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之二十三)
2019-01-04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释义】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地图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是关于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规定。
一、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地图编制”是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既包括通过实地测量的结果进行地图绘制,也包括在一张现有的底图上增减、编辑地理信息数据和要素,还包括通过制图综合由已有的地图编辑生成地图。“地图出版”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地图出版包括专门的地图(集、册或幅),数字、多媒体等电子地图,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上插附的地图等。“地图展示”是指以地图为载体在公开场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图图形。“地图登载”是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地图,如互联网上的地图等。“地图更新”是指为了保持地图的现势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按现实情况对地图内容进行更正的过程。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互联网地图监管的工作实践,对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二是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三是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为保证互联网地图的正确性,互联网地图与其他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一样,要经依法审核批准。由于互联网地图具有实时性和交互性,通过上传、标注等功能在互联网地图上新增的地理信息不可能随时送审,因此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要求配备安全审校员、每6个月新增兴趣点备案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的安全监管。
互联网地图服务领域十分宽广,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对较多。2008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因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总结互联网地图市场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内容的核查校对,切实维护互联网地理信息安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地图服务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还包括民政、交通、外交、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管理,杜绝有问题的地图产品,打击侵权盗版、假冒伪劣地图,规范地图市场秩序。
四、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4号令颁布了《地图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地图编制、审核、出版、监督检查等各个行政管理环节,确立了增强公民国家版图意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多项法律制度。《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了有关地图活动的基本准则,为地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秩序,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增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有利于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发展。
五、测绘单位应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担负着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测绘保障的任务,测绘成果质量是各项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的成效。因此,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如果测绘成果质量出了问题,首先对其负责的是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即测绘单位因施测的测绘成果不合格可能会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规范。为了提高测绘单位产品质量,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当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监理工作等。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行业还建立了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注册测绘师要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测绘活动双方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有:(1)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3)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4)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及施测单位;(5)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此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还有对测绘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测量器具是否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进行监督,组织对全行业测绘成果质量的评定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文章来源:中国测绘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