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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

2019-01-05袁正宇郭宗喜

中国畜禽种业 2019年8期
关键词:余庆县责任人无害化

袁正宇 郭宗喜

(1,贵州省余庆县农业农村局 564499;2,中共余庆县委党校 56449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相关要求,促进余庆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余庆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 防治范围

全县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包括特种养殖场(下同),重点防治畜禽规模养殖场。

2 基本原则

2.1 企业主体原则

畜禽养殖场(含小区,下同)法人(业主)是污染防治的主体,必须自觉履行治污具体责任人责任,承担污染治理投入。

2.2 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街道)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和监管。

2.3 部门主管原则

县级农牧、环保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管理。

2.4 分类指导原则

按照不同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分布区域,分类探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式方法,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

2.5 源头控制原则

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保先行和“三同时”制度。

3 工作措施

3.1 统一整治标准

(1)各畜禽养殖场要按养殖规模合理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规程,加强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县农业农村局要统一规划,逐步在每个乡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处理系统。

(2)大力推行标准化清洁生产,全面推行养殖场污染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即“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建设。“一控”,即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两分”,即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广干法清粪工艺,实现粪污干湿分离;“三防”,即配套设施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两配套”,即养殖场配套建设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一基本”,即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3)支持畜禽养殖与种植业生产进行合理配套布局。在搞好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种植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做好“畜(禽)—粮、畜(禽)—菜、畜(禽)—果(茶、林)”等种养循环发展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3.2 强化源头管控

禁止在禁养区新建养殖场,对现有的养殖场逐步进行关停或搬迁;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总量,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小型畜禽养殖场,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采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开展标准化清洁生产,严禁畜禽粪污直排。在可养区大力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模式,即“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根据种植业发展需要确定养殖规模。

3.3 明确监管责任

(1)畜禽养殖场法人是养殖场污染防治具体责任人,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要采取种养结合模式,按土地消纳能力利用粪污,并填写好处理台账,搞好养殖场周边环境卫生。同时,每年要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养殖场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责任书。

(2)落实好镇村干部包保养殖场制度,本着一人包一场或多场的原则,包保人对所包保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生产全过程监管并做好巡查记录,具体负责监督养殖场整改落实情况、设施建设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粪污利用情况及污染处理达到的效果等方面工作,一旦发现有环境污染等苗头性问题,包保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将问题整改到位。

(3)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的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本着“一场一策”的原则,具体制定好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是细化好监管责任,实行台账化管理,营造好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并经常性地对此项工作进行调度、督察,以确保工作落地、落细。

(4)县农业农村局、县环保分局要加强对养殖场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的监管,明确专门力量、专人负责,对养殖场污染防治、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及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在粪污治理方案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并对养殖场实行证照管理,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不予年检。县环保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严格依法查处。

3.4 建立监管机制

(1)畜禽养殖场每月20日前针对无害化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据实报告镇村包保责任人。

(2)包保责任人要针对包保的畜禽养殖场每月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后,于每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巡查记录交乡镇(街道)存档。

(3)乡镇(街道)组织力量每两月开展一次以上的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养殖场的50%。同时,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4)县农业农村局、县环保分局采取日常巡查与定期巡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强化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具体要求为每个季度抽查畜禽养殖场要达到30%以上的比例,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5 监管结果运用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考核。

(2)对工作不力或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的干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对不按规定整改落实环保要求的养殖场,县农业农村局、县环保分局取消其防疫许可和环保许可。

(4)对故意乱排、偷排污染物养殖场,由县环保分局严格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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