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谨防单位带薪年休假陷阱
2019-01-03曹后军郑华峰
曹后军 郑华峰
众所周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设立,是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面对职工请求带薪休假的主张,挖空心思,遍布陷阱,但求尽力规避,嚴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对此应当谨慎应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带薪休假权利。
陷阱一:职工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案例】张某1998年入职某工程公司,历任见习生、技术员、助工、车间主任、质量部长等职,2016年6月,因拒绝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安全员,与公司发生争执,进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公司认为张某在职期间从未申请带薪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无权再要求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点评】工程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应当先行征求职工本人意愿,再结合生产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经职工本人同意。即年休假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意愿,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职工放弃休年休假的,以书面申请为准。工程公司关于张某在职期间从未申请带薪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陷阱二:在本单位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案例】曹某2017年8月研究生毕业入职某经营集团公司某商贸分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16日。2018年3月19日,曹某根据集团公司安排到其子公司某监理公司工作。2018年国庆节前夕,曹某计划偕同女友去欧洲旅游,因而申请休年休假。监理公司答复:曹某到本单位不足一年,不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曹某经咨询律师后,与公司据理力争。
【点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将“连续工作一年”限定在同一单位,监理公司将享受年休假的条件限缩解释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属于法律理解错误。
陷阱三:年休假期间需要扣除津贴和全勤奖
【案例】叶某为某机械公司职工,工龄16年。2018年3月叶某因亲友婚事向所在车间请假,车间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从未休过年休假的叶某请求单位安排10天年休假,车间答复:可以安排年休假,但要每日扣除90元上道津贴,以补贴坚守岗位的职工,同时不能享受全勤奖。双方为此争执。
【点评】机械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叶某工龄16年,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其没有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本人意愿,依法统筹安排其享受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叶某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津贴和奖金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机械公司不得因叶某休年休假而减少其工资收入。如果公司坚持扣发津贴和全勤奖金,叶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四:已经享受病假待遇的,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案例】耿某1995年入职铁路某工程公司,2006年经上级单位批准调入铁路某物资公司。2017年2月耿某因右腿胯骨骨折休病假三个月,2017年11月申请年休假15天,物资公司回复:今年已享受病假待遇,不能再享受带薪休假。双方由此引发争议。
【点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病假是否能够冲抵年休假应当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关于累计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指出,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耿某在铁路某工程公司和铁路某物资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但请病假并没有达到累计4个月以上,并不符合上述年休假除外规定,仍然有权申请带薪休假,如果公司拒绝安排,则需要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