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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的几点思考

2019-01-05宝鸡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27期
关键词:职能监管食品

□ 柴 敏 宝鸡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前食品监管执法体系存在的诸多弊端,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提高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等多个角度与方面,提出了完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的建议,望有助于相关工作实践。

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建立与不断完善,提高了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作为民生之本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构建行之有效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强化监管执法效能,优化监管执法效果,为食品安全营造可靠屏障。文章对此展开了探讨。

当前食品监管执法体系的弊端分析

职能错位

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一直是食品监管执法的主流模式,即便在国家职能部门改革与合并的大背景下,也仅停留在“部门合并、职能保留”层面,即改革之前部门所负责的食品监管执法领域,在改革之后依旧沿袭保留,工商、质检、食药监管等部门分别负责不同阶段的食品监管执法。纵观食品监管执法体系,普遍存在着“多头管理”的共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食品监管执法职能错位,监管漏洞问题依然存在。同时,食品监管执法体系结构臃肿,行政开支虚高;监管执法单位职责不明,各自为战,工作效能低下,部分情况下存在监管空白;难以精准有效地妥善处理监管执法与市场调控之间的关系等等。

职能缺位

在社会经济活跃程度日趋提高的今天,需要更为健全、高效、全面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对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覆盖。但实践表明,食品监管执法体系同时还存在着职能缺位问题,监管措施不及时、不彻底,使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部分食品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整体素养不足,未能牢固树立现代化的食品监管执法理念,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淡薄,放松了监管力度,使部分社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违法违规操作,导致不良后果。此外,由于食品监管执法体系存在部分制度空白,使执法实践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食品监管执法过程无据可依、无章可循。

探讨完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的建议

健全食品监管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

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新时代食品监管执法的新理念,用新观念、新方法解决工作实践中的新难题。要充分确保食品监管执法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管执法行为,对所有食品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监督管理。要严格界定食品监管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理清哪些市场行为属于食品监管执法范畴,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为监管执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并不断强化制度体系的权威性与约束性,确保制度规定能够得以顺利有序实施。

食品监管执法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对完善高效,其关键在于管理机构相对健全,在特定范围内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这是值得借鉴与参考的。对此,要探索对食品监管执法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摆脱传统“多头管理”的尴尬局面,强化上级部门的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构建系统化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系统,消除食品监管执法存在的盲区与空白地带,切实解决职能缺位与错位问题。

严格实行监管执法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根据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高效可靠运转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离不开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要持续不断强化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玩忽职守、履责不当、尽责不端,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监管执法行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并将相应结果公开,提高问责制的透明度,克服“有权不履行,履行不负责”的弊端。

加强建设食品监管执法干部队伍

食品监管执法人员是落实食品监管执法制度、执行食品监管执法措施的直接实施者,其综合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食品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因此,要加强对食品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引导力度,健全丰富的监管执法专业知识,提高知识储备,使工作实践具有充足的理论知识支撑。要积极选调引进外来人才,组建一支专业技术能力强、监管执法经验丰富的干部队伍,为优化食品监管执法效果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结语

在当前各项条件下,食品监管执法体系中依旧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与不足,重点表现在职能错位和缺位等方面。因此,有关人员应该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客观实际需求出发,充分遵循食品监管体系构建的基本规律,多措并举,切实完善食品监管执法体系,优化食品监管执法效果,为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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