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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9-01-06钱宝晶

吉林农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河长制河长法规

钱宝晶

(喀左县中三家镇水利服务站,辽宁喀左122300)

在新农村生态保护的实践中,水资源的保护尤为重要,总结农村水资源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三家镇水资源保护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农村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叙述如下,希望能够引发人们对农村水资源保护问题的思考。

1 农村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需要细化的河长制

河长制是国家正大力推行的一种水资源保护措施。为了提升保护的效果,河长制的实施需要各乡(镇)水保站结合本地的实践对其细化执行。

一是构建水资源保护档案。作为生态恢复与治理的重要组成,河长制的实施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档案。河长的信息是构建档案的前提。档案信息是考核、评价河长实际工作效果的重要数据。针对当前部分河流档案存在水质、水域、生态及管理方面不完善的现状,需要完善河流档案管理体制,全面加强河流档案管理,为推行河长制,实现“一河一策”,为改善河流生态环境质量打下良好基础。这类档案中应该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保护对象的相关信息。即本辖区内水质的基本信息、水域的基本情况,以及这些河流周边的生态环境信息;二是河长的工作信息。“一河一策”是实施河长制的关键所在。在实施“一河一策”的过程中,河长们采取的措施以及实施的具体效果,都需要详细记录在案,以便在后续的评估中发现问题。

二是相关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在一项针对河长制实施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里,研究者对其需要配套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用规范性文件形式赋予河长职权,打上人治烙印,村级“河长”的职权设置缺乏法律依据;“河长制”制度安排不全面,考核、问责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力度弱。在这段引文里,作者谈到了村级河长制的设置问题及河长制中的评价、考核问题以及问责机制的构建、群众的参与程度。面对这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应配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其中,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配套性法律制度的建立。

1.2 多重层面上的水资源保护

一是全员参与的水资源保护。就目前而言,水资源的保护似乎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实际上,水资源的保护应该呈现出全员参与的局面。从参与保护水资源的河长到村乡的负责人再到普通的民众,都理应成为水资源保护的参与者。如果普通民众能够在农耕中意识到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频率,能够科学地处理生活污水,那么就可以减缓水资源污染持续恶化的发展态势;如果普通民众能够主动协助河长及时发现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把这些潜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是针对性的保护与治理。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各自然村所面对保护与治理现状的不同。针对不同的现状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也就成了另一个需要关注的话题。农村水环境治理始终存在分散、难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农村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会出现在农村水资源的保护过程中。如何把这些分散的问题集中处理,如何明确这些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职责就显得相当重要。

2 解决措施

2.1 总结反馈信息,制定配套制度

针对河长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客观的评估总结出其存在的具体问题。然后,把这些问题反馈给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协助他们完成相关的制度建设。虽然乡(镇)水保站不具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但可以把这些信息反馈给相关的部门,逐步完善河长制实施中需要的配套法规、制度。

2.2 宣传法律、法规提升参与意识

农村水资源的保护需要全员参与。特别是在农村,一条河流的保护并非是由一名河长完成的。面对这样的困境,只有动员全员参与才有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面对农业生产、生活所造成的河流污染,只有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科学种田的技术水平,才能得到根治。为此,需要乡(镇)农业站对科学种田知识的辅助性宣传。

在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宣传中,应该关注两方面的宣传内容:一是对如何保护的案例宣传;二是对造成水资源污染责任主体的惩治性案例的宣传。对于前者而言,宣传水资源的保护知识可以使民众掌握环保的技术;对于后者而言,对相关案例的惩治宣传可以警示那些有意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个人。

2.3 保护与治理并重

保护是治理的目的,治理是保护的措施。因此,只有保护与治理并重,才能保证农村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在水资源保护的实践中,科学的保护性措施可以减少日后治理的麻烦,正确的治理性措施则又可以使相关的保护产生积极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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