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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融资体系构建的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研究

2019-01-03耿传辉任春玲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物权农村金融吉林省

耿传辉,任春玲,王 宁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028;2.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近年来,随着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提速,探索农村金融新模式、创新路径,对于拓展农村融资渠道,破解“三农”贷款难题,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过程中,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关键环节。构建吉林省农村物权融资体系,有利于推动农村生产要素资产和生活要素资产活化为农业资金,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满足“三农”信贷资金需求。[1]

一、吉林省农村物权融资发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农村物权融资是以农村物权为标的物的融资行为,即以某种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农村物权作为担保而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1]

在我国土地制度中,农村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土地而转租他人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党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在之后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由此在政策上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物权融资活动提供了依据,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农村金融改革进程。

(一)吉林省农村物权融资实践

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物权大致可以分为十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装备所有权,活体畜禽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产品期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在吉林省农村物权融资中,已利用的物权形式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未来吉林省还可以利用的物权资产有草场权、水域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形式。近年来,吉林省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土地收益保证贷款

2012年8月20日,吉林省在梨树县开展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此举在当时属全国首创。所谓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有融资需求的农民将自己手中承包的土地不超过三分之二的部分流转给政府成立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公司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以土地收益为根本还款保证,金融机构按照土地收益评估价值的70%向农民发放贷款。[2]由于其中物权融资公司为农民提供的担保是以农民出让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且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需要将该权利重新发包,因此该项业务带有明显的“物权融资”特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与其他涉农贷款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融资公司的介入。物权融资公司作为农民贷款担保和中介机构,一方面为农户和银行搭建起了桥梁,另一方面也缓解了二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了涉农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目前吉林省共成立47家物权融资公司,3家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银行、中国银行、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前郭阳光村镇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均参与了贷款发放。

由于初期试点成效显著,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很快在全省得到推广,为农业种植的各类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提供了多样化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服务,主要投向养殖业、种植业,此外在子女上学、运输机具购买等方面也有部分投放。以龙井市为例:2013年,为32家农场发放贷款1 112万元;2014年,为87家农场、258户果农、219家种粮大户发放贷款7 700万元;2015年,为320家农场、276户果农、931户种粮大户发放贷款1.79亿元;2016年以来,为339家农场、231户果农、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75户种粮大户、32户贫困户发放贷款1.8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已超过4.48亿元。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最大的创新在于突破了传统担保体系的限制,盘活了农村土地资源,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分担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缓解了农村信贷领域的市场失灵,成为推动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举措。

2.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2014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率先在吉林省延边州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简称“农地贷”)业务试点,探索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物进一步提高涉农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覆盖面。所谓“农地贷”是借款人以本家庭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以此在经办银行取得农户小额贷款或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业务。2015年初,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及一系列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为试点的推开创造了有利条件。[3]

截至2015年末,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和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均已开办此项业务,省级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省37个县(市、区),贷款余额达到40 462万元,设押土地面积达25.9万亩。与此同时,吉林省还在积极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试点。[3]

(二)吉林省农村物权融资服务机构情况

通过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注册信息进行整理,可以得到关于省内物权融资公司设立的相关情况。目前吉林省专门提供农村各类物权融资抵押登记、托管、流转等相关服务的物权融资服务机构共有50家,其中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7家,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有限责任公司3家。从股东类型来看,29家股东为当地财政局;15家股东为农业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3家股东为自然人;2家股东为非国有企业;1家股东为政府部门和非国有企业。从注册资本规模来看,由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物权融资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偏低,大多数为50万元,其余最少的为10万元,最多的为50 000万元;由自然人或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物权融资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没有明显规律,最少的为180万元,最多的为20 000万元。

以上信息显示,吉林省目前的农村物权融资服务机构绝大部分由政府注资成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注册资本不足,多数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 000万元的规定,之所以能在物权融资业务中起到担保的作用,完全是因为其中隐含的政府公信力。需要说明的是,吉林省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情况特殊,该公司注册资本50 000万元,资金实力比较雄厚,但成立时间较短(2016年7月13日成立),尚未广泛开展相关业务。

二、吉林省涉农融资体系发展中的问题

(一)涉农金融机构体系有待完善

1.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布局不尽合理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支农服务方面存在功能性障碍,服务范围和方式过于单一,还没有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发展及农村经济的作用;二是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已在逐利性的驱动下大量撤离农村;三是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的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等问题,其帮农、扶农作用也受到制约;四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整体实力薄弱,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补充作用十分有限。[4]

2.涉农融资服务机构不健全

一是目前吉林省注册的物权融资公司是由吉林省各地财政部门(农委、金融办等)出资或牵头建立的服务型非营利机构,在推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模式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物权融资公司规模不同,股东性质结构不同,因而展业和风控能力也不同,在物权融资公司的担保资质、规范管理、权责关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尚未明晰的问题。二是专门面向农业信贷活动提供担保的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已成立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业务开展也不全面。其中,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是由省财政厅出资设立并主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吉林省首个专注农业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但其成立时间较短,担保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三是专门的农业征信公司尚未建立。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看,吉林省内目前共有征信公司17家,但尚无针对“三农”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保存的征信公司。

(二)涉农金融产品单一

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农户种养殖业的信贷需求,对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农村第二、三产业,以及对农户的生活信贷需求、消费信贷需求关注不够。而且,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也非常有限,仍然以传统业务为主,一些在城市常见的理财产品、用于规避风险的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还没有大量投放到农村。总之,涉及农业、农民的金融产品依然比较匮乏,主要表现在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创新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涉农金融市场仍有空白

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得以进行交易的场所,是金融体系完整与否的重要决定因素。目前,吉林省农村信贷市场的业务开展还仅限于以需求方发起为主的单边机制,形式单一且不够灵活,业务拓展的空间也较为狭小,而且信贷市场竞争机制的缺失也限制了市场效率的提升。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本应在农业投融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大多数农企都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融入资金,更谈不上充分利用投资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高级避险工具。与此同时,农村产权流转不畅的客观事实一方面制约资本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阻碍了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而农村产权权属模糊、产权流转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健全等问题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四)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缺失

吉林省农村领域金融资讯的传播,金融数据的采集和保存,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都以较为分散的形式存在,各方主体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甚至同一家机构不同级别之间,均缺少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的机制,这种现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出松散甚至割裂的局面,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极为突出。而金融市场恰恰是一个对信息依赖程度极高的场所,信息能够左右人们的信心,决定市场主体的行为,决定各项资产的价格。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的缺失,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抑制了金融机构服务功能的发挥,也极大地打击了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三、构建吉林省物权融资体系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

邓小平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金融作为支撑吉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是撬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杠杆。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效将直接影响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成败。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吉林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事关国家根本。而在区域金融业发展较为落后的环境下,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无法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正因如此,农村金融改革在吉林省显得尤为重要,并且早已成为一种常态。《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中明确了九大任务并细化为96条、247项工作着力点,标志着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农村金融改革强调要以激活和提升农村资产价值为导向,充分利用省内丰富的耕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挖掘扩展抵质押担保物的巨大潜力,从而达到金融机构抵质押放贷的标准。因此,物权融资模式的应用及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必然成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举措。

(二)有利于加速吉林省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

农村资源资本化是指把农村土地、房产、人力、文化、生态等欠流动性资源转化为流动性资本,进而创造新价值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即依据市场规则对资源进行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实现农村资源资本化是一个长远的目标,短期内无法一蹴而就,但促成资源的流动无疑是实现该目标的必然起点。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使得原有的静态农村资源能够在信息充分透明、风险合理分担的环境下自由流动,在解决贷款抵押难题的同时,为真正实现农村资源的资本化运作奠定基础,实现资源—资产—资金间的有序转换,使市场在农村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三)有利于提升吉林省涉农主体融资能力

在寻求融资服务方面,长期以来困扰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问题就是无法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品。除政策性组织外,参与农村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都是追求盈利的经济主体。从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在放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此作为借款人违约行为发生时弥补自身损失的一种保障。而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以往法律、政策上的严格限制,涉农主体很难符合金融机构的放款条件。抵押能力的缺失一方面在微观上制约了涉农主体的融资能力,影响了农村家庭、企业生产活动的开拓,另一方面也在宏观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城镇化进程。物权融资理念的提出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它深度挖掘了涉农主体所享有各种物权的经济价值,充分考虑该物权在未来所产生现金流的保障作用,为提供合格抵押品打开了思路。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要想真正通过物权融资提升涉农主体融资能力,还需要设计多方面的配套机制。比如物权流转需要一个高效运作的交易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需要一套完备的征信系统;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需要一系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因此,构建包含物权交易平台、征信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等在内的物权融资体系,可以有效提升吉林省涉农主体融资能力。

(四)有利于推动吉林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近些年的经济增长中,我国的总量失衡开始明显地反映出来,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素不同于需求侧的三驾马车,供给侧改革的四要素分别是劳动力、土地、资本和创新,而创新正是在金融领域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佳切入点。整体上看,吉林省金融体系并非缺失供给能力,而是缺失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所谓有效供给,是指与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供给。广大涉农主体由于种种自身和环境的原因而长期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的现象,正是吉林省农村金融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证明。原有的产品和服务显然无法与现有的金融消费能力相匹配,自然无法满足当前的金融消费需求。因此,唯有创新方能提升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

从全国来看,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具有较强的首创精神和探索意义。该体系的构建正是在充分考虑了本地涉农主体原有融资障碍的基础上进行的,针对性强,匹配程度高,是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完美契合点,同时也是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现方式。

四、构建吉林省农村物权融资体系的路径

所谓融资体系,是指各类参与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而构成的系统,并配有相应的运行机制。吉林省物权融资体系可以设计为“四三三模式”,总体框架为“四大支柱平台、三大综合市场、三类金融产品”。四大支柱平台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农村金融信用增进平台、农村物权登记信息归集平台;三大综合市场为农村信贷综合批发市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涉农资本市场;三类金融产品为消费类涉农金融产品、生产类金融产品、基础设施类金融产品。通过四大支柱平台、三大综合市场和三类金融产品相互间的协作运转,探索解决“三农”融资难题,缓解涉农主体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丰富涉农主体的增信手段,降低涉农主体融资成本。

(一)完善物权融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是融资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核心是作为资金融通中介部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此外,还存在一系列能发挥关键作用的辅助性金融机构,即为金融交易行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的企业,比如物权融资公司等。

1.组建并完善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和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导致社会金融意识薄弱、金融体系松散,由此形成了推进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难点。具体而言,民间各种融资相关信息比较分散,经济主体尤其是农户利用金融服务的意识不强,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对融资信息的宣传和业务的推广也不到位,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也不够紧密。因此,为了整合金融资源,促进农户、农企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需要在物权融资体系中组建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其职能主要是收集民间各类融资需求信息以及各类涉农物权信息,并向民间提供各种金融宣传、咨询类服务,同时以增信体系提供的担保为基础,以征信部门确认的信用等级为依据,将涉农融资需求打造成各类集合产品包,并推向农村信贷综合批发市场。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基础服务总公司已经组建,但其在全省的布局尚未完成。未来对其内部体系构建的设想是:共设省、市、县(乡)、村四级服务机构,省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总公司负责总体统筹规划,各市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分公司负责对下一级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乡)级农村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信息的汇总筛选,村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负责直接收集农户、农企的融资需求信息和物权信息,并提供宣传和咨询服务(如图1所示)。

2.组建并完善吉林省物权融资服务公司

图1 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体系设计

在吉林省目前开展的物权融资业务中,物权融资公司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一方面帮助农户解决了无法提供合格抵押品的难题,另一方面通过自身信用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根据前文分析可知,现有物权融资公司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成立的公益性机构,代表政府的利益,并且在为农民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收入来源,激励机制主要来自于政府绩效,缺少利益驱动,同时面临着违约农户的土地无法及时流转的风险。

因此,需要引入社会资本组建市场化运作的物权融资服务公司,满足法律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按现代公司制度运营,根据市场规则收取服务费用,与信贷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贷款违约风险。在职能上,物权融资服务公司以涉农主体出让的物权为基础(确权估值),对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并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将所涉物权重新发包。

具体操作流程是:融资前,贷款人将完成确权并取得相关物权证明的物权流转给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公司充当贷款担保人,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一起,借助增信平台增进贷款人信用;融资中:通过信贷综合批发市场达成借贷意向后,物权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对贷款人贷款负连带责任的承诺函,由金融机构向贷款人放款;融资后:贷款人如能正常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物权融资公司与贷款人的物权流转合同则自动解除,而当贷款人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时,物权融资公司则按合同约定借助产权交易市场将物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金融机构,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届满后,物权再退还给原所有人。[5](如图2所示)

图2 物权融资公司业务流程

目前吉林省规模最大的物权融资公司是于2016年7月13日成立的吉林省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性质是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 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同大多数已有物权融资公司的相同之处在于资金均来源于财政拨款,不同之处则在于其规模较大,满足了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本要求,即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有能力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贷款不能如期偿还时给金融机构的代偿款,这极大地增强了物权融资公司的信誉度,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机构参与物权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对物权融资公司未来发展的设想是,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进市场化运作机制,一方面实现内部管理企业化,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首先要确立清晰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以保证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其次要构建完整的组织结构、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保证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保障投资者利益;最后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保证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另一方面争取实现项目收费。首先,从公共经济学理论来看,提供免费公共服务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它会导致对服务的“过度消费”;其次,物权融资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不具备公共产品的性质,而是针对具体客户提供的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服务,因而具备实行收费制度的基础。通过向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补偿部分产品成本,这样既可以扩大经费来源,又可以减少受益人在享受服务过程中极易发生的“搭便车”行为,降低资源的过度浪费,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在内部体系构建方面的设想是:共设省、市、县(乡)、村四级物权融资服务机构,分别与同一级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省公司负责总体统筹规划,各市级公司负责对下一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乡)级服务中心负责完成物权融资业务的核心部分,即融资前、融资中、融资后的各项流程(如图2所示);村级服务站负责了解农户选择物权融资业务的意向,确定最终作出物权融资选择的农户,并汇总信息向上一级报送。

3.组建并完善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信贷供需不均衡以及各种涉农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与农民和农企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金融机构在农村情况复杂的环境下进行信息调查的成本又比较高,这些都为信贷业务的开展设置了障碍。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充分发挥信贷担保机构的业务职能,为农户和农企提供担保,以此降低银行信用风险,激发潜在的供给和需求,促进信贷市场的发展。

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正式成立,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出资并主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吉林省首个专注农业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该公司的成立为增进涉农融资需求方的信用提供了保障,成为物权融资体系的重要支撑。除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外,省内还存在少数小规模的农业担保公司分布在四平、白城、吉林等地,另有一些地区尚无农业担保机构。因此,在农业担保业务空白的地区组建涉农担保公司,是健全吉林省增信体系的必然要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连同保险机构和物权融资公司,共同对农户和农企提供增信服务,是物权融资体系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

4.组建吉林省“三农”征信公司

良好的农村征信体系能够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及时地掌握借贷人的信用状况,解决金融市场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还能够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发现与支持信用良好的农民、农企客户,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信贷资金的渴求。[6]为了实现金融体系的这一功能,需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组建吉林省“三农”征信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应设定为涉农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以及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采集的对象主要是农企和农户。信息的采集主要依靠物权融资公司和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的逐级报送,并通过与工商、行政、税务以及金融机构的合作获取目标信息。同时要重视民间信用、尊重民间信用,合理开发、利用由民间借贷建立起的农村本地信用资源,发挥民间信用在农村地区的重要作用。根据对信息的整理和加工,对农企和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评价,按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图3 农村信贷批发市场运作流程图

(二)发展物权融资金融市场体系

1.建立农村信贷综合批发市场

物权融资体系构建的主要目的是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破解“三农”金融服务不足提供必要的手段、渠道和场所。在整合了涉农融资需求、打造各类集合产品包并培育了物权融资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还需建立供需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或机制以确保融资活动的流畅。因此,建立农村信贷综合批发市场显得尤为必要。这个市场并非指一个固定的交易场地,而是一种促成供需双方达成交易的机制。目前的构想是,将竞标机制引入该市场的运作过程中,由省级物权融资服务公司定期组织竞标会,并邀请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资源供给方参与,竞标标的是由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打造的各类集合产品包,双方在遵守竞标规则的基础上,参考集合产品包的信用等级等信息完成竞标、招标的过程(如图3所示)。

2.发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

物权融资过程中隐含了物权流转的环节,如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如果农户无法偿还贷款,则需由物权融资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金融机构。因此,需要为各类产权的流通转让提供一个开放、自由的平台,由此产生了对产权交易市场的需求。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紧紧围绕确地、确权,坚持赋能、放开,加快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意义深远。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完善农村资源交易方式,构建产权交易运行机制,从而有效提高农村各类资源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发现市场与发现价格的功能,能够激活农村沉睡的资源,是农民获得产权流转及增值收益的最大保障。发展立足农村、服务农民的专业化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强化市场力量对农村资源配置的影响,营造农村资源资本化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对推动农村产权合理流转、整合农村资源、构建功能完备的物权融资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完善涉农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可以解决长期资金的筹措问题,其提供的金融工具除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长期信贷外,还包括长期债券和股票。作为配置资源的核心平台,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提高,在支持农村建设方面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虽然吉林省资本市场在多年的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对农业和农企的支持并不明显。究其原因,除本地涉农企业自身条件有限外,资本市场发达程度不高的现状是问题的关键。因此,完善涉农资本市场是构建物权融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动农企上市、增强农企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拓宽农企债券融资渠道、鼓励设立农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流动,加快资本和农村建设的完美结合。

(三)培育物权融资金融产品体系

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需要全方位满足涉农领域的各种融资需求。从农村的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物权融资体系应提供消费类、生产类和基础设施类三大类金融产品。

1.消费类涉农金融产品

传统农户的消费特点是消费的自给自足和收入来源的实物性,相应的融资需求比较微弱。但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如今农户的消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货币化、社会化,其收入来源亦主要是货币性收入,教育、医疗、盖房、婚丧等方面的大额支付呈上升趋势。一方面农户消费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不再由自己生产,而是依靠建立在发达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来获得,因而大大增加了农户消费对货币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农户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在提高。因此,农户收入与消费支出之间经常会出现时间和数量上的错配,形成消费性融资需求。[7]在以往农村金融不发达的环境下,农户间的互济互助性融资行为虽然能够满足这种消费性融资需求,但要以农户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很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地缘关系、风土人情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并且同样存在时间错配的问题。所以,在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中培育消费类涉农融资需求产品十分必要。在该体系中,由于资金是由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所以解决了时间和数量错配的问题;金融综合服务公司、物权融资服务公司的介入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信贷担保公司和征信公司的介入则解决了风险分担的问题。此外,由相应的“物权”作为还款的保证,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保障。总之,消费类涉农融资需求产品的培育将极大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消费融资需求,也充分体现了物权融资体系存在的意义。

2.生产类涉农金融产品

农村的生产活动可以分为分散的家庭生产和集中的企业生产。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是指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活动,或是将生产要素进行组合以制造产品的活动。其中投入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土地和资本,每项投入都涉及到资金的运用。以资本投入为例,资本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被生产出来的,并被用于进一步生产的物品,即所有人造的投入,如机器、工具、原材料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展和进行离不开机器和工具的使用,而购置机器和工具需要大量的资金,因而出现生产类融资需求。该项需求一部分可以通过家庭和企业的原始积累得到满足,但生产活动需要的投入相对于生产主体的自有资金还是比较庞大的,因此选择外部融资是必然要求。就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现有的外部融资渠道中,信贷市场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无论是为农村生产主体的利益考虑,还是从涉农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农村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都需要培育生产类涉农融资需求产品。由于生产类融资需求带有明显的自偿性质,因而此项业务的风险相对较小,可行性较强。生产类涉农融资需求产品的培育可以极大地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推进城镇化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3.基础设施类涉农金融产品

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关联,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同样道理,只有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二者之间才能相互促进并形成良性循环。国内外历史经验表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先导性和制约性的基础作用,同时还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并发挥了开发农村潜在市场的作用。因此,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对于改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内需以及拉动农村经济增长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准公共产品,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资金有多种来源,包括中央(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村集体投资和农民集资。随着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也呈上升趋势,但相对比例却持续减小,加之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也参差不齐;国家开发银行在贷款方面大都选择较大的项目,并不适合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农业发展银行将众多的资金投入到收购粮棉油业务上,相对其它基础设施的投入很少;大型商业银行出于降低风险、增加利润的考虑已逐渐撤离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导,虽然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但也存在资金规模不大、不能稳定独立地为基础设施建设供给资金等问题;村集体投资和农民集资虽然能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但显然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自身收入,无法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由此可见,在农村物权融资体系中培育基础设施类涉农融资需求产品显得尤为迫切。

与前两类产品不同,基础设施类涉农融资需求产品的需求主体不是某个自然人或法人,而是众多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集合。因而在该项信贷业务运作时需要设立一个发起方,负责申请该项业务以及后续资金使用和偿还等事宜。该发起方可以是村一级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物权融资体系中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此外,确保还款资金来源是成功培育基础设施类涉农融资需求产品的一个必要条件。由于此处使用了商业性质的贷款,因而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必然具备了商业属性,所以在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收费机制和价格机制,并配有充分到位的运行管理,以此保证稳定的还款资金来源。

(四)健全物权融资基础服务平台

1.搭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物权融资体系应该是一个立体交叉的综合服务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需要建立横向、纵向的内部联系。因此,在已组建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的基础上,还需搭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便在各地、各级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网络联系。该网络具有现实和虚拟两种存在形式,所谓现实形式,是指设立各级服务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省一级设立服务总公司,各市设立服务分公司,各县、乡设立服务中心,各村设立服务站),通过人工服务履行收集信息、宣传业务、提供服务的职能;所谓虚拟形式,是指在互联网上实现各项业务功能,通过网上自助服务的形式完成各项业务。两种形式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共同搭建功能完备、覆盖面广泛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2.搭建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在已组建“三农”征信公司的基础上,为了确保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保存和查询更加全面和系统,还需搭建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包括储存信用信息的电子数据库和可供查询的服务网络。在运营模式上,可以坚持市场导向,采用商业化运作,由商业征信机构(吉林省“三农”征信公司)承担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其运营资格需要由政府授权,运营风险由征信机构自担,收入来自服务收费。在数据归集方面,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平台需要直接与行政司法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接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整合,在提供基本信用服务的同时,要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整合其他相关信息,加工形成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并用于营利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在数据征集模式上,可采用省市县三级数据征集模式,即各县建设本级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归集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形成县级数据库,并向市级平台报送;市级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后再向省级平台报送(如图4所示)。

图4 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结构

3.搭建农村金融信用增进平台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而风险是信用的反面,金融市场上的一些交易由于某些风险难以判断,或者交易双方无法就某些风险达成一致,从而造成交易无法进行,即由于信用不足造成金融交易的堵塞,进而影响金融市场对资金配置作用的发挥。[8]为了将信用不足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可以通过信用增进的方式降低债权人的损失率。所谓信用增进,是采取一定措施让个人或企业信用提高的过程,既可以通过债务人由内部采取措施使自身信誉提升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形式实现。就物权融资体系的构建而言,考虑到农户、农企自身增信能力有限,需要搭建农村金融信用增进平台为其提供外源型信用增进服务,在资金需求者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提供额外的信用补充和增强,减少交易风险,弥补信用不足可能造成的金融堵塞。在该平台上,除物权融资服务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之外,还需引入保险公司,三方按一定比例分别以保证、担保、保险的方式共同为债权人分担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使债务人被债权人认可,进而可以顺利获得有效资金或者降低融资成本,同时针对物权融资体系增信,提高该体系资源配置的效率(如图5所示)。

图5 农村金融信用增进平台结构

4.搭建农村物权登记信息归集平台

物权融资业务合理有序开展的基础是各类物权归属的认定、物权信息的归集以及物权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以现有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为例,各地农村经济管理站已经建立了详实的土地信息资源电子档案库,但是还未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物权公司和金融机构无法通过网络在贷前对农户土地审查确认,掌握农户土地是否存在转包或转让等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物权融资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和信用风险。[9]此外,农村各类物权登记机关按照权属性质散落在国土、农业、工商等不同的部门,个别动产如农产品、畜牧等甚至没有登记机关。这种现状阻碍了农村物权流转,限制了农村金融供给,对物权融资业务的开展十分不利。因此,需要依托吉林省物权融资服务公司搭建农村物权登记信息归集平台,对物权归属进行认定、对物权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在搭建模式上,可以采用线上平台和线下大厅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立体式的登记、查询体系。线上平台即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查询,线下大厅即有固定的信息整理场所,提供信息处理人工服务。农村物权登记信息归集平台的搭建,可以实现物权信息的集中和公开,有效化解物权登记信息封闭性与资本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物权融资业务开展的基础,也是物权融资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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