DPF。通过DOC催化氧化反应来降低排气中CO、HC和SOF(可溶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DOC将NO转化成NO2,使NO2在适当温度条件下与DPF中的颗粒物(PM)发生化学反应,降低PM的累积量。
(3)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SCR采用的还原剂是尿素,尿素加H2O后在较高的温度下分解成氨气(NH3)和CO2,NH3和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在SCR催化剂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氮气(N2)和H2O。
4 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常见的检测、诊断、维修设备
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 16738.1—2014)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规定,承担重型柴油车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不透光烟度计,在进厂检验和竣工检验时必须有尾气排放检验指标,但普通维修企业由于硬件条件受限,尾气排放检测时一般只能做自由加速检验(静态检验),并不具备加载减速试验的检测能力。
对于机动车尾气环保治理的M站,尽量购买与辖区汽车环保尾气检测机构相同的汽车尾气检测设备,尽量使用相同的检测方法,这样正常治理后的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才能与辖区汽车环保尾气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保持一致,便于治理后的车辆顺利通过复检。汽车尾气治理常见的检测、诊断、维修设备见表1所列。
表1 汽车尾气治理常见的检测、诊断、维修设备
5 建立汽车尾气治理检测监管系统
5.1 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尾气检测监管系统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辖区环保管理部门共同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尾气管理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提高机动车尾气环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加快“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并与大气污染防治、公安交警实现互联互通,便于相关职能部门方便快捷地处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应明确主管部门、治理技术及企业主管部门和路面执法监控处罚主体,本着最大限度节约人力物力,充分利用已有监控平台进行扩展,尽可能避免重复开发和重复建设,其最终目的是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管理信息化水平,更好地履行车辆尾气检测管理,为建立和完善机动车I/M制度打好基础。
5.2 建立可控的闭环监管系统
总结全国范围内多年来机动车尾气治理的工作经验,建立一个无缝隙衔接的闭环机动车尾气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不单纯依靠人来控制检测合格与否,全程利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完成汽车的尾气检测、数据分析,尾气治理及验收等工作。尤其是尾气超标车辆在M站接受治理时,为确保治理后车辆的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黄牛和检测站之间的“猫腻”或人为的“放水”,实行从车辆检测到车辆进厂维修,从车辆进厂维修到维修竣工检验,从维修竣工检验到车辆上路运行的无缝闭环网络化管理,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1)车辆尾气检验不合格,其检验不合格数据立即形成一个不能修改的二维码,保存在监控系统之中,同时自动上传该车尾气检测数据信息到网络平台上并保持到该车完成尾气治理且合格为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从维修企业调取该车的维修内容和该车治理后的检测数据,车主也能通过网络平台的个人权限查询自己车辆的实际检验数据和检测结果。
(2)公开由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的环保治理维修企业名单,车辆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主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尾气治理企业。
(3)尾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到达治理维修企业后,由承修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企业权限调取该车的尾气检测数据并确定治理方案,经车主同意后签署尾气治理合同并上传合同的相关内容。承修企业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尾气治理,治理过程中的检测数据包括治理竣工后的检测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上传到监管平台。
(4)维修企业对治理完毕的车辆实施竣工检验并开具尾气治理合格证,被治理后的车凭尾气治理合格证再到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的数据转换由尾气治理监控系统自动完成。
(5)维修企业尾气治理选择的尾气治理产品,必须要有产品出厂合格认证标识及二维码,在源头或环保部门路查路验时,通过扫描治理产品上的二维码就能查到该车相关的尾气检测及治理信息。
(6)杜绝治理产品私自调换、虚假安装等问题。尾气治理后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进入电子遥感监测区域或在环保部门路检路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原承修企业负责追回处理,牵涉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承修企业将会受到处罚或被摘牌(环保尾气治理单位)。
(7)对电子遥感监测或被环保部门路检路查时发现尾气超标的车辆,其车辆牌照号码上传到遥感监控系统,通过交通网络监控系统和遥感监控系统重点跟踪。发现问题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尾气治理企业实施治理,将对车主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进厂治理。
(8)对尾气治理企业,采购的尾气治理产品必须有入库登记手续和上传尾气治理监控系统报备,便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只要发现尾气治理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部门将对其严格处罚直至摘牌(环保治理单位)。
5.3 推广和实行I/M制度
I/M制度是英语Inspection Maintenance Program的缩写。I/M制度是世界上发达工业国家和地区对在用车进行强制性定期检测,并对出现故障的车辆进行强制修理的制度。I/M制度通过对在用车辆的强制定期检测,便于及时发现车辆故障并实行强制修理,使在用车辆恢复到出厂时的原厂标准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控制值,该制度可防止在用车辆因故障而引起的排放超标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机动车环保检测与维护站(I/M站)推广应该采取市场配置资源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对全国在用机动车实施严格的I/M制度,是根治目前日趋严重雾霾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检测确定其尾气排放污染严重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维护或治理措施,从污染物的生成条件上达到遏制和减少污染排放,同时使用车载尾气净化装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尾气排放净化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