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用“非药品”泛滥成灾亟待国家出台规范化管理措施(下)
2019-01-06孟思妤孟长明陈昌福
孟思妤 孟长明 陈昌福
(1.河南省新乡市康大消毒剂有限公司,453700;2.华中农业大学,武汉 430070)
2 对水产用“非药品”管理措施的几点建议
由于在我国相关法律和规章中,至今尚未界定水产用“非药品”的管理是由什么机构实施。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基本精神,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我国水产用“非药品”的问题,正是由于较长时期以来一直处于没有政府部门出面监管,才出现了目前这种极其混乱的局面。
对于这类已经涉及到严重扰乱兽药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危及水产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制约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规划正常实施的“非药品”,如果继续维持现状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管的话,就应该是我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了!
2.1 设立监管部门,监控产品质量
建议农业农村部委托渔业渔政管理局为水产用“非药品”的监管部门,尽快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并且将管理人员编制及其相关运行经费纳入财政计划。
在专门针对“非药品”的管理法规与规章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建议将此类产品进行分类管理,不需要许可生产的产品按普通工业品生产管理;凡含有抗生素、杀虫剂、消毒剂、化肥、农药、维生素、中草药、饲料参照相应的管理条例进行许可生产,并强制实施质量的监控与管理。对于在水产养殖中因为使用了“非药品”而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2.2 认证企业资质,避免无序竞争
凡是从事水产用“非药品”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入注册登记,并且只有在获得有关部门对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资质认证以后,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对于目前仅以科技应用推广注册的企业禁止其生产此类产品。
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后,如果出现低价倾销扰乱市场的情况,对责任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3 规范产品说明,防止鱼目混珠
“非药品”包装上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要包括产品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在内的规范而详细的说明。对于产品成分标识不明确,功能标注不实,以及使用方法不清楚的产品,对产品生产与销售责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2.4 建立质控标准,确保安全有效
对于生产和销售的“非药品”产品,产品的制售者要在完成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而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而且这种质量标准要经过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试验和认证,达到质量标准可以控制产品质量的要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组织产品的生产,对于推向市场的每一批产品均要留样并随时接受监督单位抽样复核产品的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该责令生产企业收回并做销毁处理。
最近,农业农村部提出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们也应该以农业农村部提出的这种目标为导向,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地落实对水产用“非药品”治理方案的制定,建立监督与管理队伍,确实将这个能左右我国水产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事情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