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之二十四)
2019-01-04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与地理信息共享应用的规定。
地理信息产业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高技术服务业。地理信息产业涉及测绘装备制造和地理信息相关软件开发、地理信息工程服务、卫星遥感及航空摄影、位置及导航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内容。
一、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地理信息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推进面向政府管理决策、面向企业生产运营、面向人民群众生活的地理信息应用,繁荣地图市场,积极发展地理信息文化创意产业。要做好统筹规划,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要求,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了《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规划。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推进地理信息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性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在切实保障政府部门应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目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运输、军队等部门签订地理信息共享协议,在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同时,也共享了有关人口、气象、交通、地质等专业地理信息,进一步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理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健全,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同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以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为主要管理工具,整合与空间信息有关的非空间信息,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各种信息终端为媒介,面向政府、公众、行业提供地理信息的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加强能力建设,按照“及时”的要求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有效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