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种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9-01-05孙立华
孙立华
(中国种子协会,北京 100020)
信用,《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得到或提高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给付报酬的做法”,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一种交易规则,即花明天的钱,享受今天的商品或服务。《辞海》解释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是一种道德品格,要求人们遵守承诺、履约践诺,即通常所说的诚信。后一种意义上的信用,也是一种行为规则,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依约行事,涉及到经济、行政、司法、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信用。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强调政务、商务、社会、司法诚信,并对各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国种子协会正在开展的种业信用建设,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强调种业企业要依法依规、诚实从事种业的生产和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旨在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正当竞争,以净化种业市场、强大种业企业,是一种行业自我管理的方式。
1 推进种业信用建设的意义
1.1信用建设有利于维护种业市场秩序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决定着企业的交易对象,也决定着企业用何种方式开展经营。市场主体的诚信度高,企业用于调查交易对象、防范交易风险的费用就低,企业就能集中精力进行产品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推行信用建设,有利于促进种业企业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诚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净化种业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种业市场秩序。
1.2信用建设是法治建设的要求信用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种子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推进信用建设,是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提高种业企业的法治意识,净化法治环境,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1.3信用建设是种业创新的保障我国种业处于不断开放的时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再到2018年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从业主体日益多样化,竞争也日益激烈。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推进信用建设,有利于企业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创新、提升竞争力中,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口碑,从而真正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1.4信用建设是种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种业信用评价的评判要素,包括种业企业的制度建设、管理能力、科研投入、信用记录、财务状况5部分,涵盖了种业企业的内部管理、生产、销售各个环节,推进信用建设能够引导企业规范发展。信用评价正面结果可以激励企业继续进行信用建设;负面结果从反面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从而为主管部门进行种业管理提供抓手,为行业自律提供手段。
2 种业信用建设取得的成绩
中国种子协会开展信用建设工作较早,在2011年就被商务部和国资委认定为信用评价参与协会;2017年被发改委确定为五十家信用建设示范协会商会之一。自2011年至今,中国种子协会已开展了8次信用评价工作,累计评审企业约800家次。信用评价工作获得会员认可,取得了初步成效。
2.1建立了完善的信用建设工作体系协会组建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用建设部门,配置信用评价专职工作人员,为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2.2完善了信用评价办法为了更好地突出种业行业特点,适应种业企业现状,2018年3月协会修改了《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信用评价的条件、程序,完善了《评价指标所含要素及等级判定标准》,调整了各部分要素的分值及顺序,使信用评价更能考察种业企业的信用建设状况。这两个文件为公平、公正地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奠定了基础。
2.3壮大了信用企业队伍目前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的会员企业共有400多家,达到会员企业的50%以上。
2.4获得政府支持中国种子协会的信用评价工作得到信用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曾作为信用建设典型单位在发改委组织的会议上作经验报告,获得种业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支持,为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3 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
3.1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全国没有专门规范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信用评价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没有法律规定的信用信息范围、征集程序、结果应用等有关内容作指导,各行业协会基本是各自为政,各行业信用建设的工作形式、内容、标准均有不同,难以实现评价结果的相互认可,进而达到“诚信联合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目的。
3.2评价标准尚不完善《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仅对申请信用评价相关事宜做出规定,但并未对信用修复、纠错机制做出规定;《评价指标所含要素及等级判定标准》并不能适应所有类型的会员企业,评价要素和标准仍需细化。
3.3评价成果应用范围有待扩大种业信用评价结果多见于协会内部的奖励、企业自身宣传,部分行政审批、许可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会有加分或者规定某一信用等级为必须达到的门槛,但尚未实现与其他行业的互认互信,比如在银行贷款方面的应用较少,评价结果的创造性应用有待提高。
3.4企业参与信用建设积极性不高种业市场“偷、套、仿、冒”现象比较严重,这不仅是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且是侵权行为,也是不诚信的行为。企业对此认识不足,或者有认识但抵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因此不愿意参与信用建设。因为信用建设要求依法依规经营、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和行政机关决定等方面,若是参与,则对自身的行为有了约束,因此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
4 推进种业行业信用建设的途径
4.1建立健全信用建设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开展信用建设工作提供依据。立法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积累的工作,难以短期内实现。因此,可以由种业主管部门总结种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经验,结合目前种业信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部门规章,确定种业信用评价工作征集信息的范围、程序、判定标准、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纠错机制,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确认和保护,规范种业信用评价工作,保护公民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4.2创建信用评价品牌要树立信用评价品牌,获得社会和会员的高度认可,吸引会员进行信用建设。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建立抽查制度,对有效期内的信用企业,不定期地抽查,核实企业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了解企业信用建设的现状,督促信用企业继续进行信用建设。使种业信用评价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考验,使种业信用企业为成为中国种子协会的信用会员而自豪。
4.3创造性地应用信用结果要创造性地扩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目前已出现“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等“信易+”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与社会管理紧密结合。种业信用评价结果要扩大应用范围,利用种业黑红名单数据库,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达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协议,使守信者处处方便,失信者寸步难行,激励企业主动参与到信用建设中来。
4.4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对守信者的奖励、失信者的惩戒,均是外在约束,而企业诚信意识的提高,才是进行种业信用建设的内在动力。因此,要充分利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新闻媒体、各种协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宣传国家对信用建设的态度、政策措施、守信者可获得的便利、失信者将受到的惩戒,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
种业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种业信用建设工作是种业健康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进行种业信用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一步一个脚印,以“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韧劲,做好这份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